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监护室护士失职导致新生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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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2015年10月12日陈某破腹产生下一子,阿氏评分10分,4天来新生儿生命体征正常,母乳喂养,大小便正常,在第四天10月16日儿科医生查房,经皮测胆红素平均值12.4mg/dL,去新生儿监护室照12小时蓝光。家属中午12:30把孩子,奶粉,尿不湿,奶瓶一起交给新生儿监护室的护士,不许家属探视。让家属10月17日00:40去接孩子就行了。于是孩子爸爸就在新生儿监护室门口00:40准时按响了新生儿监护室的门铃,值班护士过了一会睡眼朦胧的从里面出来了,问:什么事?父亲说:接早上送来照蓝光的孩子孩子,新生儿监护室值班护士才醒悟,急忙转身跑进新生儿监护室。在护士进去后孩子爸爸就听见她在里面的哭声,拍击声,打电话声,说:孩子不行了,你快来。孩子爸爸预感出事了,就在外边问:怎么了?无人应答。过会儿值班护士哭着从里面急急忙忙跑出来叫其它值班护士,值班医生。后又跑回监护室,3分钟后先跑进1个护士,0:50才来了值班医生。医生来后又从监护室跑出来个护士,约2分钟后,刚跑出的护士手里拿了个简易呼吸机跑进监护室。天哪!新生儿监护室里居然连最基本的抢救设备也没有。孩子爸爸等着着急,跺门而入,发现孩子全身紫绀,用手摸了下孩子脚腕,已经冰凉。因为孩子爸爸自己也是一名医生,问:还有呼吸、心跳吗?,无人应答。一名护士对孩子爸爸说:在抢救,你先出去‘’。孩子爸爸为了不影响抢救就出来等候。在孩子爸爸出来后大约3分钟左右,听见进去的医生出来告知了孩子抢救无效。当时孩子爸爸懵了,过了一阵想起来,要求查看医院的监护记录,看到监护记录让人毛骨悚然。最后一次监护是在10月16日21:00,再无看管记录,并且19:00以后的两次记录两个护士签名,一人笔迹。从21:00到00:40,3小时40分钟,这么长时间孩子在蓝光箱里竟然无人监护。报卫生局做调查笔录时,值班护士是这样讲述的:经家属叫门,进监护室后发現孩子全身紫绀,呼吸,心跳已没有,心痛的是孩子什么时间死亡的都不知道,父母亲的心在滴血,痛啊,早上还鲜活的小生命就这么让她们不明不白的给扼杀了。现孩子已尸检。

我想问:1、何时聘请律师,是等尸检结果出来后,还是现在。2、走法律途径,是否能追究值班护士的刑责。3、走法律途径,以“侵权法”维权,法院会不会以“医疗事故条例”来判决。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在司法鉴定机构内执业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司法鉴定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应用法医知识解答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侦察、审判、仲裁、调处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医患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医学问题,所以鉴定在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地位相当重要,鉴定结论是一个可以直接影响纠纷处理结果的至关重要的凭据。

一、医患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定义和内容

医患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鉴定机构对医患纠纷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认定。

医患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和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司法鉴定只能是医患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委托人只能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只能是为诉讼做准备。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是司法机关委托,也可以是医患纠纷当事人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作出的结论可以成为司法机关诉讼判决的依据,同样也可以成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行政解决的依据。

二、医患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解释》,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此,对于医患纠纷中的鉴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没有排除司法鉴定,并更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各自区别和作用,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主要是患方)选择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地位也日益凸现。

死者韩聪既往有高血压病和冠心病史,因再发心慌、胸闷半月,于2006年2月15日至3月3日在州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住院后检查诊断为:“急性溶血性贫血(重度),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一失代偿期;脑出血,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组。2006年3月3日上午10时,韩聪在输液过程中(inj5%G.s250ml+葛根素注射液0.4,ivg,Qd和inj5%G.s250ml+双成搏维液(左卡尼汀)2支ivg,30g50/minQd),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突发腰背部剧痛,解酱油色尿约15ml,医院给予检查及处理,下病危等,于当天下午因病情危重而转入血液科,入住血液科后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3日21时死亡,死亡时为71岁。2007年8月1日,周凤英、韩卫华、韩丽华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州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280745.97元,引发本案诉讼。韩聪死亡后,于2006

年3月5日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解剖,尸检结论为:死者韩聪系因急性溶血致溶血性肾病和全身多脏器急性缺血缺氧性功能衰竭死亡。2006年5月13日,死者韩聪家属向楚雄州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6月15日,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能否再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对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而言,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应该获得一个救济机会,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证据规定》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6月21日,精益律师事务所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楚雄州人民医院在为韩聪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韩聪的死亡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的大小”作鉴定。韩聪死亡案中查明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H20040089注射用葛根素说明书(麦普宁)注意事项提示:“使用本品者应定期监测胆红素、网织红细胞、血红蛋白及尿常规;出现寒战、发热、黄疽、腰痛、尿色加深等症状者,需立即停药,及时治疗”等。经鉴定,结论为:“l、楚雄州人民医院存在未按葛根素使用说明书作相关监测及对韩聪输注葛根素发生急性血管内溶血认识不足的过错;2、楚雄州人民医院在韩聪的死亡后果中应承担一定责任。”以上三项鉴定费合计支出9004元。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医学会鉴定韩聪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州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州医院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予以采信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对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聪到州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州医院在对韩聪输液(葛根素)过程中,未按葛根素使用说明书作相关监测,存在对韩聪输注葛根素发生急性血管内溶血认识不足的过错,州医院在韩聪的死亡后果中应承担相应责任。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lO日内赔偿周凤英、韩卫华、韩丽华死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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