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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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4〕93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可持续发展;(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实现电气设备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三条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包括: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电气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公司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面管理各单位电气设备,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管理工作;(二)负责贯彻上级发布的电气管理规章,制定公司电气管理规章,组织编制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组织或参加编制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四)负责审查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更新、报废计划,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五)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活动,抓好电力系统和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技术鉴定工作;(七)负责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八)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九)负责有计划地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继续工程教育;(十)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7•【文号】电监资质[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国家电监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电监会。

第四条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材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

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不符合许可证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许可,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一)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次日;(二)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郑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和运行稳定,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站、变配电设备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加强行为规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不得破坏、损毁电力设施。

第七条在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要求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损毁;(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三)加强对设施的监测、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围墙、附着告示牌等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二)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警示;(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五)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严厉打击电力盗窃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第十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门的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设施选址和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保证设施在建设阶段不受破坏和损坏。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3)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5)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6)第一节基本要求 (6)第二节发电机 (9)第三节变压器 (9)第四节电动机 (10)第五节电力线路 (11)第六节高压开关设备 (13)第七节不间断电源系统 (13)第八节变频调速装置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否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需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下,执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原,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的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京戏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和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四川省电力公司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入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析

四川省电力公司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入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析

四川省电力公司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入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电力公司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的入网运行管理,促进高新电网技术装备研制及推广应用,避免劣质产品和不成熟的技术未经考核进入电网运行,确保电网安全和设备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挂网试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入网管理的职责、管理要求、工作流程、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以下简称新设备)指首次进入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工业化试验或商业化运行的输电、变电、配电一次和二次设备,及在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已经有运行业绩,但在四川省电力公司首次采用的所有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一、二次设备、装置及材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主要输变配电一、二次设备、装置及材料,其它与电网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装置、材料、信息化系统及测试、检测设备。

第四条新设备入网运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新设备需经省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安监部备案后方可入网运行。

对应用于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设备试运行项目,须报公司总部批准。

试运行地点在枢纽或重要变电站、线路的,应报省公司归口部门批准。

对电网影响重大、长期或投资特别巨大的新设备应用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省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测量、检测类新设备项目,首先由各单位送四川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进行性能测试或评估,由电科院提出评价结论后,再上报归口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特高压、新一代智能变电站等公司重大创新工程中挂网试运行的新设备、新装置、新材料由建设管理部门按工程整体备案。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电业局(公司)、省检修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及相关直属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新设备入网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建专家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电力设备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它们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措施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高效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设备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设备检修、设备管理和设备降损三个方面,探讨电力设备的有效管理方法。

1. 设备检修设备检修是电力设备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它主要包括定期检修、预防性检修和故障检修三个方面。

首先,定期检修是指按照一定的计划和周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避免设备发生大规模故障。

通过定期检修,可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预防性检修是指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根据运行数据和设备状况,有针对性地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设备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预防性维修,避免设备出现故障。

预防性检修不仅可以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还可以降低设备的维修成本和运行风险。

最后,故障检修是指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恢复工作。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停电时间,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故障检修需要及时响应和有效协调,通过合理的故障处理策略,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设备故障带来的损失。

2. 设备管理设备管理是电力设备管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设备信息管理、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维护管理三个方面。

设备信息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建立和完善电力设备的信息数据库。

通过对设备的编号、型号、参数、运行状态等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可以实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修情况,为运维人员提供决策支持。

设备档案管理是指对设备的主要信息和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

包括设备的设计图纸、维修记录、检修报告等重要文档的整理和保存。

通过设备档案管理,可以追溯设备的历史记录,发现设备的运行问题和隐患,并为设备的优化改造提供依据。

设备维护管理是指对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计划和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2)826-2017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变电运维检修(以下简称“变电运检”)管理,是指对变电站内一次设备和辅助设施的管理,包括验收、运维、检测(试验)、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等。

第三条变电运检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分级负责、精益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变电运检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安全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严防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

分级负责指变电运检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密把控,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精益管理指变电运检工作坚持精益求精的态度,以精益化评价为抓手,深入工作现场、深入设备内部、深入管理细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争创世界一流管理水平。

标准作业指变电运检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细化工作步骤,量化关键工艺,工作前严格审核,工作中逐项执行,工作后责任追溯,确保作业质量。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运检工作。

