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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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一、国家部委关于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

《批复》提出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健康发展,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同意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09年西部大开发进展情况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754号)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推动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喀什、内蒙古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编制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增设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提高边境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保税贸易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36号)

《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

根据《办法》,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办法》明确,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确保“十二五”商务事业开好局起好步》的工作报告

2010年12月22日召开了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商务部长陈德铭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大对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中哈霍尔果斯等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沿边开放。发挥沿边地缘优势,加快重点口岸、边境城市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

展面向周边国家的特色外向型产业基地。

(五)云南省政府与海关总署在京签署备忘录建立紧密合作机制2010年3月,云南省政府与海关总署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省署紧密合作机制。通过采取推进云南口岸大通关进程、提高云南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跨境客货便利化运输等一系列措施,共同推进云南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为提升我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海关总署将积极支持云南省“两强一堡”战略部署的实施,推进云南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建设。根据备忘录,海关总署将从八个方面为云南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更大支持,其中包括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客货便利化运输进程。支持瑞丽—木姐、河口—老街、磨憨—磨丁三对口岸探索完善通关查验模式,对信用评价较高的诚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便利。支持云南开展国际区域合作,推动昆明—仰光、昆明—河内、昆明—曼谷、昆明—万象货物转口及贸易便利化。

二、云南省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亟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对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随着中国与越南、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经贸合作的不断增加,对边境口岸、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也不断增加,近年来“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中缅瑞丽—木姐跨境合作区”、“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的云南河口县、瑞丽市、磨憨经济开发区都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但由于三个地区均处于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实力不足,对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基础设施

的建设进度远远跟不上贸易不断增长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进度。因此,需要对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二)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提供具体的可执行的优惠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去年在云南考察时提出要“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云南省目前也正大力推“桥头堡”建设工作,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是桥头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框架协议》,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然而目前尚未有可执行的特殊优惠政策,项目缺乏推进力。相反,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家政府却给出了较为优惠的政策。以老挝为例,老挝政府高度重视磨丁边境贸易区开发,早在2002年就正式批准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明确了土地、投资、贸易等相关优惠政策。目前,老挝口岸管理部门已后撤18公里,形成了“境内关外”的特殊管理区域,已批准设立第三国人员入境签证机构。2010年,老挝政府又正式批准磨丁为国家经济特区。

相对于老挝的优惠政策,磨憨却没有不同于内地的优惠政策。因此,需要省级政府部门向国家相关部委请示,希望国家对跨境经济合作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在出入境、通关便利化、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可执行的优惠政策。

并且,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享受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

优惠政策叠加。

(三)对边贸给予新的优惠政策

希望边贸进出口商品免领配额许可证;边贸出口商品免税并享受出口退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降到零之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边贸进口的矿产品、农林产品等资源性商品给予扶持和奖励;放宽便民互市贸易政策,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外均可经营。

三、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应成立合作区筹备小组,并起草建立合作区的申报材料。

地方政府须尽快成立合作区筹备小组,并起草申报材料报云南省政府。然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同时地方政府要编制《合作区规划可行性报告》上报国务院。

(二)地方政府应对合作区内的企业在贷款、土地、工商管理、税收、货币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

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合作区内企业的发展,须对企业在贷款、土地、工商管理、税收、货币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进入合作区,促进合作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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