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养老服务援助的条件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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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政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

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

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锡民联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现将《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5日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市和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援助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区援助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确定服务对象范围、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实施评估考核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区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按市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培训,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组织开展服务对象的审批工作,监督服务机构服务活动。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市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援助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负责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以下简称工时)的养老服务。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我国各省市对于老年人均有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平衡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老年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吗?一般来说,65岁以上均可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

那么北京市65岁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呢?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一、北京本市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该服务仅限于北京市户口的老人,其高龄补贴和拒绝养老服务保障的标准见下图。

二、北京市本地及外阜老人补贴政策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以下优待内容。

1. 政务服务●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社会保障与养老服务政策

社会保障与养老服务政策

社会保障与养老服务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政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养老服务政策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在生活、医疗、精神支持等方面的需求而制定的政策。

本文将重点探讨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政策的背景、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社会保障政策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社会保障政策愈发重要。

近年来,我国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如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减轻群众的负担,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保障政策内容(一)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全民医保覆盖。

国家鼓励并支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各级政府还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和民营医院的发展,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政策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层级。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设立的,为所有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补充养老保险则是由企业或个人自愿选择购买的,提供额外的养老金保障。

(三)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救助和失业再就业服务。

政府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提供再就业援助。

(四)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的核心是提供安全、适宜的住房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国家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提供贴近市场价格的租金。

三、养老服务政策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养老服务政策的出台,旨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养老服务政策内容(一)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是养老服务政策的关键部分。

国家鼓励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护理、医疗等服务,方便老年人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册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册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册
介绍:
您好!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为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本宣传册旨在向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服务项目和申请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政策概述:
1.介绍政府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性。

2.阐述政策的目标,如提高特殊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社区的和谐发展等。

服务项目:
1.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定期上门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清洁卫生、饮食照料、生活指导等。

2.医疗护理服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健康检查、用药指导、康复护理等。

3.心理支持服务: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陪伴交流等服务,关注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需求。

4.文娱活动服务:定期组织文娱活动,如老年舞蹈、手工制作、诗歌朗诵等,丰富特殊群体的生活。

5.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申请流程:
1.资格条件:介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健
康状况、家庭收入等。

2.申请材料:详细列举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

3.申请途径:提供申请途径,如前往社区服务中心、拨打服务热线、在线填写申请表等。

4.审批流程:介绍申请材料的审核流程和审批周期,以及可能需要的面谈或现场核查等。

联系方式:
1.社区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2.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电话。

3.官方网站或在线服务平台链接。

结语:
感谢您阅读本宣传册,希望通过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我们能够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更优质、更贴心的服务,让您安享晚年生活。

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对象服务类型牵头责任单位1提供养老服务场所各区配置综合性公办养老中心,各街道(乡镇)配置具备机构照护㊁日间照料㊁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各社区(村)配置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㊁专业化养老服务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设施保障各区人民政府2养老顾问服务提供养老政策咨询㊁服务建议清单㊁办事指南㊁服务推介等服务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关爱服务市民政局3就医便利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㊁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关爱服务市卫健委4公共交通乘坐公交㊁地铁㊁轻轨㊁轮渡等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㊂65周岁及以上持本市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物质帮助市交通运输局5参观公园㊁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景点持老年人优待证㊁居民身份证,进入本市各类公园㊁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㊂进入本市风景区和博物馆㊁美术馆㊁展览馆㊁纪念馆㊁已经开放的文物点㊁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凡收取门票的,对60至64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物质帮助市发改委6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01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对象服务类型牵头责任单位7健康管理服务每年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㊁体格检查㊁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㊂本市常住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照护服务市卫健委8中医保健服务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㊂本市常住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关爱服务市卫健委9高龄津贴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㊂8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属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10百岁老人关爱服务为百岁老人每年开展春节慰问㊁生日探望㊁定期关爱和体检活动㊂享受高龄津贴的百岁老人关爱服务市民政局11保险服务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㊂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物质帮助各区人民政府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㊂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物质帮助市人社局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㊂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物质帮助市人社局14老年教育服务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级部门㊁行业企业㊁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㊂本市常住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关爱服务市教育局15公证服务免费办理首次遗嘱公证㊂本市常住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物质帮助市司法局16养老服务综合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用于享受助餐㊁助洁㊁助医㊁助行㊁护理等养老服务项目㊂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11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对象服务类型牵头责任单位17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政策规定,对有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㊂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18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㊁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㊂失能㊁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人社局19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老年人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㊂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失能老年人或有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需求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照护服务市民政局20法律援助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法律问题时,依据相关规定免交㊁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㊂经济或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物质帮助市司法局市法院21分散特困供养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㊂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照护服务市民政局22集中特困供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㊁疾病治疗㊁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㊂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照护服务市民政局23优先享受机构养老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㊂现役军人家属㊁烈士遗属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㊁病故军人遗属㊁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㊁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1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对象服务类型牵头责任单位24优抚集中供养提供集中供养㊁医疗等保障㊂老年烈士遗属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㊁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㊁复员军人㊁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㊁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㊁扶养人无赡养㊁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照护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5最低生活保障为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26探访关爱服务采取上门入户㊁电话视频㊁远程监测等方式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探访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㊂独居㊁空巢㊁留守㊁失能㊁重残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市民政局2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90至14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2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㊂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㊁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29特殊困难对象殡葬服务在本市殡仪馆全程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㊂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㊁特困㊁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㊁计生特服对象物质帮助市民政局30流浪乞讨救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物质帮助市民政局㊀备注:1 15项为面向特定群体老年人的普惠养老服务项目,16 30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㊂31。

