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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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县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本行年末存款余额/本行年末贷款余额
5分
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县属重点项目贷款占比
本县属年重点项目新增贷款/本年各项贷款新增
15分
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占比
本年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本年各项贷款新增额
15分
无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得3分
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占比
本年涉农贷款新增额/本年各项贷款新增额
15分
非涉农银行得3分
5分
代偿情况:
代偿情况:5分。未发生代偿得5分,代偿率每1%扣1分;发生代偿能全额追偿得5分,追偿率90%的得4分,每少10%扣1分。
5分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5分
合规经营
(分值15分)
合规经营
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得5分。未足额提取的按提取比例得分。
非利息收入占比
非利息收入占比
非利息收入/营业收入
5分
服务质量
营业网点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要,为发生经核实的客户投诉事件
未发生得5分,每发生一次扣1分,发生3次(含)3次以上不得分
5分
风险控制类(分值10)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7分
重大违规事件
出现重大违规事件,被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理的
信贷产品创新
有信贷产品创新得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2分
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创新
有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的得2分;未开展该项工作,不得分。
2分
附件2:
ⅩⅩ县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德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德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德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德银保监办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德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德州审计中心,德州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山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关于印发辖区分局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普惠〔2019〕1号),山东银保监局将按照规定对辖区各分局普惠金融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为确保辖区普惠金融工作顺利推进,现制定《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洁婷2269729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德州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山东银保监局和市委市政府普惠金融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辖区银行业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是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普惠金融相关工作部署、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取得成效等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时效与质效并重。

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时限要求,考核各项工作办理、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定量与定性并重。

注重普惠金融领域定量考核指标的完成,普惠金融领域特色创新做法。

(三)督促与激励并重。

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普惠金融领域重点任务,激励各机构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干事创业的热情。

第四条德州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负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重点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信息和调研工作、其他加分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上海银发〔2012〕288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288号上海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特制定《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见附件),并据此组织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工作。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2年12月25日附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以及金融统计制度,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上海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考核内容:①金融统计数据和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②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项情况反映的及时性及质量;③统计综合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统计人员配备、业务交接、统计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2022年度金融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022年度金融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023年度金融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好考核的引导作用,推动全县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改革创新高地品质生活新城"做出新贡献,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
(-)考核对象
A组:高新区(高新区经发局)、乾元镇、经开区(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雷甸镇、禹越镇、新安镇、莫干山镇
B组: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康乾街道
(二)考核时间
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二、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加、减分后得出总分。

单项得分超过基本分的,以得分最高的单位为满分折算其余各单位得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涉及两方面工作: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和推动绿色、科创金融改革。

四、考核程序
考核由各单位在12月中旬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得分及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县金融办;12月下旬,县金融办结合日常工作、上报自评材料,按量化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分。

五、结果运用
考核最终得分按照25%比例折算计入县对镇(街道)综合考核"金融工作”指标得分,同时作为年度金融工作评先评优依据。

附件:1.2023年度金融工作(A组)考核评分细则
2.2023年度金融工作(B组)考核评分细则
3.2023年度金融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
附件1
附件2。

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xx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xx总发〔xx〕166号,xx年8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更好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及组织管理第三条考核原则本行金融统计考核以科学性、合理性为原则,同时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

(一)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报表数字必须与会计信息和信贷信息等核对一致,且各类报表间的相关数字必须核对无误。

(二)各分支机构不得迟报、错报报表,不得故意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报表数据,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按《浙江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经济处罚或其他更严肃的处理。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和项目建立日常登记制度,实行“按月计分、半年通报、年度总评”的方式。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及标准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包括统计制度的贯彻和学习、台帐登记的完整性等;二是统计报表,包括根据有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月、季报及附报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报表;三是统计分析;四是统计检查。

