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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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加强和规范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电力生产运营水平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原则,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考核、指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推行电力设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管理,并通过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定期工作管理、计划检修管理、设备风险管理等实践,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造和提升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降低设备维修成本,取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风电厂为电力设备管理三级管控中心,负责贯彻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组织本风电厂的电力设备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文件的制订和落实。
第六条风电厂班组为电力设备安全、质量、成本的控制中心和责任中心,具体开展电力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以科技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升预知预控能力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立目标明确、指导有力、组织有序、运转高效的设备管理工作体系。
第八条公司、各风电厂需按行业要求,编制以下方面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以保证设备管理及检修维护标准化、规范化进行。
(一)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二)设备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三)安全性评价制度
(四)技术监督工作制度
(五)设备定期工作管理制度
(六)检修费用管理制度
(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八)物料计划、储备、调剂管理制度
(九)检修管理标准
(十)发电设备点检定修管理标准
(十一)检修文件包管理标准
(十二)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十三)检修质量管理标准
(十四)物料储备定额标准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九条公司要制订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的设备安全责任制,明确具体的设备安全生产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尽的安全义务、拥有的安全管理权利等,各级人员要熟悉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十条公司要运用技术监督、安全性评价、NOSA检查等风险预控手段,通过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来降低生产设备风险,有效提高生产设备的可靠性,防止发生设备重大事故和重复性、频发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要通过二十五项反措执行情况检查、设备巡检和点检、设备劣化统计分析等辨识电力设备风险,建立电力设备
安全隐患台帐,制订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进行及时更新,对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其中列入公司重大隐患的项目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需报集团电力管理部,报送内容在月度动态加入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及安全会诊检查所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年度计划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月度报表于次月7日前报送(报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控制,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控制的原则,公司、各风电厂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较大设备事故后,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较大设备事故定性标准如下:
1.设备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
2.风电机组发生倾倒,造成机组基础、塔筒等主设备整体损坏的;
3.风电机组发生火灾,造成发电机、齿轮箱等主设备损坏的。
第十四条风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风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的;
(二)单台风力发电设备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的定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电力设备一般或较大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后,要按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时间和格式,将事故即时报告和事故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检修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设备技术质量控制标准,通过严格执行标准,落实验收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保证设备维护作业、故障抢修、计划检修等作业的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的设备管理和检修作业应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公司应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以及以设备状态监测和点检定修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认真贯彻质量控制文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重大特殊检修项目作业的现场,电力生产部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检修执行情况,包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