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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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理想的东西差异

——从孔孟与苏格拉底的对话开始

说到当今法制现状,为什么法制难以推行,为什么法治观念不入人心,为什么办事托关系更有效?这是自从我们进入法学院伊始就萦绕在心的问题。

想解开这个疑团,必须首先从中国法制之“法源”出发,再结合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的契机,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中对于法治理念的区别,进而理清为何法律为现实排拒。

本学期,我共查阅了《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论语译注》、《孟子译注》、《理想国》等书,通过初步学习笔者认为,想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尝试探求中西法文化理念的共通之处。在此最终将法治理念化约为四种价值,它们是:

●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

●理性规范的社会合作

●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

●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

因此,不管西方的法哲学家们在法治理念上运用了多少千奇百怪的术语和推理,他们在这四种价值上与孔孟思想的对话是共鸣的。概括地说,双方理念终极价值的“同”,使我们相信中华可以像法治认同;双方文化意识之“异”,使我们相信诉求的过程必然存异;而现代西方法治实践成就的相对较“高”,使我们相信中华民族在现代文明挑战下应该虚心学习西方法治。

孔孟立言法治

《孟子·尽心》里: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到此,我们的结论可能是:孟子认为应当尊重司法,舜即使做了国君,仍旧应当让司法独立运作,不得干涉皋陶的职权。但儒家哲学重视人伦的思想显然不在于此: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

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如此看来,孟子认为“孝”是至高的价值。“百善孝为先”,而且“人之行莫大于孝”,所以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中国人的终极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在《论语·子路》篇里也说: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此以后,汉律、唐律、清律乃至台湾现行法律,都存在着基于伦理原则而亲属相容隐的条文,不能不说是受到孔孟学说和中国传统社会特质的影响。

然而不得不承认,此后千年里儒家理论的持续发展和一家独大,最终导致了其对于社会控制的方式走向偏执,彻底地将伦理凌驾于司法之上,成了公然鼓吹以私害公。在这种法律文化之下,一直到今天大多数人还是把司法当作一个从属的概念,让它从属于伦理、权变和一时的政治目的,就不令人惊讶了。

苏格拉底的生死抉择

而此时,苏格拉底早已拒绝了弟子和朋友们越狱的安排,接受了政敌对其“宗教信仰不虔诚”和“蛊惑青年”的罪名。根据柏拉图在《克里多》(Crito)对话录中的记载,苏格拉底与弟子克里多曾经有过一番对话,揭露他为什么拒绝越狱。

苏格拉底说,如果他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与法律。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雅典就不能苟存。而且虽然他认为雅典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他却不是一个“以恶报恶”的人。

为什么人必须首先向正义说明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先向人伦?根据苏式假托“雅典法律”所说的理论,是因为国家和社会的法度秩序实际上造就了生计。父母虽然提供养育,但如果缺少了外在的法度秩序,父母并无生计可言,遑论如何提供人子的养育。同时,由于法律对养育的参与,人子与法度正义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超越性的约定,人必须遵守这个约定,并且被赋予责任,不得违背约定做出不利于国家社会和法律正义的事。

结语

很显然,孟子与苏格拉底的这两种意识形态是迥然不同的。孟子在考虑人伦优于司法的时候,似乎认为人伦本身就是秩序之源,因此在人伦与司法之间不必做选择的时候便罢;如果必须做选择,以人伦为先,并不会导致秩序的瓦解。相对地,苏格拉底似乎坚信秩序来自于法律正义。

中西人治与法治殊途,显然与这种环境以及环境所影响的思维之歧异脱不了干系。我们不宜以一场对话定评孟子,但平心而论,儒家的人伦日用,的的确确影响了国人的法治意识。不省思于此,无以体认法治在中华大地开花结果的文化障碍,所谓的中国法治化进程也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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