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职改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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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深人薪[1997]10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积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5]1号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积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5]1号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积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做好1995年工作计划,并将1994年工作总结和1995年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报送我司。

附: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1994年12月30日一九九五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搞好宏观调控和服务,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实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建立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三种制度并存的基本框架。

一、全面推行、实施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一)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研究制定图书资料、档案、文博等15个系列的职务等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加强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宏观管理,继续对全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行微调。

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分类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3.继续做好选拔优秀青年高级技术人才的评价工作,制定下发“关于优秀青年高级技术人员专项指标管理办法”,今年将选拔约2000名35负左右的优秀青年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的实施办法,硬化评审标准条件,规范职务名称和评审、审批程序。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安排1992年的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我司《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研究部署工作时参考。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1月3日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继续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不断完善聘任制,同时抓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1.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情况,1992年仍拟在工资计划总额内按适当的增长比例,增补调整部分专业技术岗位。

2.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事部下达的增岗和增资的范围内,认真搞好增岗补缺工作。

3.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在按需要和可能设岗的基础上,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4.研究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法,组织不同形式和范围的经验交流,健全考绩档案,做好各项聘后管理工作。

5.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贯彻好深化企业职称改革的措施《人职发(1991年)18号文件》,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

并注意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搞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1.抓好深圳市和天津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双轨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提出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1•【字号】东府〔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入户配额管理。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日常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劳动部门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迁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民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企业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企业人才迁户:(一)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

员工迁调晋升情况公布单

员工迁调晋升情况公布单

员工迁调晋升情况公布单尊敬的各位员工:经过公司对各位员工的综合评估和考察,我们对员工迁调晋升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综合权衡,并最终作出了决策。

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首先,公司对于员工的迁调晋升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旨在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公司的发展。

1.部门调整: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以下员工将进行部门内迁调:-小明:由市场部调整至销售部-小红:由人力资源部调整至行政部-小李:由行政部调整至人力资源部2.岗位调整: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战略和需要,我们对以下员工进行了岗位调整:-小张:原职务市场经理,调整为销售经理-小王:原职务客户服务专员,调整为客户关系经理-小赵:原职务研发工程师,调整为研发项目经理在员工岗位调整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评估,公司决定对以下员工进行晋升:-小刘:晋升为市场部经理-小陈:晋升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小吴:晋升为行政部经理以上晋升决策是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和潜力的综合评估而定,旨在表彰员工在工作中的努力和成绩,激励员工继续发展和提高。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由于岗位调整和晋升只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不论晋升与调整与否,公司对于每位员工的贡献都是重要的。

公司将继续关注并鼓励每位员工的成长,提供发展机会和培训计划,以帮助员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们要对所有员工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位员工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希望大家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高的标准对待自己的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祝大家工作愉快、学习进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东府[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在我市依法登记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科技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审核入户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人事关系应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管),对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才不能通过工作调动迁入户口的,且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可申请事业单位人才迁户:(一)经用人单位聘用5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为准);(二)身体健康;(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职称任职资格文件目录 (1)

职称任职资格文件目录 (1)

张人社职 [2013]60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社职 [2014]4号 [2013]61号
2014
甘教人
张人社职 [2015]20号
甘区职改办 [2015]25号 甘区职改办 [2016]8号
张人社职 [2015]20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社职 甘区职改办 [2015]25号 [2014]63号 [2015]6号
甘教人 张人社职 甘区职改办 张人社职 甘区职改办 [2015]65号 [2016]2号 [2016]8号 [2015]45号 [2016]7号
正常小高 区 市
其它 区
张市职改办 [1993]11号 张市职改办 [1993]9号 张市职改办 [1993]176号 张市职改办 [1993]175 张市职改办 [1995]22号 张市职改办 [1995]021 张市职改办 [1996]014号 张市职改办 [1997]017号 张市职改办 [1998]19号 张地职改办 [1999]49号 张市职改办 [2000]95号 张市职改办 [2001]36号 张市职改办 [2002]11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职 [2009]3号 [2009]12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职 [2010]8号 [2009]74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社职 [2011]20号 [2010]18号 甘区职改办 张人社职 [2012]3号 [2011]62号 甘区职改办 [2013]18号 张人社职 [2013]3号
甘教人〔 张人职 2009〕29号 [2009]52号
甘区职改办 [2009]1号 甘区职改办 [2009]67号
张人职 甘区职改办 张人职 [2006]54号 [2006]103号 [2007]4号
张人职 甘区职改办 张人职 甘区职改办 [2007]68号 [2007]101号 [2008]11号 [2008]3号 张人职 甘区职改办 [2009]10号 [2009]4号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开职办通[2010]4号关于转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二0一0年三月五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职称通知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渝职改办〔2010〕34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精神,根据原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市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做了相应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专业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取得该执业资格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市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执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四、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对照关系。