第六条考核采取扣分制,共设基础分100分。

其中管理20分,报表60分,统计分析10分,统计检查10分。

(一)按月计分1、统计管理各分支机构需加强对统计基础工作管理,包括统计制度的贯彻、统计台帐登记和统计报备等。

对统计制度贯彻不到位未及时整改落实的,每发现一次扣减2分;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台帐或台帐登记不准确,导致报表数据来源失真,每发现一次扣减1分;未按《xx市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实施细则》进行报备的,每发现一次扣减1分。

2、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是本行搜集统计数据的最基本来源,各分支机构需切实加强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报表报送内容和时间每年更新,由总行计财部年初下发给各分支机构。

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东银保监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东营分行,东营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将《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东银保监办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东营银保监分局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东营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监管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全面、准确、及时报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东营银保监分局报送数据资料的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东营银保监分局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由东营银保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质量和实绩,实行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按要求向东营银保监分局报送各类监管统计数据、报表、分析资料和信息等,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简要介绍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二、金融统计工作的目标明确金融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如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等。

三、金融统计工作的组织结构统计部门设置:介绍统计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及个人的职责和任务。

四、金融统计工作的原则客观性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及时性原则:强调数据收集和报告的时效性。

保密性原则:保护客户信息和银行业务机密。

五、金融统计工作的内容业务数据收集: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等业务数据。

风险数据监控:监控信贷风险、市场风险等。

财务数据整理:整理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数据。

六、金融统计工作流程数据收集:制定数据收集的标准和流程。

数据审核: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报告: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上报统计数据。

七、金融统计工作的方法和工具统计方法: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

八、金融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

外部检查: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九、金融统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员工培训: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绩效考核:根据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绩效考核。

十、金融统计工作的改进和创新问题反馈:鼓励员工提出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流程优化:不断优化统计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十一、附则办法的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办法的修订: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修订本办法。

法律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结语总结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强调本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发挥考核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有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和惠民村镇银行等四家。

二、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机构。

成立X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考核办、金融办、人民银行X县支行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二)考核原则。

考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当月各考核指标有关数据由人民银行X县支行核查整理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金融办。

三、考核分值(一)基础分100分1.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指标:基础分值20分,最高30分;2.贷款余额增长速度指标:基础分值30分,最高40分;3.新增存贷比指标:基础分值30分,最高40分;4.综合存贷比指标:基础分值20分,最高30分;5.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指标:不设基础分值,最高20分;6.新增涉农贷款指标:不设基础分值,最高20分;7.扶贫小额信贷有效获贷率指标:基础分值10分,最高20分(附加分值);8.重点项目支持程度指标:不设基础分值,不设最高分值;(二)分值计算1.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

2.贷款余额增长速度指标:本指标为正值得分,为负值不得分。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

3.综合存贷比指标:以全县平均存贷比为基础,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基础分扣完为止。

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考核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完善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送金融统计资料的机构。

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求,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是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评比年度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

第二章考核评比容第七条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分报表报送质量情况、统计分析、统计专题调研、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等四个单项考核评比。

第八条根据四个单项考核评比结果,按权重进行加总,评判综合考核成绩。

具体公式为:某机构综合考核成绩= ∑(单项权重/100)*该单项目得分。

各单项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

第九条根据综合考核评比得分,采取排序方式确定综合考核评比结果。

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综合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各单项权重为:报表报送质量情况50分;统计分析20分;统计专题调查15分;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15分。

第三章报表报送质量情况考核第十一条报表报送质量情况主要考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报表。

具体包括:1.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外汇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现金月报,累放累收月报,年初月报、季报结转数,其他金融统计报表等;2.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报表。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系统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监管单位统计制度落实,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可靠参考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大北京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直接填报监管统计系统数据的基层统计部门,包括理财中心、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其他部门临时性统计工作不纳入本办法考核。

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工作接受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局等监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审计部组成统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统计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统计工作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评体系。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按月登记考核表,按季综合考核结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包括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贷款系统”、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 系统)、“贷款合同登记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人民银行全科目月报表、新增大额贷款明细表、贷款分行业统计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调查统计表、房地产风险监测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内部统计报表质量:各部门相关业务内部统计报表、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统计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四)统计分析质量:季度经营活动分析及各专项、临时性分析报告质量。

