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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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代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律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后来的明清时期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一、审刑制度1.审刑狱的组织:宋代以州、县为基本司法单位,设有州、县两级法院。

其中州级法院主管州内所有审刑狱,并统管有经手死罪狱的衙门,县级法院负责地方审刑狱。

法院下设侦查、公诉、判决等部门。

2.审刑程序的规定:宋代制定了《临贡司试刑科条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刑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设科,按照章程确定审刑的具体环节。

审刑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侦察、破案、审讯、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利辩护,但需要事前申请。

审判人员必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

3.刑罚的种类和刑名的定案:宋代的刑罚包括死刑、笞打、杖刑、徒刑、罚金等。

刑名的定案主要由律师司判定,需要遵循固定的程序。

刑法书籍对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

二、律治制度1.官府的行政体系:宋代的官府设有和尚书省、中书省、枢密院等各级行政机构。

官府的行政体系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官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

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进行公正执法,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2.府兵制度:府兵是宋代的一种军队组织形式,主要由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府兵主要用于维护地方治安、镇压藩镇的叛乱等任务,也参与战争等军事行动。

府兵体系严格分级,有按等级设立的府兵、卫兵,还有具体岗位上的巡检等。

3.民间纠纷的解决:宋代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倾向于通过曲直判、领导解决的方式。

曲直判是一种调解的方式,由有关官员或领导通过面谈等方式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接受领导的决定。

领导解决是指由有关地方领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三、监察制度1.内监制度:宋代设有内监、礼监等内监机构,负责监察皇室成员和官员的言行举止。

内监的职责是监督皇宫内的秩序,管理宫女、宦官等。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一个朝代。

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中,法律逐渐体现出儒家的思想,注重理性与公正,给人民带来了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本文将从司法组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介绍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在宋朝,司法权力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使。

中央设立了大官府、中书省和审刑院等机构来负责重要的司法事务。

地方上设立了监察司和刑狱司等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刑事案件和狱讼。

此外,还有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具备一定的司法权限。

二、刑事案件宋朝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谋杀、伤害等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刑事犯罪行为,宋朝采用了严厉的刑罚手段。

如盗窃罪,根据盗窃财物价值的不同,判处盗贼不同的刑罚,从轻者一般可以处以笞刑,重者则可能处以绞刑。

而对于重大的谋杀案件,司法机构会进行严密的调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宋朝还实行了东京律令和地方律令作为刑事法规,规范了刑罚的适用。

三、民事案件宋朝对于民事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

对于这类案件,采用的主要是诉讼制度和调解制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书等形式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地方官员请求调解。

同时,宋朝还注重保护妇女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涉及到这些群体的案件更加关注。

四、司法改革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针对这些问题,宋朝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建立了成文法制。

在此之前,刑事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以往判案的经验和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建立成文法制,将一些刑事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刑罚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更为客观和公正。

此外,宋朝还注重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养,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机构还会组织一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总结起来,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在其历史时期内得以有效实施。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 由重视刑法变为重视刑德。

在北宋初期,司法主要是基于刑法的。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刑德,即强调矫治犯罪,重视罪犯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改善。

这种变化体现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比如将监狱改为教养所,注重教化、改造犯囚。

2. 由依法裁判变为注重大义。

北宋时期,司法以法律为依据,注重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案件。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大义,即司法官员在裁判案件时,会考虑案情的特殊性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主观化和不公正。

3. 由单一制度变为分权处理。

北宋时期,司法权力较为集中,由中央政府掌控。

但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南宋的政治体制日益分散,司法权力也逐渐下放给地方官员,使得地方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独立。

这种变化体现了地方官员在司法上的更大作用,同时也为地方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埋下了伏笔。

综上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司法制度从以刑法为依据到重视刑德,从注重法律条文到重视大义,以及从中央集中到地方分权的演变过程。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迁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2006年第3期N o.3,2006学 术 探 索A cademic E xploration 2006年6月J un.,2006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傅日晶,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

 ①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6,第89页。

 ②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③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④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⑤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⑥ 《朱子语类》(卷128)。

 ⑦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傅日晶(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06)03-0105-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①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入刑部。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公共基础知识中宋代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超过1200字。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相对较完善的一个时期,其中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宋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刑制度、司法组织、审刑程序和刑罚等方面。

一、审刑制度宋代审刑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和刑部的设置与职责、刑讯(审讯)方式和判刑标准等。