21物业管理师国人部发[2005]95号经济师22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计量师国人部发[2006]40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23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0]123号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质量工程师25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人发[2003]21号翻译需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1]86号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需符合《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五、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有关执业资格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岗位迁移通知书及公告

岗位迁移通知书及公告

岗位迁移通知书及公告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战略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司决定对部分岗位进行
迁移,并在此通知各位员工有关事宜。

一、岗位迁移通知书
为确保岗位迁移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相关岗位迁移通知书
的要点:
1. 岗位迁移日期:岗位迁移将于XX年XX月XX日开始生效。

2. 迁移目标岗位:详细说明岗位迁移后的职位职责、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

3. 迁移流程:提供岗位迁移流程的说明,包括员工需进行的申请、审批等程序。

4. 岗位迁移补偿:解释岗位迁移可能带来的变动、调整及给予
的相关补偿政策。

二、岗位迁移公告
为确保全体员工及相关利益方了解岗位迁移情况,以下是岗位迁移公告的要点:
1. 迁移范围:明确受到岗位迁移影响的具体岗位和人员范围。

2. 迁移原因:简要解释岗位迁移的原因和目的。

3. 岗位迁移时间:说明岗位迁移的具体时间安排。

4. 迁移后工作安排:提供有关员工在岗位迁移后的工作地点、职位职责等信息。

5. 相关支持措施:列举与岗位迁移相关的支持措施,如培训、岗位补偿等。

以上是我司有关岗位迁移的通知书及公告要点,具体细节将通过正式的通知书和公告向各位员工发布。

在此期间,请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公司通知渠道,并根据通知要求主动完成相关申请和手续。

对于岗位迁移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和疑虑,我们理解并愿意与各位员工进行沟通和解答。

请各位员工放心,公司将尽力支持迁移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谢谢各位员工的理解和合作!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榕建[2011]职改01号

榕建[2011]职改01号

于2011年福州市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作的通知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1年7月5日文号:榕建[2011]职改01号来源:【浏览:210次【字体:大中小】各县(市)区人事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经研究,2011年福州市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拟于今年10月份召开,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对象:凡在福州地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其中申报高级职称:不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二、任职年限限定任职资格年限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1、委托评审函:由市直单位主管局、县(市)区职改办或有关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1)。

2、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供《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本》(复印件1份),企业单位人员应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个人社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材料:详见《申报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清单》(附件2)。

4、专业技术代表作必须是任现有专业技术职称以来个人独立撰写的,文章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建成或已实施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85]市劳计字第1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85]市劳计字第1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
(1985年1月23日[85]市劳计字第19号)
现对我局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发出的【85】市劳计字第1号文《关于一九八五年劳动计划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内容,做如下补充: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需要录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包括锅炉工)应先从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中招收,必须使用农民时,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2】41号文件规定报经市计委批准。

本市城区范围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划定的范围,大体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五个区的全部和朝阳、海淀、丰台的部分地区,其区域划分是东自豆各庄、双桥、定福庄、东坝,北自来广营、北苑、立水桥、西三旗,西苑,西自卧佛寺、香山、八达处,西南自芦沟桥沿永定河到北大堂以东,南至南苑、旧宫以北。

——结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直有关企业,有关考试机构:为了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开拓进取,为了保持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和确保职称评定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进行重申、调整和提高,以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发布以下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

第一条职称评定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明确设岗,推行岗位聘任制度。

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晋升职称。

未明确设岗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职称。

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任职资格而未达到聘任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第二条职称评定应以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年终考核能够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

申报职称必须与单位年终考核相结合,申报职称规定要求:1、申报中级职称,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

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基本合格1次,推迟1年申报;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不合格1次,推迟2年申报。

2、申报副高级职称,近7 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3、申报正高级职称,近7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第三条职称评定工作应注重专业业务能力,申报高级职称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的通知-人办职[1993]2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的通知-人办职[1993]2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的通知
(人办职〔1993〕2号)
山西省职改办:
你办发出的《关于科技副县长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晋职改办〔1993〕7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部领导同意,现就此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1、现行的职改政策是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评审条件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而言,评聘范围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副县长既是行政岗位也是行政职务,不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此类问题,可在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后得到解决。

2.在机构改革之际,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精神显然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悖,并可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和引起连锁反映。

有鉴于此,请立即停止执行晋职改办〔1993〕7号文件,已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效,并采取妥善措施作好善后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1993年5月10日
c60056--010523ljk
——结束——。

