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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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的表现形式 税收管辖权的表现形式 (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 征税权。 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居民身份关系 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 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 接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地域上的联系 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 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的有关所得 的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以交易活动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2.提供劳务所得 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所得 以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 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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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税法意义 1.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关系到征税国能否对取得有关所得的非居民主张行 使这种属地性质的征税权。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不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课税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同时 对居民纳税人的课税也有重要的影响。 对居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 20万 甲国 境外所得 10万 乙国 对非居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 5万
二.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首先,对一个征税国而言,确定某个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关系 到这个征税国可以对该纳税人主张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性质。 其次,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由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范围 不同,税收征管难度不一,彼此享有的税收待遇和适用的课税方式及程序也有差 别。 再次,目前各国相互间签订有双边或多边的有关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国际条约,这些税收条约规定的优惠或救济待遇,仅限于有缔约国居民 身份的纳税人方可享受适用,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则不能享受。
3.各国所得税法对某些种类的所得,依据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得不同而赋予不同 的税收待遇,或者适用不同的课税规则。
三.中国所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上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个人所得税法上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所得项目的来源地识别,应依据下 述原则标准认定: 1.劳务报酬所得, 以劳务履行地或劳务活动地为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 2.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确认其所得来源地 3.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 原则上按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所在地和支付 利息的债务人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以特许权利得使用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凭所得 以租凭财产的实际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志 6.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所得 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转让动产所得 暂无明确的判定标准
3.居住时间标准 是指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的期限,作 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这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 住宅的因素。 在一国境内居留时间期限,是可以通过入出境登记管理来具体 掌握。 各国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 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天) 英、印度、印尼等国 规定为1年的 中国、日本、巴西等国 4.主观意愿标准 是一些国家税收立法和实践中同时采用的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 的一种标准。 如果纳税人本身的行为或有关事实情况表明他有意图在某国境内长期居 住,即使实际在境内居留时间并不长,也可确认其为该征税国的居民纳税人。 希腊、日本、土耳其、英等国 表明这种主观意图意愿的行为或有关事实情况的有:例如 个人申请取得的签证性质、移民身份、申请入籍、购置供自己长期居住的住 房等行为事实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 对营业活动发生地的认定,有以下解释: 1.交易合同的签订地 2.货物的交付地 3.如果营业活动是通过某个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实施的,则以该营业机构或 场所的所在地作为来源地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有: 劳务发生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投资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益等 各国确认这类投资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两种原则: 1.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 2.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可知,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 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就显得特别重要 。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 就是依据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 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中国、日本、法、德、瑞士等国家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是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一般认为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 质。 英、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国家 该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个人与其实际经济活动地之间的联系 缺陷:在于一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容 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甲国
A
乙国
2.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基于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 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坐落在活存在于本国境内 纳税人负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限于存在于征税国境 内那部分财产或价值对征税国负有纳税义务。 财产或价值所在地(存在地)的确认相对较易: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以实际坐落地为准 各种动产 以其实际存在的地点为其所在地 例外:像飞机、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动产,是以其注 册登 记地为其所在地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和对象进行课税的权力。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的理解 从经济角度看,税收管辖权是各国政府强制无偿地参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国家履行各种社会职能的所必需的。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根据,在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 立自主的主权地位。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管辖权的 重要内容。 税收管辖权根源于国家主权,这就决定它同样具有类似于主权的属性。一国 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税收政策和制度。 但是,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国政府在行使这种 权力时不受任何的限制或约束。 因为:国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政治实体,而是置身于国际社会之中,不可 能不受一定的约束。 1.《国际法原则宣言》声明,主权平等原则 2.《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税收豁免原则和范围的规定 3.在国际法实践中一般确认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三.中国所得税法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中国所得税法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中国现行征收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住 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当于税法上所谓居民纳税人。 在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标 准有两种:即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 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吸收国际惯例,正式采用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明确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课税;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则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征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标准。
A
居民 居民国
2.国籍税收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 征税权。 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所属的关系 国籍国政府可以对该纳税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不管其与 国籍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 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各国有所不同: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通过入籍的方式 法人国籍的确认,存在几种标准: 注册成立地标准 公司所在地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 定和决策的地点。 比如:董事会或股东经常开会决策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 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 英、印度、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 机构。 例如:总公司、经理总部、主要事务所等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并非仅限与采用其中的一种标准,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兼 用两种以上的标准,以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 所谓的纳税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
(四)财产收益的来源地认定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 地 对转让动产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 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以被转让股份财产的公司所在地为来源地 以转让行为发生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五)其他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 如:纳税人取得的抽奖、中奖收入; 馈赠收益或拾得无主物收益等。 这些通常是以收款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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