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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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长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处
2005年4月20日
目录
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 (2)
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 (5)
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为振兴东北给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8)
吉林省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 (10)
吉林省国税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
长春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9)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1)
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24)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28)
长春市朝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0)
长春市南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0)
长春市二道区投资优惠政策和引资奖励规定 (33)
长春市绿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35)
长春市宽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3)
长春市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5)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53)
榆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56)
九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3)
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3)
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
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发[2004]153号)主要内容: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推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推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推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
(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
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主要内容包括: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底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使用税额标准。
四、社会保障试点的有关政策
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有关政策
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已经率先在我省和黑龙江省实行,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国家今年给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食直接贴补、良种补贴等资金补助30多亿元,农民人均增收200元以上。
六、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的有关政策
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
七、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也已在东北选择了一些企业开始启动。扩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的政策也在研究。(今年推出)
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有关政策
东北地区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政策和措施,已大体有了方案。
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
吸引外资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国企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投资产业政策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