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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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二)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税收协定一般采 用税收分享原则。 (三)劳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关于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由居住 国独占行使征税权,但具备一定条件,应由所得 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关于非居民的非独立个 人劳务所得,由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符合一定 条件,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 调方法有两种: ①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调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应属 于缔约国哪一方的居民; ②采用序列选择性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二)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方法有两种: ①由双方协商该跨国法人属于哪一缔约国的居民; ②采用某一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四)财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产的所得,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来源国优先征税。对经营国际运输 的船舶或飞机的动产转让所得,由转让者的居住 国独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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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管辖 权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制度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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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纳税人的 居民身份。 各国税法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 准: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国籍标准。



各国税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注册登记地标准 2.管理中心地标准, 3.总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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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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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居民身份的确认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国籍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 1.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 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 民; 2.若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两个国 家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 在国的居民; 3.若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则认 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 4.若其同时是或不是两个国家的国民,缔约国双方 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二)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税收协定中确定一种标准 返回本章节目录来源地的认定 不同性质的所得采不同标准: 营业所得 股息 利息 动产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劳务所得 不动产所得

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一)对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解决 (二)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三)跨国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1.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 般规则。 2. 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 一般规则。 3.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则。 4.跨国财产所得及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管辖权概述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辖权 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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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概述
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不同,税收管辖权分为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住国税收管辖权)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 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 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 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 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 (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 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精]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精]
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的方法。 • 第二,核定法。核定法,即常设机构所在国按照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
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地域税收管 辖权的课税范围。 • 第三,独立核算法。根据独立核算法,常设机构同其总机构之间的交 易和费用往来,按照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独立核算原则” 亦称“正常交易原则”、“独立竞争原则”,是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 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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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场所;

第三是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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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两种原则

第一,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课税,
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该
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其国内的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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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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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税收管辖权概述


在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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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pàndìng)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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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 的法人居民。 优点:容易操作;有利于限制避税性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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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chōngtū)的协 调
如果一个(yī ɡè)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即发生双 重居民身份(dual-resident)时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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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税收居民(jūmín)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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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生产 经营地(金刚石的开采地和销售交货地)也在南非。不 过大多数董事住在伦敦,董事会的召开有时在南非,有 时在伦敦,但公司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公司的交易 合同、销售方针、矿产开发(kāifā)、利润分配、重大 支出事项等)却由在伦敦举行的董事会决定。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 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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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 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 义务。同时,他虽然有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 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 准,因此(yīncǐ)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国土资源的范围为地球海平面
以下12公里至海平面以上10公里(大气对流层) 以下12公里至海平面以上10公里(大气对流层)空间

1982年,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这个 海洋法公约提出了两个新的概念,一个是专属经 济区的概念,一个是大陆架的概念。也就是说沿 海国家不仅可以申请12海里的领海,还可以申 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350海里的 大陆架。 近代的国土散失 我国的国土纠纷
管辖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研究一国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管辖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研究一国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与独立和领土紧密相连。一般按属地 属地( )、属人 属人( 与独立和领土紧密相连。一般按属地(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属人(以一个人是国 和保护地(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 家的公民为前提 )和保护地(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而不论是否属 自 锦 (灰 人或属地)三原则来划分, 三原则来划分, 江 己 动 衣 监 领土管辖权 手 服 狱 国籍管辖权 包 ) 的 税收管辖权 外 饺 籍 子 过 犯 新 人 年
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比如:管理机构、分支机 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比如:管理机构、 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常设机构营业场所的条件: 常设机构营业场所的条件: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一、管辖与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三、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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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与管辖权
管辖 :
行政学角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如直辖市) 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如直辖市) 行政学角度 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 法学角度—— 法学角度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的有关所得 的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以交易活动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2.提供劳务所得 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所得 以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 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二.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首先,对一个征税国而言,确定某个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关系 到这个征税国可以对该纳税人主张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性质。 其次,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由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范围 不同,税收征管难度不一,彼此享有的税收待遇和适用的课税方式及程序也有差 别。 再次,目前各国相互间签订有双边或多边的有关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国际条约,这些税收条约规定的优惠或救济待遇,仅限于有缔约国居民 身份的纳税人方可享受适用,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则不能享受。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 定和决策的地点。 比如:董事会或股东经常开会决策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 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 英、印度、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 机构。 例如:总公司、经理总部、主要事务所等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并非仅限与采用其中的一种标准,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兼 用两种以上的标准,以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 所谓的纳税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153页PPT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153页PPT

