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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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托报酬
•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管理或处分财产所取得的报酬。 • 信托报酬的收取方式及额度均依照信托合同的约 定。 – 可以向受益人收取,可以从信托财产(信托收 益)中提取,还可以由委托人另外单独支付。 – 提取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额、固定比率或浮动比 率。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税金和费用,以及在 处理信托事务中由于并非自己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可以在应得报酬之外向受益人或委托人索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托人的权利
•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授予权。 • 法律还允许委托人保留以下权利: – 1、信托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包括查问权和账目及有 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 – 2、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 3、信托财产保护权(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对 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时,还有权要求受托人 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4、接受辞任及解任权;自行选任或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 人的权利。 – 5、有条件的信托解除权。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全部或 唯一受益人时(自益信托) ,有权解除信托。 – 6、有条件的信托财产继承权。当信托结束没有信托财产 的归属人时,有权得到信托财产。
– 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有特定的合法目的; – 以财产为中心,以信任为基础。
• 信托行为约定的一般方式(信托关系文件)
– 信托契约:书面合同 – 个人遗嘱 – 法院的裁决命令书(强制性)
•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
一种特殊的信托:宣言信托
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一种特 殊信托形式。 • 同一般信托相比,宣言信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表现在: – 1、委托人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委托人又是受 托人,因而事实上只有委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 人。 – 2、宣言信托的设立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要约 和承诺等环节,只需委托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 3、因委托人本身就是受托人,设立宣言信托无 须进行财产转移。 •
二、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资格
• 委托人是指提供财产、明示设立信托的人。 • 委托人包括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 法成立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一般来说,委托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拥 有者; – 未处于破产或资不抵债的境地。
– 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受托人具有足够的诚信度; – 受托人具有办理信托业务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
•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受托人死后 或辞任时,信托不因此结束。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付有限清偿责 (二)受托人的权利 任,即信托财产有损失的,信托终止时,只将 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 1、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受托人最基本的权 • 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 利。 信托财产为限付有限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 • 2、信托报酬取得权。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或通 受托人的其他财产。 •
四、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受益人的资格
•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 凡是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承担,无须具备有行为 能力的条件。 • 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也可以确定选择受益人的标准。 • 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本人就是唯一受益人。 • 受益人还可以分为本金受益人、收益受益人和全部受 益人。 • 例如:甲拿出100万元信托给信托公司,让它运用后将 收益部分付给乙,本钱经过数年后自己收回。则在信 托合同中甲为委托人兼本金受益人,乙为收益受益人。
过协商补充约定。 • 3、有限责任权。受托人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 正常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结果都由受益 人和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负损失责任。 • 4、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在正常处理信托事务时所支 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或自身所受到的损害, 有权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受托人以其固有财 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5、辞任权。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可以辞任。
(三)委托人的义务
•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 1、提供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在 信托合同依法生效后,委托人要立即转移信托 财产,并协同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2、承担信托费用。 – 3、支付信托报酬。 – 4、承担信托财产损失风险。
三、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受托人的资格
• 受托人是指接受信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 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 关于受托人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二)信托目的
•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 目的。 • 信托目的的特点: – 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 信托目的的自由性。一般有私益目的和公益目 的两种。 –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目 的有明确限定,包括(1)信托目的不得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2)禁止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 设立信托。(3)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 债权人的利益。
设立信托,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相关事项。 • 必须载明事项:
– (1)信托目的; –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 (3)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 任意记载事项:
–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受托人报酬、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可选)信托变更
• 信托变更包括对当事人的变动和对信托行为的更改。 – 委托人单方对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对委托人或 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或经受益人同 意时,或在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时,可以变更受 益人或受益权。 – 委托人或受益人变更受托人。因受托人不履行职 责或者有影响其执行职责的其他重大事由,在不 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给委托人或受益人造成损 害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 协商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在信托财产管理方 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时,经委托人、受托人及 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六)信托结束
•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 辞任而终止。 • 信托终止的事由有: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期限届满;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未规定的, 按以下顺序归属: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案例:受托人的权利
• 某信托公司接受客户200万元资金的委托,进行信 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约定的固定信托报酬为 4万元。信托公司在符合信托文件规定下进行贷款 及贷后跟踪管理,发现该笔贷款在贷后出现了较 大风险,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终止贷款,最终收 回资金150万元,但支付了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5万元。 • 问:该信托责任划分及费用如何处理?
三种常见的资金信托报酬提取方式
• • 某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小李的资金信托:以下 有三种报酬方式可供选择: 1、年信托净收益超过30万元(包括30万元),则 当年信托报酬为10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30万 元,但高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则当年信托 报酬为5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10万元,则当年 信托报酬为0。 2、年信托报酬率为1%;若年信托净收益低于同期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时,则信托报酬率为0。 3、年信托报酬率=(当年信托净收益率-同期银行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5%
•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如死亡、辞任等), 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共同管理和处分。
案例:共同受托人的责任
• 共同受托人甲、乙、丙、丁因管理不当对受益人 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受益人可向其中任何一方受 托人要求收回100万元的损失。如果向丙索取,丙 不得要求受益人向其他受托人分摊索取,如果丙 还了100万元债务以后,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就解 除了债权债务关系。 • 甲有一块土地,委托A、B、C、D四人共同开发 ,信托期限为3年,受益人为甲自身。在信托期内 发生了以下事情:(1)A去世;(2)A去世后C 辞任,(3)C辞任后,B因主观处理不当致使信 托项目对外负债5万元。
信托财产的特征
1.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性 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应 –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4. 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 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而独立运作。 – 委托人:不再具有财产所有权 – 受托人:名义上的所有权——管理处分权 – 受益人:只有利益请求权即用益权 • 信托财产的管理 – 分别管理: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及其 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 信托公告(信托登记):对信托财产的财产权,要按规 定手续进行登记注册。 •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应和不得强制执行(注意例外) –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 和受益人三方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
(四)信托客体
• 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 产,也就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广义 的信托财产还包括经受托人管理或处分而获得的 新增财产,如利息、红利和租金等,通常称为信 托收益。 • 信托财产的形式和范围
– 一般形式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资 金债权。 – 信托财产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的义务
• 1、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 •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3、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4、分别管理的义务。目的是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5、报告和保密的义务。 • 6、亲自处理信托业务的义务。 • 7、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 8、有限责任外的赔偿义务。因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 反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规定,造成损失,受托人负有 赔偿义务。
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主要内容: 一、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二、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四、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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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 • • • • • • 信托行为 信托目的 信托主体 信托客体 信托报酬 信托变更(可选项) 信托结束
(一)信托行为
• 信托行为是指合法的设定信托的行为。 • 信托行为设立的三个条件: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 物上代位性是指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 物质形态如何变换,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发生变化。
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 • 信托财产本身是有限的。不是任何财产都可以作 为信托财产,受一定条件限制。 信托财产的存续是有限的。只有在信托期间才是 信托财产,信托前和信托结束后就是普通的财产。
(三)信托主体
• 信托主体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亦称信 托当事人或关系人。 • 信托当事人的特征:
– 信托当事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 – 信托当事人享有信托法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 信托主体包括: – 委托人:设立信托、提供信托财产的人。 – 受托人:接受信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四)共同受托人的权和责
• 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多人时,叫做共同信托。 •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财产属于 “合有”,每个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分块持有 权。
– 共同受托人中任一受托人所作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行为,视为共同受托人的共同行为。 – 委托人或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 对其他受托人也同样发生效力。 – 共同受托人之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或管 理、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所 有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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