宋代法官的设置比较完善,主要可以分为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两类。

地方官员包括知府、知州等,他们负责审理当地的刑事案件。

中央官员包括审刑官和刑部官员,他们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官署,刑部,刑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监察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审讯方式相对温和,主要包括侦查、证据、辩护和裁判这几个环节。

侦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外围线索、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辅助司法人员进行判决;证据阶段主要是法庭上对证人的举证和反驳,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辩护阶段则允许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等提出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是裁判阶段,法庭上根据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定案判决。

在判刑标准方面,宋代采取了以罪刑相当的原则,即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具体判刑标准主要以律表为依据,律表中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供法官参考判决。

此外,宋代刑罚较为温和,一般不采取酷刑和死刑等残酷的刑罚方式。

二、司法组织宋代司法组织分为地方司法和中央司法两个层级。

地方司法主要由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负责,他们是地方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地方官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案件。

同时,地方官员还负责监察地方民众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中央司法由刑部和审刑官等官员负责,刑部是最高的司法机关。

刑部负责制定司法政策、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等。

审刑官则是刑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包括审理案件和执法工作。

三、审刑程序宋代审刑程序相对严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摘要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ReductionAbstract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 (5)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5)1.1.1 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5)1.1.2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5)1.2 立法思想 (5)1.3 立法概况 (6)1.3.1《宋刑统》 (6)1.3.2编敕 (6)1.3.3编例 (7)1.3.4条法事类 (7)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 (8)2.1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8)2.1.1 刑法适用原则 (8)2.1.2 宋代刑罚特点 (8)2.2 宋代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1)2.2.1 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11)2.2.2 宋代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1)2.2.3 宋代商品经济法规的发展 (12)2.2.4 发达的海外贸易立法—完善的海外贸易体制 (12)2.3 宋代行政、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3)2.3.1 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13)2.3.2 司法制度的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哎,您要是问起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那可真是有的聊了。

咱先说说这背景,宋朝是在唐末五代那乱世之后建立起来的,那时候的司法制度,乱得跟一锅粥似的,军人主狱,以暴制暴,冤假错案那是一堆一堆的。

老百姓呢,活得那叫一个苦啊。

宋朝一建立,嘿,人家可不含糊,立马就开始立法,大规模的那种。

法律条文多得跟牛毛似的,啥事儿都管,啥罪都定,那真是“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不光立法,人家还重视官员的法律教育,中央设律学,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考核升迁也得看法律水平。

你说这重视程度,是不是跟咱现在考公务员得考法律似的?咱再聊聊这司法制度的变化。

宋朝啊,它搞了个鞫谳分司,听着就新鲜。

鞫呢,就是审案子,谳呢,就是判案子。

这俩得分开,不能见面,违者重罚。

您想啊,审案的和判案的要是串通一气,那老百姓还哪有活路?这制度啊,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司法正义。

您说这设计,是不是挺巧妙的?还有啊,宋朝它有个“出入人罪”的制度,听着就吓人。

这啥意思呢?就是承审官员要是把无罪的人判了有罪,或者把轻罪判成了重罪,那就叫“入罪”;反过来呢,把有罪的开脱了,或者把重罪判轻了,那就叫“出罪”。

这责任可大了去了,故意这么干的,那更是不得了,得按法律来办。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严厉的?再给您说个翻异别勘,这可是宋朝司法制度里的一大亮点。

啥是翻异别勘呢?就是被告要是推翻了原来的口供,那就得重审。

这重审啊,还得分两种,一种是原审机关内换部门审,一种是上级机关派人来审。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公平的?不过啊,这宋朝的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

您想啊,这法律条文一多,老百姓就容易触犯,一不小心就得吃官司。

所以啊,民间这讼学就兴起来了,孩子们从小就学打官司,那风气,真是“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

您说这现象,是不是也挺有意思的?总的来说啊,宋朝这司法制度,那真是变化挺大,进步也挺大。

虽然有些地方还得完善,但人家那创新精神,那法治理念,还是值得咱们学习的。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司法体系也在宋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与发展,同时也不断追求司法的正义。

一、官府与刑罚制度的演变自唐朝以来,官府在处理刑案时基本遵循严刑峻法的原则,而宋代则相对宽松,更强调文治和法治的结合。

宋代法律制度强调"一切法度不得逾越情理",对于罪犯一律公正判罚,严格规定了各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在宋代, 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杖刑、徒刑和罚金。