(五)参加统计会议及培训情况: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及统计培训的情况、学习态度和效果。

(六)部门统计管理情况:包括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统计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业务量情况进行一定的系数调节。

第七条各部分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分值:30分考核办法:1、报送及时性情况。

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银行支行、东吴村镇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一)金融机构考核项目及奖项设置1.县金融办考核项目及分值:(1)创建成功全市金融工作先进县(30分)。

(2)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净增加额排名(15分)。

(3)新增工业贷款占比(10分)。

(4)全县表外融资净增加额排名(5分)。

(5)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证券营业部1个(15分)。

(6)在小城市设立银行分支机构2家(10分)。

(7)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5分)。

(8)财政性激励存款调增规模、调增存款在账时间(10分)。

2.人民银行支行考核项目及分值(1)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在三县中排名前2位(30分)。

第 2 页共 7 页(2)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净增加额在三县中排名前2位(30分)。

(3)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确保信用农户覆盖面达80%以上(10分)。

(4)全年举办银企洽谈会4次以上,签约金额20亿元以上(20分)。

(5)督查各银行机构认真履约,全年履约率85%以上(10分)。

3.商业银行考核项目及分值(1)贷款投放(40分)。

全年新增贷款65亿元。

按各商业银行全年任务完成率计算得分,最高50分(邮储银行基本分50分,最高60分)。

(2)工业贷款(30分)。

全年新增工业贷款30亿元。

按各商业银行任务完成率计算得分,最高35分。

(3)表外融资(10分)。

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敞口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表外融资,全年实现融资额15亿元,按各商业银行任务完成率计算得分,最高15分。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x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统计工作考核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机构。

由统计归口部门业务管理部组织对各分支机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统计工作按季考核,按年评比。

每年评比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质量与统计时限工作实行按月考核通报,并按季兑现违规积分和经济处罚,按年评比总得分。

第四条业务管理部牵头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管理部专职统计员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为考核小组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对本行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即时将考核结果上报总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分别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在行内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将统计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各支行的综合考评工作中。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各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文件、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审核和报送各类常规性统计报表、临时性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统计质量。

主要考核统计报表、统计资料报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统计时限。

主要考核统计报表、统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

(三)统计分析材料。

主要考核各机构按总行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常规性统计分析材料和临时性统计数据分析材料。

常规性统计分析材料内容应包括监测和分析机构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变动趋势、特点和原因等情况;关注国家宏观政策、信贷政策、金融市场、经济环境变化等对农商行信贷资金总量和结构变化的影响;及时反映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四)统计管理。

主要考核各机构统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统计人员配备和AB岗设置情况、统计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统计历史资料保管情况等。

(五)统计检查培训。

总行主要考核各机构全年对统计工作自查和对统计相关制度、法规学习开展情况。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最新银行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最新银行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银行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在####银行统计工作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性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中国##银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计分包括考核计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

考核计分,依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奖励加分,根据统计工作创新以及对##银行##省分行统计工作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采用月度计分、季度反馈、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

考核年度周期为上年12 月至本年11 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直属支行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一)统计报表工作,主要包括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

(二)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省行要求的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情况;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的情况。

(三)统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情况,统计培训开展情况,以及统计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四)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计分办法及标准第六条统计报表工作考核计分标准统计报表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60 分。

按照每张报表每次的报送情况采取扣减分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

考核期末,从60分中减去各次扣减分值后得到最后考评得分,该项得分最低为0 分。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l 、报表迟报,扣减2 分。

2 、未按照指定的格式和方式报送,扣减1分。

3 、漏报特定汇总机构和项目数据,扣减3 分。

4 、数据存在逻辑校验错误,未能在报表报送截止日前改正的,扣减3分。

5 、数据通过逻辑校验,但存在与事实情况不符合的,扣减2 分。

6 、对已上报总行的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扣减5 分。

如果同时出现以上各项扣减情况,采取累加扣减,每张报表每次累加扣减最高至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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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深圳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考核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金融统计资料的机构。