浙职改字1992

浙职改字1992
五、关于任职考核
1.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有各自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工作。考核应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水平、能力为主要内容,并包括职工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当年度未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或考核材料不全的个人,不予推荐和评审。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人才比较密集单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新建单位评聘问题。评聘的重点对象是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额控制
1.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必须确立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观念,在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岗位设置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合理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3.对一九九一年以后新建的事业单位(含企业转事业),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市地职改办批准,省直单位报省职改办批准。
4.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原下达的岗位数收归现主管部门管理,原主理部门不得重复使用。如行政隶属关系跨越市地或厅局的,应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理核转手续。
2.评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对虽不具备规定历学和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条件,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中级职务破格条件,由各市地和省级厅局制定。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必须经市地职改办或省级厅局审核同意,报省职改办备案。每次破格晋升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一次评审晋升人数的百分之十。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1992年1月30日)一、总则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

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

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

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1.11•【文号】劳人薪[1987]53号•【施行日期】1987.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5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发办〔1987〕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发办1号文件)下达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加以明确,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特作如下通知:一、对职务变动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一)根据中办发1号文件关于该文件“自下达之月起执行”的规定,凡在一九八六年底前晋升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不得按中办发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高工资。

(二)中办发1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根据本人德才条件,与同等职务、同等条件的人员比较,如需要提高职务工资,可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在执行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提高:(1)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与晋升后同级职务的人员相比较,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低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否则不能提高;(2)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与晋升后同职务、同级别的人员相比较,其德才条件、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均为突出,实际贡献又大的个别干部,可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三)凡因工作需要“平职”(职级不变)调动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二、中办发1号文件由各级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中办发1号文件时要从严掌握,严禁乱提职级和自行提高职务工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2.16
•【字号】深府办[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公安分局、劳动局:
接公安部通知,近几年各地查出的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严重地侵害了群众利益,且户口迁移证件又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直接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

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今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在调动、录用干部、工人,安置离退休干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时,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
样由市公安局设制,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印发),同时,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书(正本)交市公安局(宝安、龙岗区分别交宝安、龙岗分局)核验,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人员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此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深发改[2010]117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0]1172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执行力度,全面畅顺在深存量人才和赴深发展人才的入户渠道,大力吸引人才落户深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中《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技术技能迁户人员自愿以自然人身份个人申请办理我市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进行宏观调控,将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工作,落实全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代理业务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负责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关于政企分开后妥善处理好中专学校从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85]教职字001号

教育部关于政企分开后妥善处理好中专学校从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85]教职字001号

教育部关于政企分开后妥善处理好中专学校从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政企分开后妥善处理好中专学校从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85)教职字001号1985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一些省市和部委反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政企分开之后,有的原中专学校主管业务厅(局)将要撤销,有的虽不撤销但已不再直接管理中专学校,这样,中专学校由谁主管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有的原主管中专学校的部门继续从事业费中开支中专教育经费有困难,所以将部门主管的中专学校下放给企业主管,原来面向本部门服务的中专学校只能面向本企业服务,减少了面向社会招生任务,改为以面向本企业职工培训为主的基地,这就改变了中专学校的性质,影响了中专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从整体上看也不利于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现在中央正在研究教育体制的改革,在教育体制改革未定之前,如原主管业务厅(局)撤销,应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所属中专学校由谁主管,中专教育经费应从主管部门的事业费中列支,不得削减,中专学校的性质不得改变,招生规模不得减少,学校的校舍、设备、师资不得抽调、拆散、占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中专教育的教育(高教)厅(局)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当地计委、经委、财政厅(局)以及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作好学校的安排工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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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职改字〔2015〕1号2015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意见各镇乡(城区街道办)、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河北省职称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2015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部署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发展工作主线,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大力推进职称管理信息化。

突出抓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1、严格掌握申报推荐条件2015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要按照现行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唐职改办字〔2008〕80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等规定执行。

今年暂不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今年由我省组织评审,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报评审,仍按原规定执行。

2、继续执行岗位和结构比例双控制事业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继续坚持按岗申报的原则。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数量仍依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和单位聘用情况来确定。

对空岗较多的单位,按照逐年逐步到位的原则审核下达申报控制数额,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控制要求;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超聘和待聘人数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申报推荐;对个别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个人业绩特别突出,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申报推荐的单位(仅限本单位主系列),须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职改办批准后可组织申报推荐,但比例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任何单位不得突破。

对已连续2年未曾申报推荐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职改办批准,可对其主系列适量申报推荐,优先安排业绩突出、贡献大、资历老、任职时间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

原则上小型单位高、中级各级别推荐人数不超过1人。

卫生、教育系统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卫生系统高级(含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工程、档案等其他系列专业)、教育系统中小学副高级、中级,由市职改办审核下达申报控制总量,申报总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

在组织申报推荐之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进行核准,填写《高、中级职称岗位和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一次性上报核准,并将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报市职改办备案。

对未经审批超比例申报人员不予受理。

核准后的申报推荐数量须在推荐单位公示,并由市职改办统一网上公示。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仍不受申报控制数额限制。