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另行下发。

第五条辅助设施包括防误闭锁装置、SF6气体含量监测设施、采暖、通风、制冷、除湿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汛排水系统、照明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装置和智能辅助平台。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管好、用好电力设备设施,发挥其最佳效能,降低能源能耗,提高电力设备设施利用率,确保生产安全可靠进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由设备科和八分厂共同管理。

第二节管理职责第一条设备科及八分厂作为本公司的电力设备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方法的贯彻与修订工作。

第二条设备科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管理其职责:1、负责全厂电力设备设施的全面管理工作,安排并指导八分厂完成相关区域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2、负责建立完善的电力设备设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确保电气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清晰完整正确有效。

3、负责制定公司电力设备设施检修计划,并监督指导检查评估检修过程和检修效果,重大检修项目要做好检修记录。

4、负责对公司重大电力设备设施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对存有隐患的电力设备设施及时制定有效的检修计划。

5、负责组织对八分厂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车间电气维修水平。

6、负责组织对电气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7、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电量统计。

8、负责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9、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和电力增容方案的制定、评估、审定工作。

10、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申购、外修、验收及报废工作。

11、负责公司电力管理业务的对外技术联络工作。

第三条八分厂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管理其职责:1、负责除总降及供电主线路(主电缆沟)外的其他公司所有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2、负责建立、修订完整完善的电力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3、负责完成计划检查科下达的检修计划,并做好检修记录。

4、负责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存有隐患的电力设备设施及时上报设备科。

第三节节电管理第一条搞好用电调荷工作,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

第二条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新型安全、可靠灵敏的电气元件和产品,提高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操作的可靠性。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岳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集中建设的安置住房等)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办公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住宅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及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

上述供电设施不包括提供配套用房及其土建工程和供电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依法制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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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加强和规范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电力生产运营水平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原则,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考核、指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推行电力设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管理,并通过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定期工作管理、计划检修管理、设备风险管理等实践,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造和提升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降低设备维修成本,取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风电厂为电力设备管理三级管控中心,负责贯彻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组织本风电厂的电力设备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文件的制订和落实。

第六条风电厂班组为电力设备安全、质量、成本的控制中心和责任中心,具体开展电力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以科技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升预知预控能力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立目标明确、指导有力、组织有序、运转高效的设备管理工作体系。

第八条公司、各风电厂需按行业要求,编制以下方面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以保证设备管理及检修维护标准化、规范化进行。

(一)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二)设备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三)安全性评价制度
(四)技术监督工作制度
(五)设备定期工作管理制度
(六)检修费用管理制度
(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八)物料计划、储备、调剂管理制度
(九)检修管理标准
(十)发电设备点检定修管理标准
(十一)检修文件包管理标准
(十二)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十三)检修质量管理标准
(十四)物料储备定额标准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九条公司要制订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的设备安全责任制,明确具体的设备安全生产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尽的安全义务、拥有的安全管理权利等,各级人员要熟悉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十条公司要运用技术监督、安全性评价、NOSA检查等风险预控手段,通过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来降低生产设备风险,有效提高生产设备的可靠性,防止发生设备重大事故和重复性、频发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要通过二十五项反措执行情况检查、设备巡检和点检、设备劣化统计分析等辨识电力设备风险,建立电力设备
安全隐患台帐,制订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进行及时更新,对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管理。

其中列入公司重大隐患的项目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需报集团电力管理部,报送内容在月度动态加入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及安全会诊检查所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年度计划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月度报表于次月7日前报送(报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控制,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控制的原则,公司、各风电厂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较大设备事故后,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较大设备事故定性标准如下:
1.设备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
2.风电机组发生倾倒,造成机组基础、塔筒等主设备整体损坏的;
3.风电机组发生火灾,造成发电机、齿轮箱等主设备损坏的。

第十四条风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风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的;
(二)单台风力发电设备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的定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电力设备一般或较大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后,要按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时间和格式,将事故即时报告和事故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检修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设备技术质量控制标准,通过严格执行标准,落实验收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保证设备维护作业、故障抢修、计划检修等作业的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的设备管理和检修作业应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公司应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以及以设备状态监测和点检定修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认真贯彻质量控制文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重大特殊检修项目作业的现场,电力生产部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检修执行情况,包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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