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出品合作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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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音乐作品出品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推动中国原创音乐发展,繁荣文化娱乐市场,为乙方提供快速、健康成长的机会和条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乙方音乐作品的出品、发行公司,具体合作内容如下:双方合作制作出品发行作品____首,作品名称及创制人员明细列表见附件1《著作权名录》;
代理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地区;
出品范围及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市场、演出市场、互联网、无线、数字媒体等,以文字、音频及视频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表演、卡带、CD、VCD、DVD、电子格式发行以及mp3、mp4、SMS、MMS、IVR、WAP、回铃音等及适时开发的新的传播介质的数字发行及发布;
合作性质:独家合作。
合作时间: ___ 年
双方合作承诺:
乙方保证对授权甲方出品的音乐录音影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词曲著作权及录音版权,拥有履行本协议的充分、合法的著作权利或授权,并对授权音乐录音作品的著作权、母带版权(亦即录音制作者专有权利)、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授权等不侵犯第三方之权利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乙方音乐作品须符合出品标准,录音作品缩混后的母带须通过甲方审核。
乙方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不利于甲方之声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并对双方合作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对甲方信息的了解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甲方负责专辑出版及与出品相关的设计(设计部分如果需要乙方参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唱片复制、印刷包装等,并承担此项全部费用。
甲方负责对合作出品作品进行必要的推广、宣传,包括且不限于电视、电台、平面、网络等一切媒体传播渠道,乙方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艺人资料及参加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甲方以完成出品发行及宣传推广工作为目的,有权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进行有关经营活动。
甲方对乙方艺人经纪享有优先代理权。
第三条知识产权及收益分配
甲方独家拥有本协议约定之合作音乐作品录音版权的使用权,该版本录音作品乙方在__年之内不得转授他人。
甲方享有数字发行(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业务)的独家代理权。其中获得的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双方按甲方__%、乙方__%之比例分享。
甲乙双方合作之作品所产生的其他收益,在去除相关成本开支后,以甲乙双方实得净收益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甲方占 __%;乙方占 __%。
第四条税费
在中国境内之演艺工作所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条例等之规定,各自自行缴纳相关税费,其他所有中国大陆地区外之演艺工作,均按演出工作当地法规或中国政府与当地政府的税务法规避免双重征税条例由甲方负责扣缴,甲方应告知乙方扣缴比例及方法。甲、乙双方同意所有收入应本协议前述之分成条件,双方以分成后实收所得为双方之实际收入作为报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