3、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今年起,省要求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晋升高级教师的人员,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组织说课,不参加说课不得推荐,说课作为量化评分排序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测试结束后,市职改办、市教育局将课堂教学能力测试结果进行公示。

申报者本人在迁安人事劳动网下载、打印生成《课堂教学能力测评结果公示表》,由市教育局、市职改办盖章,装订在申报材料册的最后一页。

4、档案、建筑专业中级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按照《唐山市档案、建筑专业中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行办法》(唐人社字〔2014〕84号)规定,我市档案、建筑专业中级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筑专业分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城市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六个专业,今年对建筑工程分为建筑设计、土木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方向。

在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经济组织中,申报评审档案专业馆员资格、从事建筑专业工作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唐山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参评资格。

符合免试规定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免试直接提交评委会参评。

5、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公示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建立申报推荐考核小组、填报量化表、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确定人选、公示结果”等步骤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一是要科学制定推荐量化标准。

各单位要依据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特点科学制定推荐量化标准,赋分标准应突出业绩、能力和理论水平,鼓励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体现向基层一线倾斜。

行政职务不得单独设项赋分。

在评审条件和标准没做大的调整和改动时,基层单位量化赋分标准应保持相对固定。

二是各单位根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核准的申报推荐数量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非主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严格控制。

三是各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4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本人。

(二)做好参评资格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严格政策、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

1、规范组卷。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14〕128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组卷及各类表格的填写工作。

今年高职及中职送省代评申报评审材料继续使用复印件组卷。

2、严格审查申报评审条件。

重点把好学历关、论文关、业绩成果奖励关、名次关、职称计算机关。

3、建立责任倒查制度。

各基层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职改部门,都要对所推荐、接收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要求签字、盖章,并在《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3)中的“8、9、10”栏逐级签署推荐意见,审核人、负责人签名。

一览表在省、市职改办长期存档备查。

对存在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不得向上级部门推荐。

对合格的申报评审材料,整理汇总后在规定时间一次性推荐上报。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关于杜绝职称申报推荐中弄虚作假现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黑名单”,人社厅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做好推荐中级评委入库及评审工作根据省职改办要求,今年我市的职称工作直接受省职改办业务领导。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直接报省职改办,并负责中级以下评委会管理。

我市拟组建机械电子、土建交通、农业技术(工程)、艺术群文(新闻)、中小学教师等5个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其它申报专业委托省及唐山市代评。

中级评审结果将在迁安人事劳动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做好中级评委的选拔入库工作,入库评委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长期从事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任职五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

优先选拔从事机械电子、土建交通、农业技术(工程)、艺术群文(新闻)、中小学教师系列等专业技术人员。

各单位要突出选拔年富力强、公道正派、熟悉一线情况并符合基本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入库,拟入库人员填写《迁安市中级评委会预选委员入库人员登记表》,报市职改办审核后进行入库登记。

三、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任职资历、计算机免试年龄及申报范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申报推荐人员范围为:截止2015年6月30日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申报评审提供的获奖证书和论文问题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参考省职改办疏理的《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市职改办疏理的《迁安市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迁职改办字〔2015〕5号),界定获奖的种类和级别。

关于核心期刊的认定,按照《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分类表》(附件2)进行,各系列(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所列检索系统中选择使用。

核心期刊具有时效性,学术论文发表当时属于核心期刊的,认定为该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医药卫生、人文社会科学、交通运输工程等专业发表论文,要依据省职改办下发的学术期刊指导手册,结合权威部门调整情况进行甄别采纳。

(三)关于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身份证明问题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提供职务任免文件或工资表单复印件。

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应提供本人截止到上一年度末一年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

在评审材料装订册目录中增设“职务任免文件或工资表单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排列在“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之后。

(四)关于申报评审材料进一步统一规范问题一是《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使用新版(附件3),须本人填写的内容必须机打,不得手写,高职填报一式四份,中职填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单位公示使用,其余装袋供省、市职改办存档和高、中级评委会使用。

一览表与评审表相应内容必须一致。

二是为便于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的开展,对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的,要在申报信息库备注一栏内对每位申报者,分别注明工作单位属于三类学校中的哪一类,这三类学校分别是: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

除在信息库备注栏内标明外,每位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申报材料袋封面“单位(盖章)”处同时加以标注,标注内容要与信息库备注栏内容一致,并把材料袋分别打包报市职改办。

申报评审材料高职申报材料仍为复印件,中职申报材料仍用原件。

(五)关于职称计算机要求问题今年我市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免试。

从2016年起,对年龄在45岁以上但未达到免试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要从严要求,可根据当年考试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线。

从2015年开始,为加强防伪验证工作,凡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可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主下载打印成绩二维码,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凭证,考试机构不再发放其他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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