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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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若有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在本中心发行、交易,适用本规则。若企业的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可转让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对象为本中心相关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若企业的股权、私募债或其他证券品种为不可转让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对象为相关证券的持有者。

法律、法规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相关企业信息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仅规定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企业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中心报备。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企业挂牌推荐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企业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披露的信息,若有虚假陈述,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宜;若企业尚未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一名具有相关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第八条企业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企业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企业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若企业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以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配合他人操纵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企业做好信息披露事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本中心

认可的其他情况,或按本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企业住所,并做好存档工作,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若企业变更相关联系方式,需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备并对外公告。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本中心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或月度经营数据。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5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若企业自愿披露半年度报告,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企业自愿披露季度报告,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十七条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及上年同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成立未满二年的,披露存续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权数

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可交易股权数量及股东间相互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有);

(六)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若自愿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审计不做强制性要求;但企业下半年若计划实施利润分配、定向增资以及本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需要对半年报实施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需确保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出具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企业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企业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企业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二十条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告文稿;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内容完全一致之承诺书;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若企业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告文稿;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内容完全一致之承诺书;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若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推荐机构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交易日向本中心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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