其中最严重的死刑分为斩、剐、宫、胰、腑等不同的方式,用以惩治重罪。

杖刑则根据不同的罪行,执行不同的杖数,既能够惩罚罪犯,也能兼顾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宋代还引入了徒刑制度,将部分罪犯发配到边境或农村劳动,为土地开垦或边防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酌情罚款,以罚金代替刑罚。

二、司法体系的变迁宋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审判向中央审判的转变。

在北宋时期,地方官府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审判作用较小。

但是,由于地方权力过于庞大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政府在治理司法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北宋设立了中书门下省,建立了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和刑部,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的审判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北宋政府实施“定制词讼”制度,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滥用职权,北宋政府还建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而在南宋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南宋政府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废除了地方的行宪制度,实行集权统治;同时也对地方官员进行了更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司法正义的追求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司法体系发展的主旨。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治时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立法机构、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宋代立法机构比较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枢密院、审刑院等,负责刑法的审判和司法审查。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化,即使皇帝有权自行制定法令,但也要征求官员和士人的意见,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判案的规则,例如制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宋代法律内容丰富,包含了刑律、法官事务、地方自治、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刑律方面,宋代对重要犯罪如盗窃、杀人、贪污等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官事务方面,宋代规定了法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独立审判等要求,从而维护了司法正义。

在地方自治方面,宋代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宋代制定了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以便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秩序。

再次,宋代注重法律的实施。

为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宋朝实行了广泛的民众参与制度,包括设立有司法权力的村官和军队镇守制度等。

宋代还设立了决狱司法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各地法院的工作情况,以免法官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

此外,宋朝实行官员门协监督制度,官员之间互相监察,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出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重视法律实施。

这些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持等。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繁琐,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漏洞。

另外,法律权威也受到了皇权的限制,法律的效力容易受到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干扰。

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健全性和先进性,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组织结构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

刑名官是由皇帝任命的大臣,负责监察全国刑狱。

地方官则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

审院是处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法院。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期,宋代刑名官执法严明,地方官依法行事,审院运作正常,司法审判制度相对公正。

但是到了晚期,由于一些官员腐败,司法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不公。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划分明确: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各司其职,将审判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使其各自承担责任,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体制。

(2) 独立自主:刑名官在审判工作中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有较大的执法自由。

(3) 法治倾向: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倾向。

(4) 受制约束: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例如刑名官需要有限的监察权,地方官行使审判权时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当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划分明确,各司其职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吸取宋代制度的优点,对司法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让每个机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独立自主,执法公正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倡导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机构有较大的执法自由,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间发生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将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演变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法律体系的演变。

在宋代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官府统一发布的法令为基础,但宋代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律法和典章为核心的法典体系。

宋代制定了《大宋九法》、《献仪乐成局仪制式》等一系列法典,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刑法的变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刑法的变革。

宋代刑法相比之前的时期更为人文和温和,注重人伦关系和罪刑相称原则。

宋代刑法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是减刑与惩治并重。

宋代提倡“兼惩勉励”的刑法思想,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保留了一定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强调刑讯的合法性。

宋代在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力度,禁止非法拷打等酷刑的使用,致力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注重教诫和慎密思考。

宋代刑法特别重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改变,缓刑和赎罪等制度的出现,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教化作用。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三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宋代,为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是重新设立了审刑部门——“刑部”,明确刑事审判的职责和权限。

刑部负责具体审理刑案,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是实行了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

宋代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包括州县的刑名和各级法院。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划分,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再者是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宋代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并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素质和水平。

总结起来,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阶段,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僵化的过程。

本文将从不同的方面来探讨宋元明清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僵化现象。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

北宋时期,刑法分为谏议大夫议改刑法和镇抚司议改刑法两种形式,这标志着政府开始以更为规范的方式管理刑法。

此外,北宋时期还建立了官署机构来处理诉讼案件,如御史台和十三衙门等。

这些机构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司法程序更加规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制度逐渐陷入僵化。

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体系过于繁杂,遭受到了复杂案件处理的困扰。

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权力斗争,导致司法制度的均衡得不到有效维持。

另一方面,宋代的刑法过于严厉,许多法律条文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这使得许多法律条文罔顾人情,难以引起民众的共鸣,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感的蔓延。

随着南宋的崛起,法律制度开始出现新的变化。

南宋时期,刑罚的执行更加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临时设立的审刑院将审理权从地方官吏手中收回,将权力归于中央政府,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

另外,宋朝也开始逐步推行官员一本执法的制度,减少了官员的滥权行为。

这些措施使得宋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发展和完善。

元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

元代推行的法律“九章”,对法律文书的制定、审理和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元代还设立了三省九部制度,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提高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效率。

