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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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

单位.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4月30日.登记主管机

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

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

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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