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是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评比年度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

第二章考核评比内容
第七条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分报表报送质量情况、统计分析、统计专题调研、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等四个单项考核评比。

第八条根据四个单项考核评比结果,按权重进行加总,评判综合考核成绩。

具体公式为:某机构综合考核成绩= ∑(单项权重/100)*该单项目得分。

各单项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

第九条根据综合考核评比得分,采取排序方式确定综合考核评比结果。

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综合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各单项权重为:报表报送质量情况50分;统计分析20分;统计专题调查15分;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15分。

第三章报表报送质量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报表报送质量情况主要考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报表。

具体包括:1.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外汇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现金月报,累放累收月报,年初月报、季报结转数,其他金融统计报表等;2.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报表。

各机构必须按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各种报表,上报的统计项目数据,要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各相关项目数据必须保持一致,相关的旬报项目、月报项目与季报项目的数据应核对一致。

第十二条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一)及时性考核40分
1、各种报表应按制度规定时间上报,电子文件的上报时间以当期首次报数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交换、邮寄、传真方式的以收到时间为准。

2、根据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按金融机构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

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二)准确性考核40分
1、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前,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的,凡错报一个数据扣1分。

2、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后,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更改报表数据。

确需更改时,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后方可更改。

每更改一次扣2分;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后,要求重报数据的,每一次扣3分。

3、上报通讯文件内容、格式、命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

4、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错误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三)完整性考核2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不完整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第四章统计分析考核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统计的动态情况反映和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焦点、新情况、新业务的情况反映,金融统计工作难点反映和统计制度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一)时效考核20分
1、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应在相关报表数据规定上报日的次日上午12:00前上报,分析材料统一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2、其他分析材料应在我行具体的规定时间内上报。

3、按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

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4、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的命名格式统一为“XX机构X月(季)月(季)报分析材料”,其他分析材料按规定要求命名。

上报文件命名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扣1分。

(二)内容考核40分
1、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

(20分)
2、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焦点、新情况、新业务的情况反映。

(10分)
3、金融统计工作难点反映和统计制度修订建议。

(10分)
(三)质量考核40分
1、优(31-40分)。

分析观点明确,结构清晰,能紧密结合统计数据发
生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和具体案例,较好地为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支持。

2、好(21-30分)。

观点阐述明确,重点突出,能结合统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

3、一般(11-20分)。

分析内容简单,但也能反映一些经济及金融运行中问题。

4、差(1-10分)。

分析内容简单,重点不突出,仅是罗列数字。

第五章统计专题调研考核
第十五条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研,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数据和上报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一)时效考核20分
1、各项专题调研应在我行具体的规定时间内上报。

2、按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

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3、各项专题调研应按规定要求命名。

上报文件命名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扣1分。

(二)数据质量考核3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错报、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

(三)内容质量考核50分
1、优(41-50分)。

分析观点明确,结构清晰,能紧密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和具体案例,较好地为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支持。

2、好(21-40分)。

观点阐述明确,重点突出,能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

3、一般(11-20分)。

分析内容简单,但也能反映一些经济及金融运行中问题。

4、差(1-10分)。

分析内容简单,重点不突出,仅是罗列数字。

第六章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人员和设备配备、统计检查、统计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考核评比总成绩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1、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并以行发文形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统计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专职统计人员名单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

(20分)
2、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执行A、B角岗位制度;统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统计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30分)
3、配备专门计算机和必要的网络设备。

(10分)
4、每半年对金融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7月末和次年1月末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

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30分)
5、统计资料管理保管齐全。

(10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考核评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执行的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对总积分排在前列的金融机构和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我行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总积分排在倒数三名之内的金融机构,我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总积分排在前列的金融机构,应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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