然而,元代的法律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繁文缛节和刑罚过重等。

这导致了法律的僵化和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

明代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元代的部分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

明代建立了六部尚书省和铁案犯人审查制度等机构,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此外,明代还根据社会的需要进行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然而,明代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刑罚的残酷和法律执行的不公等。

这些问题使得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显著的特点。

以下主要探讨宋代的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

一、审刑制度
1.复审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中,案件经过州县初审后,需逐级上报,由州县、路一级和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审。

这种复审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判原则
宋代审判注重事实和证据,强调“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与判决分离,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外,宋代还强调“疑狱留决”原则,即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重审,以确保无冤案。

3.回避制度
宋代实行“回避制”,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若与涉案人员有亲戚、故旧等关系,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公正。

二、律治制度
1.法律体系
宋代建立了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的行为。

2.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赎刑和宥刑作为补充。

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罪;宥刑则主要适用于疑案或特定情形下的从轻处理。

3.法律适用
宋代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以时为序,以法为绳”的原则。

根据犯罪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

同时,宋代还强调对特定人群如老幼、残疾人、妇女的保护,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

总之,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地位,其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都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体现了宋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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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

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

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

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

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尸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了”。

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

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

”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

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记载:“帝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低,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

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

仍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诀讫,以付中书省……”凡狱奏之事,均先送达审刑院,先后交由大理寺、刑部断覆,之后仍交付审刑院,由审刑院详议官详议,最后判决。

审刑院实际上成了皇帝亲理讼案的最高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失去了对讼案的决定权。

中央集权近乎达到了无可比拟的程度。

天下讼案,刑部、大理寺没有决定权,而由皇帝一人掌管在手。

宋代在地方司法机构上不同于以前朝代的是在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职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

而以往的朝代都是地方行政官员直接行使司法权。

宋代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其中开封府是北宋京师,虽与府、州、军、监同级,但在司法上权力较大。

宋淳化二年对路的司法监督设置提点刑狱官。

宋真宗时,以“京朝官”外出充任,称提点刑狱公事,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本路司法刑狱,并对各州的死刑案件负有评复的责任。

提点刑狱公事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点刑狱公事司,再由提点刑狱公事司上报中央。

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

提点刑狱公事是皇帝为保证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派到地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官员。

提点刑狱公事是京朝官,直接向皇帝负责,但长期派驻在外,参与地方事务。

不是地方官员却有比地方官员更大的权力处理地方事务,并监督所辖州县的官员。

其官员的选派,最初须辅以武臣为副使,后尽用文臣。

其属有检法官一员,干办官一员。

检法官负责检详法律事宜,干办官,即干办公事的简称,职责不定,被委派处理各种事务。

据《宋史·刑法志》载:“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末决,即驰传往视之。

”这一段话大体上说明了提点刑狱官的工作方式。

虽是代表朝廷监督一路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但遇到疑难案件,则需要其亲自处理并直接参与地方事务。

提点刑狱公事一职除负责本路司法刑狱事务外,亦负有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之责。

绍圣初,兼管坑治(铸钱)事;乾道八年(1172年),又兼任督经总制钱。

宋代的知州作为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但在其下设有专职司法属吏。

掌管检法议罪的称为“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称为“司理参军”。

州有权判处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必须上报刑部和路的提点刑狱公事司。

县级的审判机构以知县亲审为原则,处断杖刑以下的案件。

县所属的镇岩官,处理轻微案件,以“笞刑”为限。

二、审判制度(一)宋代审判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鞠(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首先,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在狱案审判中,宋统治者将审(鞫)与判(谳)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过问审讯,使之互相牵制,不易作弊,此即“鞫谳分司”。

宋代司法审判机构中,多数都分置“鞫司”与“谳司”。

如开封府以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及知府为谳司。

大理寺则有断司(即鞫司)与议司(即谳司)之分。

州郡则以司理参军为鞫司,以司法参军及知州通判为谳司。

审案时,由鞫司负责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由谳司负责检法议刑,各司其职,不许越权。

高宗时曾下令“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

”对案件的判决得由长官、副长官共同决定,如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诏“杖罪以下,长吏与通判量罪区分。

”鞫谳分司是宋代法政体制渐趋完善之重要标志,在狱案审判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宋代统治者非常重视“鞫谳分司”之制,在审判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立法禁止二司在结案前的商议。