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4年8月23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8月23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以社区(村)服务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性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托养、短期照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化体育服务;(五)安全防护、紧急救援、消防培训、识骗防诈等安全保障服务;(六)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权益保护等法律服务;(七)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9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体育部门等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县级民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国家养老服务清单

国家养老服务清单

国家养老服务清单国家养老服务清单是指由国家提供或参与提供的旨在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项目清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家养老服务清单的编制,有助于规范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并提供参考标准,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国家养老服务清单的参考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国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1. 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上门照料、洗浴、康复护理、定期健康检查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在家中享受更便利的养老生活。

2. 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健身房等,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运动健身等活动,并组织社区志愿者服务,提供日常生活支持。

3. 机构养老服务:提供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化的养老服务,提供长期照料、医疗护理等专业支持,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和保健。

4. 医疗健康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慢性病筛查、定期体检、疫苗接种等,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需求。

5. 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应对心理压力、情绪障碍等问题。

6. 养老制度和政策:制定养老金发放政策、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保险等制度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权益保障等。

7. 安全保障服务:提供防火、防盗、防跌倒等安全提示和安全设施,确保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安全性。

8. 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9. 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等,帮助老年人继续学习和参与社会生活。

10. 社会参与和互助服务:组织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互助合作等活动,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感和自尊心。

11. 科技应用服务: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和服务,如智能健康监测设备、远程医疗服务等,为老年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养老服务。

12. 文化活动和休闲娱乐服务:组织老年人参观博物馆、观看电影、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等,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以上是关于国家养老服务清单的参考内容。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修正)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修正)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保护正文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9月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8月26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节机构养老服务第三节农村养老服务第四节医养结合服务第四章人才培养和激励第五章扶持政策和措施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精神,现就制定和实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以老年人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主线,调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协力提供照顾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健全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责任边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计生特扶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范围及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积极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总结出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在保障特定老年人群托底服务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养老志愿服务,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养老服务补贴使用方案范文

养老服务补贴使用方案范文

养老服务补贴使用方案范文一、概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政府为老年人提供的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帮助他们度过晚年。

本文将就养老服务补贴的使用方案展开讨论。

二、养老服务补贴的类型养老服务补贴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经济援助类,主要是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资金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服务支持类,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康复疗养等。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核心目标养老服务补贴的核心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经济援助,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享受晚年生活;3. 促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意识;4. 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养老服务补贴的使用方案为了更好地实现养老服务补贴的核心目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案。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向资助。

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和养老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资助,确保资金用于有需要的地方。

2. 审批制度。

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对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4.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政策的公开透明性。

5. 监督评估。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政策效果。

五、优化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现养老服务补贴的核心目标,需要进一步优化其实施办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保障。

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拨款和保障,确保资金充足,不会因为经费不足而影响老年人的生活。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怎样一个具体实施?下文是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家庭赡养第八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赡养人承担。

第十一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8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服务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体娱乐、学习教育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老年人经济援助措施

老年人经济援助措施

老年人经济援助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老年人经济援助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尊严,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对老年人经济援助的相关措施进行详细阐述,重点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养老金制度、医疗补贴、社会福利和家庭帮助五个方面。

社会保险制度是老年人经济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以保障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通过个人和单位的缴费,为退休的老年人提供稳定的退休金。

与此同时,失业保险为失去工作的老年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救助。

医疗保险则可以帮助老年人承担医疗费用,减轻其医疗负担。

养老金制度是老年人经济援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养老金主要包括企业退休金和社会保险养老金两大部分。

企业退休金是指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养老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而社会保险养老金则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由国家统一筹集。

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那些没有足够退休金的老年人。

医疗补贴是老年人经济援助措施中的关键环节。

针对老年人医疗费用偏高的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医疗救助政策。

例如,建立了基本医保制度,向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贴;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救助等。

这些措施帮助老年人减轻了由疾病引起的经济压力,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社会福利也是老年人经济援助的重要方式之一。

社会福利项目包括老年津贴、优待票价、托老所等等。

老年津贴是对生活较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的一定金钱补贴,用于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

优待票价则是指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旅游景区等方面的折扣价格。

托老所是为无法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解决那些没有家人照顾的老年人的生活问题。

最后,家庭帮助也是老年人经济援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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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养老服务援助的基本条件和政府
补贴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无偿服务:
1、凡是户籍在鼓楼区,年满70周岁以上,低收入(含每月600元以下)生
活不能自理且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享受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无偿居家养老服务。

2、凡60岁以上户籍在鼓楼区内的老人,可无偿享受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及各社区服务站提供的市场化运作的家政服务对接及免费的健康教育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科普讲座等。

二、低偿服务:
1、凡是户籍在本辖区,年满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
照顾的低收入老人。

2、凡年满80周岁以上,户籍在鼓楼区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

3、凡年满60周岁以上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老人。

经个人申请,社区服务站初审,中心核实后可享受本街道提供的每户每月120元补助的居家养老低偿服务。

三、有偿服务:
居住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免收中介费的社会化家政对接服务。

四、服务内容
(一)家政服务类。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保洁、代购物、陪诊和陪护等一般照料服务。

(二)医疗保健类。

指为老年人提供出诊、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里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类。

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妇女的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服务。

(四)文化教育类。

指为老年人无偿提供科普学校、市民学校学习,普及科普知识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五)文体娱乐类。

指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娱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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