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核定最大下井人数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2019.1.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井人员规定
为杜绝恶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山西省安监局8月1日对不同矿井的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了重新限定。
今后,全省煤矿每班下井人数、带班长及跟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挂牌明示,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查实,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处。
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年产90万吨以下的矿井当班最多下井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备: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超过66人;45万吨矿井不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超过99人。
年产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据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人介绍,煤矿点多面广,发生事故的概率大,是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过去,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下井人数为70人,重新限定后将减少为66人。
之所以严格控制下井人数,这样做可以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
《补充规定》同时要求,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自救器种类必须与矿井可能出现的灾害相适应。
为将规定落到实处,驻矿安监员还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矿主超定员组织生产,将会受到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控制作业人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一班作业,包括井下开采、支护、运输、通风等工作。
三、人员限员规定
1.井下一班作业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20人。
2.开采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5人。
3.支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0人。
4.运输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8人。
5.通风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5人。
6.作业人数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通畅。
四、责任与执法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确保作业人员数量符合限员规定。
2.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查井下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限员规定。
3.煤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数,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总结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监察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人员限制,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文档旨在说明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 限员规定的目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旨在:- 防止矿井作业人数过多导致窒息、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矿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作业条件;- 控制煤矿作业人数,避免资源浪费和人员聚集带来的管理问题。
2. 规定内容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规模,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如下:-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将根据矿山区域、采煤工艺和煤层条件等因素进行定额控制;- 限员规定将根据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的评估和监测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矿井管理方应当明确指定井下的安全监测人员,对作业人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若超过最大作业人数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疏散部分人员,确保井下作业人数符合限制要求。
3. 试行情况限员规定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具体试行情况如下:- 试行期为一年,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试行期间,矿井管理方应当全面贯彻执行限员规定,对作业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和监测;-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规定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4. 监管与处罚矿井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限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矿井管理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5. 结束语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旨在提高矿井作业安全性和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各矿井管理方应自觉执行规定,确保作业人数的合理控制和安全管理,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规定请参照实际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执行)。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煤矿限员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试行)公司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减人提效,人少则安”指导思想,最大限度保障井下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结合矿井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限员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各副总经理成员:公司各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区队及职能部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主任兼任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相关部门(区队)进行考核。
二、职责划分(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技术科、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矿井劳动定员制度(标准)。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矿井限员和区域限员管理工作,依据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明确各作业地点作业人数,同时负责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对各采、掘生产系统作业人数的监测、预警及相应处置工作。
(三)防冲科负责防冲限员管理工作,划分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等级区域及防冲限员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负责出、入井人员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矿灯)情况的检查及现场限员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运输区负责副井上、下口位置出、入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人数管控工作。
(六)采掘单位负责设置限员管理站,按规定悬挂“限员”牌板,且指定专职的管理员,落实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
三、限员区域(一)矿井:井下所有区域。
(二)工作面:1.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
2.掘进工作面: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三)防冲限员: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范围内,采掘工作面迎头200米范围内以及防冲管理制度涉及的限员区域。
四、限员管理相关规定(一)作业人数规定1.矿井单班入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 2915 4421 6130 6645 7060 7590 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是一种规定井下劳动成员数量的制度。
在矿井等地下工作环境中,为了保证安全和效率,井下劳动组织往往会实行定员制度。
定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井下工作区域的定员:对于每个井下工作区域,制定最大工作人数的限制。
这根据工作区域的大小、通风情况、安全设备等因素来确定,旨在确保工作区域内的人数不过多,不会影响安全和工作效率。
2. 负责人员的定员:设定每个井下工作区域的负责人员数量。
负责人员通常是熟悉井下工作环境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他们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和救援。
3. 进出井下的人数限制:控制每次进出井下的人数。
这可以通过设立检查站、登记制度等方式实施,以防止井下工作人数超过限制。
通过实行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可以保证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这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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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介绍