特殊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征税权的判定:
(1)国际运输所得
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享征税权,即 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
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 Harbour)所 在国;
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
(2)农业和林业所得
属于不动产,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 权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所得支付地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 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便可以认为该雇员取 得的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停留时间标准
“183天规定”,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 家的时间累计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为该雇员或职员取得的 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 税。
例: 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应由哪个国家对其征税?
如果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上呢?
假设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呢?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支付地标准 其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某国境内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非居住 国境内。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8条(14-21条)用 于协调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对于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中国一般采用了前两个标准;但是,我国与 泰国、马耳他和马来西亚三国签订的协定中,同时 也采用了第3个标准。
固定基地标准
如果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 性劳务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出场”,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 得的所得可以确定为来源于非居住国,由该非居住国行使地 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定
• 居民身份的确定
居民
自然人居民 法人居民
•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住所(domicile)标准 2.居所(residence)标准 3.停留时间(physical/substantial presence))标准
•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注册登记地标准(place-of-incorporation test) 2.管理地标准(place-of-management test)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 3.我国企业所得税:注册登记地和实际控管
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一国政府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
征税权,而不论是否是本国居民取得的。 •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国的非居民对该国政府负有有限纳税 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所得向该 国政府纳税
• 经营所得及其来源地的确定 1.经营所得的含义 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是个人或法人从事各种 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
怀化学院商学系:尹芳
第二章 国际税收辖权
• 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原则及其类型 •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原则 及其类型
•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体在税收领域中的体
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及 其范围,它体现了独立自主原则和和约束性原 则(主要是指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
2.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1)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ishment)
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经营 场所。包括一般常设机构和特殊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4)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ck and ratify),指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 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 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的课征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标准)
侧重利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 来源地。
在同样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仍然会存 在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在具体处 理中很难把握。例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 得归属,各国时常存在争议。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是否行使地域管辖权 的关键
收入来源地(source of income),即纳税人取得 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或实
际所得法,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 利润为课税范围,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 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在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 签订的双边收协定中,对跨国经营所得均适 用归属原则。
Ⅰ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 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 这100万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不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如果A公司是通过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公司将 这批电视机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另外还通过 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 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洗衣 机,取得营业所得80万美元。那么,按照归属 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 得100万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 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 机营业所得100万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 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得的洗衣 机营业所得80万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挑选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一国采纳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按照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打算。

普通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进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国籍国对具有本国国策的公民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纳税人公民身份确实定,因为公民资历与国籍等同,各国均以国籍来区别公民与非公民。

凡是本公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或其他国家。

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全部居民(包括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它是根据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确实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湖或存在于楝还是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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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留时间标准(physical presence)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
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
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1928年英国判例: 经常睡在公园、
马路便道判定
税收居民。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长期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 条件: 连续居住 5年,第6年起,境内外所得征税。
例如:某美国人W,2005年10月底来华,一直居住中国 和在中国工作,2011年回国履职35天,后又来中国居住工作 。则:2011年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30计临时离境)
如果W先生2005年——2009年住满五年,但2010年以 后某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则长期居民从新计算。 如果2010年住满1年,则2010年算长期居民。
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 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或称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attraction principle )
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外,对于并不通过常设机构,但 是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获 得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 例子
常设机构概念
也称:permanent insorganization、standing body
全部、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常设机构作用
判断非居民机构在本国是否有常设机构,并提供
该机构经营。
2、问题:有常设机构无经营所得?
3、对常设机构征税的国际规则 P40 attribution principle ——实际联系、归责原则 force of attraction rule——引力原则
权冲突和税收竞争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国
际税收协调
一、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domicile)标准 住所是民法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 久性的居住地。
法国法:个人定居地方即为住所; 英国法:当事人没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所要还回的处所; 成年人永久居住的意愿; 希腊法:一个人有在希腊安家的意愿; 美国法:纳税人是否拥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还有经济利益和经济经济活动中心标准。
与第2种的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相似
2、我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国企业 ( 简称“三资”企业 ) ,如果其总机 构设在我国境内,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 这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 用,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税收管辖权分类 2、属地主义: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
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得来源地或财
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四、税收管辖权的约束 1、主权约束 不得侵犯他国得税收管辖权 2、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3 、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税收领域的管辖
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自然人纳税义务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 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 (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 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 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中国法:习惯性居住地。《个人所得税法》 P29-30
2、居所(residence)标准
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
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各国规定不一样,但有共识:
N Y waldorf
居所——住所的区别
( 1 )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
( 1 )住所是久住之地。指自然 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一 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 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 场所。 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 ( 2 )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 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 ( 2 )住所是一种意图,即某人 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 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 居住。 地。 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 国籍、享有民事权利、判断诉 讼管辖、确定债务履行地与国 区别:居住时间, 际私法上的准据法地和遗产继 是否以其为生活、 承地等,均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进行民事活动的 中心等方面判断。
二、个人劳务所得 1.劳务提供地标准 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 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
所得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
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劳务行为发生地)
一、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
以法人在一国境内是否设有管理与控制中心作为判定其居 民身份的标准。 中心是指该法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形成和作出的地点。 管理机构所在地,又称财政住所——fiscal domicile)
1906年德· 比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诉荷奥一案 1925年瑞典中心铁路有限公司诉汤普森一案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Criterion of the
Place of Head Office)
是指以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
标准。
法人总机构——总公司、总厂、总店。 中国、日本、法国等采用该标准。
Head Office强调法人组织, Management and Control强 调权力和人。
(4)控制权标准(Criterion of Holding)
(注意新变化:P教材37—38,朱青)
一、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 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 济活动。 各国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主要标准有:
1.常设机构标准(归责、引力原则 P40)
2.交易地点标准 注意几个概念: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税后利润、 所得额、所得税额

凡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处理的法人,就是 本国的法人居民,应向本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美国采用注册地标准的典型。
本国公司是指根据任何一个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登记注册
的公司。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Criterion of th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
是指以控制法人表决权股东的居民身份作为判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控股权标准的理论依据在于,根据揭开法人“面
纱”理论。
各国较少使用。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Criterion of
the Place of Main Business)
是指以法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国认定法人居民
身份的标准。
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 主要财产所在地和主要产品生产及销售地等,一般 通过公司经营活动业务数量的多少来认定。
二、税收管辖权分类 1、 属人主义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 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 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 使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国民
1、类型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五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 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1、类型
(1)注册成立地标准(Criterion of Place of Incorporation)又称法律标准(legal domicile)
所得征税。
居民纳税人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 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税法[1998]126号)
2、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纳税义务
(1)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 条件: 无住所; 居住1-5年; 境外所得; 主管机关批准; 由境内支付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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