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卫生部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NICU 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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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志纯

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由中国医师协会新生儿专业委员会《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草案)》(以下简称指南)工作小组起草,经广泛征求同行意见,现已提交有关部门审理。指南发布之前,在适当范围进行必要的介绍,对于它的出台和实施都很有必要。

鉴于新生儿病房于社会和伦理的重要性及其平台和运作的整体性,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发达国家成功实行的新生儿病房分级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目的意义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需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新生儿

病房分级建设和管理

可以促进其技术条件和能力的科学化、系统化和标准化;

保证新生儿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同时可以使其相互间综合业务实力具有科学可比性;

有利于公众知情,有利于构建规范的区域性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有利于多中心临床研究,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和监督,从而有力促进我国新生儿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起草过程

新生儿专业委员会筹备过程中

卫生部妇幼司

下达专项基金,委托北京军区

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组织

研制《中国新生儿重症病房监

护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专委会筹备组

组织完成了《全国109

所新生儿重症监护病

房现状调查》

指南编写工作小组

启动该项工作通过会议、

电子邮件等形式

十二番征求卫生部妇幼司、

医政司相关处室

参与会议

专委会常委、

顾问、委员

五易其稿

呈报草案

◆《全国109所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现状调查》的结果分析◆大量国外文献◆工作小组专家的实践经验◆

接轨国际前沿、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依据

参考

融入

力求特点◆

相对于美国儿科学会(AAP)等新生儿服务分级指南类文件,本指南细致、明确、定量,创

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

儿科或围产医学科医疗单元中与其他病室

共用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区域。

设有独立护理站的医疗单元,属于儿科或围产医学科领导。规范了新生儿病房的形式定义

新生儿病房形式可以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为新生儿科、新生儿病区或新生儿病室。

新生儿科

新生儿病区

新生儿病室设有专门病区的独立临床学科,由医院直接领导。

虽然根据多数专家的意见,沿用AAP《隶属于大学最高级别的新生儿中心建议统一的能力分级定义》,将新生儿病房分为3个级别、6个等次,但具体定义的技术能力和条件和收治对象范围则更为细致明确。

规范了新生儿病房的分级定义

Ⅰ级:新生儿基础护理病房Ⅱ级:新生儿

特殊护理病房

Ⅲ级:新生儿

重症监护病房

1具备分娩时新生儿复苏能力;2健康新生儿评估及生后护理;

3能够为那些生命体征平稳的接近足月(35-37胎龄)新生儿提供护理并保持其稳定状态;

4

能够稳定小于35周胎龄或有疾病新生儿的病情,

直至他们被送到具备专业新生儿护理的机构。AAP: 健康新生儿婴儿室

注: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的足月新生儿,如:多指、耳前赘、睾丸鞘膜积液或疝气等。生命体征平稳的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如:G6PD缺乏症患儿、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母亲新生儿、糖尿病母亲新生儿、发热母亲新生儿、胎膜早破新生儿、轻度的胎粪污染新生儿等。

一级新生

儿病房

(新生儿

基础护理

病房)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1.新生儿复苏;2.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3.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4.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AAP: Level IIA

1具备复苏和稳定早产儿或和有疾病新生儿的病情,直至他们被送到具备新生儿重症监护的机构;

收住≥32周胎龄、出生体重≥1500g的新生儿,

2

因生理不成熟出现呼吸暂停、体温不升或喂养困

难,或患儿病情适中并有望快速治愈预计不需要

紧急转运到更高级别NICU,或因严重疾病在Ⅲ级

NICU中治疗后处于恢复期的婴儿。

二级A等新生儿病房收容的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如1.生后5

分钟Apgar评分4-6分和/或需要任何形式复苏的新生儿;2.需要静脉给予葡萄糖、电解质溶液以及抗生素的新生儿;3.需要鼻饲喂养的新生儿;4.需要隔离护理新生儿;5.需要面罩或头罩给氧的新生儿;6.需要特殊护理的患有先天畸形新生儿;7.需要接受光疗的新生儿;8.过期产儿;9.足月小样儿或巨大儿;10.在上级新生儿病房治疗后转送回来的处于恢复期的婴儿;等。

二级新生

儿病房

(新生儿

特别护理

病房)

A等具备一级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

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2000克的新生儿或胎龄≥35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的内科常规医疗护理;

3.上级新生儿病房治疗后恢复期婴儿的医疗护理。

AAP: Level IIB

1具备Level IIA的治疗能力并能提供短时间的机械通气(小于24小时)或连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

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可能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如: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或感染性疾病出现呼吸、心率、血压、体温等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呼吸、心脏、微循环等脏器功能衰竭。这类患儿需要持续脏器功能监测,但预计不需要应用机械通气、连续血液净化、手术治疗等上级NICU 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二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特别护理病房)B 等

具备二级A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

1. 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体重新生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护理;

3.不超过72小时的连续呼吸道正压通气(CPAP )或不超过24小时的机械通气;

4.头颅B超床边检测;

5.实施脐静脉置管和血液置换术等特殊诊疗护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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