“鞫谳分司”之制不仅使审理与判决之权分离,使之互相牵制和监督,而且还规定法司在检断时,有驳正的责任;谳司检断时,不得只据鞫司之审理定罪,也不许“傅会牵合,稍有文饰”,必须据法检断,力求对鞫司审理之误予以驳正。

谳司检断中如有违戾,由监司按治施行;若审理有误未予驳正,则要依法治罪。

“鞠谳分司之制”的推行主要是加强对审判中执法官的约束,防止官吏作弊,减少刑狱冤滥。

其次,实行录问与翻异别勘制度。

“录问”,即徒刑以上的案件经过初审后,必须由没有参加审讯的、依法不合回避的其他官员再次提审案犯,核实供词,案犯如无异词,则可检法议刑;如有异词,则须由另一机构重审。

录问制起源于五代,宋代加以继承和发展。

宋律规定,县级机关的录问,一般由县令、佐集体进行,“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问无异,方得结解赴州。

”州级机关的录问,严禁所部僚属录问,而必须于“邻州选官”录问。

京师地区一般选差御史台官充录问官,而御史台审理的案件,须由门下省和谏院差官录问。

录问是宋代狱案判决前的例行程序,也是赋予犯人的第一个申诉机会,如错过这个机会,到最后行刑前的“过堂”和行刑时,仍然可以称冤,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案件就必须重审,称“翻异别勘”。

该制度起源于五代,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诏:“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服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狱案的第一次翻异,则由同级机关异司复审,称“移司别勘”。

宋代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都设有并列的审判部门,如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和右治狱,左断刑下设左右推,负责鞫勘诸处送下狱案;开封府下设左右厅和左右军巡院,左右厅协助长官“日视推鞠”。

假如“移司别勘”后,犯人再翻异,则由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宋代对翻异别勘制有严格规定,对那些必须依法别勘而不依法别勘者,则依情节轻重而治罪,史载:“诸勘鞠公事,妄作缘故,陈乞移推,及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者,各杖八十”。

“诸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应申提点刑狱司差官别推而辄移屑县者,徒二年,若无出入减三等”。

(二)越诉中国封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一般是按诉讼管辖和审级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

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特别诉讼程序,历代封建统治者对越诉都是严格禁止的。

但北宋末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却增立越诉之法,大开越诉之禁,这在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历史上是一个突出的变化。

宋徽宗即位后,吏治的腐败,官吏的横敛,民不堪命。

因此,在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对赵宋王朝统治形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种形势下,宋徽宗为了标榜“革弊恤民之意”,限制官吏的横征暴敛,加强中央集权,始开越诉禁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针对州县官司“辄置柜坊,收禁罪人,乞取钱物,害及无辜”的情况,御笔行下,凡“官司辄紊常宪,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之政”者,“许赴尚书省越诉”。

宣和三年(1121年),朝廷又针对“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而“监司守令坐视漫不省察”的情况,亦许“民户诣监司越诉”。

宣和六年(1124年),因在外现任官私置机杼,“令机户织造匹帛”,又令尚书省立法严行禁止,如有违犯者,“各徒二年,计利赃重者,以自盗论,并许越诉”。

统治者试图通过百姓的越诉来钳制官吏的违法行为,达到稳定统治,加强皇权的目的。

南宋统治者为了限制官吏的肆意刻民,达到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中央集权,在设立民事被罪法,强化监司职责的同时,又增设越诉法,广开越诉之门。

南宋《床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奉行手诏及宽恤时间违戾者,许人越诉。

”从这条法律来看,南宋准许越诉的范围很广泛,凡是官吏不奉行诏令,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民事,不宽恤民力,都准许越级诉讼。

南宋越诉法的增设,越诉禁门的广开,是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南宋越诉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非法侵人物业,许人户越诉。

南宋政府为了维护田产私有权,恢复和发展生产,特立定越诉之法。

(2)典卖田产不即割税,听人户越诉。

南宋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恢复生产,规定产去即时割税,官吏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

(3)官吏受纳税租不依法,许人户越诉。

(4)私置税场,邀阻客商,许客商越诉。

南宋政府为了保证政府的商税收入,限制地方官吏对商人的非法邀阻和科敛,准许被害客商越诉。

(5)官司私自科率百姓,许人户越诉。

(6)官吏受理词讼不一发,许人户越诉。

三、监察制度宋代的监察机关在中央有御史台、谏院,后增设纠察、在京刑狱司、监司、通判,加强对司法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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