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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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
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
(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 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
9 29
15 44
21 61
30 66
45 70
60 75
90 99
(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
各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