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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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部分帮助或需要介助设施器具的老年人。

3.4

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5

养老机构The Elderly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等。

3.6

居养型养老机构Homes for the Self-car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3.7

助养型养老机构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以介助为主,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老人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3.8

护理型养老机构Nursing Homes

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门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和精神文化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人。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具备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企事业、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

4.1.3 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1.4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1.5 床位数应不少于10张。

4.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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