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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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常规知识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常规知识

1、“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2、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规定的“七个一律”: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矿井。

六、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依法关闭。

七、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黑名单”。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及所属煤矿企业,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及所属煤矿企业,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王泉松市长要求第三条的解释:第三条内容“三是把掘进头、回采面技术人员(现场安全员是中专以上涉煤专业毕业的可兼任)现场全程盯守制度严格落实到位”,是最新的要求,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把技术人员现场盯守作为工作常态来抓,与特殊时段包保盯守不同,简单的说就是井下只要有采掘作业点正常作业,就要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包保盯守,技术人员与作业人员同时上下班,请各包保组督促煤矿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四个100%”规定。

一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先探后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5个孔规定打钻;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三是所有煤矿石门揭煤作业时100%由救护队员现场指挥,并按制定措施落实,石门揭煤作业煤矿必须及时报告县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不得延误作业时间;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做到先抽后采、先抽后掘,抽放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严禁采掘作业。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五人小组”的“前哨”和“眼睛”作用,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

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检查部门
违法违规问题简述
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
安全生产信息指挥 中心
一通三防部
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企管法事部
排查日期: 年 排查结论 整治意见
月日 排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被检查单位:
整治重点检查内容 一、假图纸问题 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 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 二、假密闭问题 1、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 2、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 三、假整改问题 1、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 2、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 四、假数据问题
1、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2、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 八、超强度问题 1、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 2、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 九、超定员问题 1、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2、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 十、证件超期问题 矿井相关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
1、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
2、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假报告问题 1、矿井地质报告弄虚作假; 2、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 3、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检查部门
生产技术部
一通三防部 一通三防部
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察局
一通三防部 地测防治水部
一通三防部 安全监察局
地测防治水部 地测防治水部Βιβλιοθήκη 一通三防部违法违规问题简述
排查日期: 年 排查结论 整治意见

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3篇)

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安全生产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旨在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2)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4)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5)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2. 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1)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3)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
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

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什么是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什么是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专项整治检查: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虚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完整版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完整版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291544216130664570607590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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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汇报材料篇一: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291544216130664570607590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 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 2915 4421 6130 6645 7060 7590 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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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

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辽宁:让煤矿“五超”“五假”无机可乘

辽宁:让煤矿“五超”“五假”无机可乘

辽宁:让煤矿“五超”“五假”无机可乘
辽宁省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为应对岁末年初煤炭生产进入旺季,煤矿进入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生产压力增大等问题,11月16日,辽宁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岁末年初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产煤市要统一部署,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采取联合行动,对复产复工煤矿逐一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复产复工验收标准的,要立即停产整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存在“五超”“五假”行为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矿井“六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同时,各市要加强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退出(关闭)煤矿的检查,防止“退而不关”、“关而不停”违法现象发生。

按照部署,省安委会还将把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各产煤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抓好落实。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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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
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
(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 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
9 29
15 44
21 61
30 66
45 70
60 75
90 99
(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
各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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