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的限制,以确保矿井作业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规定将试行以评估其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的团队作业,包括掘进、运输、煤炭开采等作业环节。
3. 人数限制
根据井下作业情况和矿井的特点,每个团队作业的人数限制如下:
- 掘进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0人;
- 运输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8人;
- 煤炭开采: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2人。
4. 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矿井管理部门要求以下安全措施的执行:
- 为每个作业团队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 每个作业团队必须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员;
- 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 坚持每日安全例会和记录,及时传达安全管理信息。
5. 规定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将在试行期结束后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矿井管理部门将收集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该规定。
6. 附则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 矿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矿井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和执行。
大型矿井限员500人方案
大型矿井限员500人方案可参考如下方案: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工作方案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减人提效,人少则安”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督促和引导我矿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管理结构为确保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高效推进和贯彻落实,特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成员:成员由人力资源科、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开拓科、机运科、通防科、地测科、党委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按照上级单位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及时与上级部门协调,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我矿井下单班最大入井人数限员工作有序的开展,确保矿井及各单位限员标准不超相关规定。
二、工作目标(一)目标:2019年12月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二)3月23日---4月下旬工作任务第一阶段:3月23日---31日1.传达学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传达**公司3月22日**公司单班作业人数限员专题推进会会议精神。
2.分专业、分单位对本单位岗位、工种进行摸排。
3.现阶段,全矿最大班入井人数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人,各单位最大班入井人数不能超矿下达限员人数。
第二阶段:4月份1.各单位向人力资源科报送本单位、岗位工种摸排情况。
2.限员工作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与区队初步优化岗位、人数。
进行岗位分类:一类长期岗位:不取消、不可优化,长期优化;二类阶段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阶段性设置,或临时性设置,工作任务完成岗位取消,或自动消失;三类可合并,或走岗式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调整业务部门管理的岗位;四类不合理冗岗:此类岗位设置不合理、因人设岗、或对安全生产岗位没有作用的岗位,此类岗位应立即取消。
煤矿下井人数管理制度
煤矿下井人数管理制度随着现代化矿山生产的不断发展,煤矿作为我国煤炭资源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煤矿作为高危行业,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了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保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管理矿工的下井人数至关重要。
下面就煤矿下井人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矿下井人数管理的背景煤矿作为高危行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安全隐患,如瓦斯爆炸、顶板坍塌、火灾等事故往往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控制并管理下井人数成为矿山管理者不可避免的任务。
通过合理规划下井人数,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煤矿下井人数管理的必要性1.安全保障:合理控制下井人数,避免超载情况的发生,保证矿工在地下的生命安全。
2.生产效率:煤矿是一个高效益的生产行业,过多的下井人数会增加煤矿生产的成本,降低生产效率。
3.合理分配资源:通过合理管理下井人数,使得资源得到最佳的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4.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煤矿下井人数的管理要求,煤矿管理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三、煤矿下井人数管理制度的内容1.下井人数计划制定:煤矿管理者应根据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下井人数计划。
计划应考虑到煤矿的生产能力、煤矿工种结构、煤层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下井人数标准。
2.下井人数审核:煤矿管理者应与生产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商,对下井人数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应从矿山安全、生产效率、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确保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3.下井人数管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矿山管理者应建立下井人数管控制度,严格按照计划控制下井人数。
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超过规定下井人数的矿工进行处罚。
4.下井人数监督:煤矿管理者应定期对下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同时,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下井人数计划。
矿井核定最大下井人数
附件1: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
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指引和推进煤矿公司增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泉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联合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国全部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种类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祸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种类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含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地区;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集合处的地区。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含暂时性出入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切合以下规定:生产能力 K灾祸严重矿井(人)其余矿井(人)(万 t/a )K≤ 30 30<K≤60 60<K<120 120≤ K<180 180≤ K<300 300≤ K<500≤100≤80≤200≤100≤300≤180≤400≤200≤600≤280≤800≤400K≥ 500≤850≤450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切合以下规定:矿井种类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检修班生产班灾祸严重矿井≤40≤ 25≤25其余矿井≤30≤ 20≤25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切合以下规定:矿井种类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灾祸严重矿井≤18≤15其余矿井≤16≤12第七条煤矿公司应拟订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址悬挂限员牌板,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部署人员地点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增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祸严重矿井要拟订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保证如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看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督查机构要将煤矿履行限员规定状况作为检查的要点内容,增强督查检查,敦促煤矿公司仔细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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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
(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
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
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
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
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