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浅议如何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浅议如何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那些被窒息、封杀在某些贷款客户或某些环节的信贷资金,它失去了信贷资金所应有的本性(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不良贷款的形成,它不仅不能为信用社创造任何效益,相反,它还要吞食信用社的“营养”和“血液”。
信用社信贷资金主要是由社员股金、存款、人行再贷款组成的,这些负债存在一天,信用社就责无旁贷的要支付红利、利息等,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降低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虽花费九牛二虎之力,年复一年、一次又一次地采取多种手段或组织较大规模的清收队伍,但因重治标、轻治本,没有真真正正掐住不良贷款的源头,往往是前清后增,收效甚微。
从目前的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总体不良贷款比率仍大高于10%的国际警界线和我国的15甲的监管目标,不良贷款的居高不下,不仅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影响到信用社对农村经济活动的信贷再投能力。
因此,对盘活不良贷款重要性和紧迫性已成为信用合作部门上下的共识。
压缩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占比,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所以,从源头抓起,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消除不良贷款。
从实际出发,谈谈造成不良贷款的几点原因。
1、不良贷款统计口径变化。
人民银行在2000年颁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贷款虽未逾期,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除、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或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应列入呆滞贷款”。
按此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均有部分未逾期的原正常类贷款被调入了不良贷款。
2、隐藏的不良贷款暴露。
一是真实性检查使大量不良贷款得以暴露。
去年4月起,人民银行要求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亏状况等真实性进行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农村信用社均一定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反映失真、“以贷收贷”、逆向调整贷款形态等问题。
为此,各地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贷款形态进行调整。
二是停止“借新还旧”使不良贷款真实显现。
随着新的“以贷收贷”认定标准的下发,大部分此类贷款皆因不符合标准成为不良贷款。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准入第二条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五条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资格年审。
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
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
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第八条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等级设定。
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
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2.0。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和处置,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识别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识别机制,及时发现不良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2.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3.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4. 借款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法律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评估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评估。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不良贷款的金额进行核算;2.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3. 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2. 转让债权或债务重组;3.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4. 其他依法依规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监督第十条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真实的报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流程图附件2:不良贷款分类及评估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2. 偿还本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 逾期90天: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
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逾期、呆滞、呆帐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不良贷款升级是指逾期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呆滞贷款转为睡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第六条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二)对呆帐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逾期贷款的认定标准: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帐)。
第八条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二)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信贷审计反馈意见
信贷业务审计反馈意见根据市审计局关于我行“信贷资产中的问题”,我行认为是基本正确的,反映出我行在贷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贷款质量不高,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问题。
对此,我行诚恳接受,并着手进行整改,现就贵局在信贷方面检查提出具体问题反馈意见如下:一、贷款检查抽样问题。
按“一逾两呆”划分标准,审计局对我行7个管理部的贷款质量进了抽查,抽查总额62885万元,占我行贷款总额的20%,对各管理部抽查没有采取完整一个管理部抽查,各管理部抽查笔数和金额相差甚大,不能完整说明不良贷款真实程度,根据我行2001年9月末对我行应转未转不良贷款检查,我行全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余额为1.4亿元,比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高出5个百分点.二、“一逾两呆”划分标准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帐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城市商业银行执行国税(1999)220号文规定,列为呆帐贷款须具备8项条件,方可列为呆帐贷款,关于贵局认定我行某些贷款为呆帐贷款的依据不明确。
三、“贷款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标准使用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仍按“一逾两呆”划分标准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只做为内部掌握,重组贷款只是我行为了降低化解贷款风险借用的概念,不是划分不良贷款的标准及依据,如贷款经过重组,并对贷款期限进行了调整,该笔贷款按“一逾两呆”标准就进入正常贷款,经重组到期后仍未归还,根据“一逾两呆”标准就进入逾期或呆滞贷款。
贵局引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人银发[1998]151号文中对重组贷款的分类是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并非目前人民银行规定实行的“一逾两呆”划分办法。
四、整改措施。
(一)正确、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 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当的管理责任。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那么。
总行负第五条.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那么。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 3 %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 1 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
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那么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介绍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判断出借方无力或无意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不良贷款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重大的风险,因为它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资本损失和信誉受损。
为了有效管理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本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包括不良贷款定义、检测和分类、计提和核销、处置和追偿等方面的内容。
不良贷款定义不良贷款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 逾期9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2. 借款方不符合还款条件,但仍无法追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3. 根据风险评估,判断借款方无力或无意还款的贷款。
不良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重要风险,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为了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的方法。
不良贷款检测主要包括监测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违约风险等方面的指标。
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借款人信用报告、借款人现金流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评估等。
不良贷款分类是根据不良贷款的程度和风险来判断贷款的违约风险等级。
通常将不良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三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置。
不良贷款计提和核销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和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办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规定。
贷款核销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和核销。
核销不良贷款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程序等。
不良贷款处置和追偿不良贷款处置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债务重组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处置不良贷款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挽回债权人的利益。
不良贷款追偿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追回不良贷款的行为。
追偿不良贷款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执行力度。
不良贷款管理的意义不良贷款管理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2.资产与风险管理类试题139题
资产与风险管理类试题(139道题)一、单选题(共41道题)1.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A.25%B.45%C.35%D.30%正确答案:C2.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
A.真实、合法、足额B.真实、有效、公平C.真实、合法、有效D.真实、合法、合规正确答案:C3.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D4.在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什么为准?()A.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B.该房产的评估价C.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D.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拍卖价的较低者正确答案:C5.流动性预测是指县级行社头寸管理部门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总量及其盈余(缺口)的预测,包括哪些?( )A.短期、中期、长期和特定期流动性预测B.短期、中期、长期预测C中期、长期和特定期流动性预测D.短期、中期和特定期流动性预测正确答案:A6.流动性缺口是指多少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减去多少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后的差额。
()A.60、60B.90、90C.100、100D.120、100正确答案:B7.流动性风险监测中规定存贷比一般不超过()。
A.70%B.72%C.75%D.78%正确答案:C8.流动性风险监测中规定超额备付率正常值不得低于()。
A.2%B.3%C.4%D.5%正确答案:A9.流动性风险监测中规定流动性比率正常值不得低于()。
A.20%B.25%C.30%D.35%正确答案:B1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分为哪两种?()A.融资流动性风险和集资性风险B.市场流动性风险和非市场流动性风险C.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D.融资流动性风险非市场流动性风险正确答案:C1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哪个部门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A.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B.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C.县级行社监事会D.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正确答案:D1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以什么为出发点?()A.防范风险、审慎经营B.防范风险、稳健经营C.增加盈利、合规经营D.增加盈利、审慎经营正确答案:A13.《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办法》中所称不良资产指的什么?A.不良贷款和不良资产B.不良信贷资产和财务损失C.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D.不良信贷资产和非财务损失正确答案:C14.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A.按月考核B.按季考核C.半年考核D.按年考核正确答案:B15.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哪些指标?( )A.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B.资产质量指标和非资产质量指标C.贷款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D.贷款质量指标和资产质量指标正确答案:A16.《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办法》中规定, 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超过多少或不良资产在多少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的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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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
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每季末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
(三)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
(五)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判断;
(六)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商业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由其上级行负责监督检查。
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通过审计和评估对其不良贷款真实程度予以判断。
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二)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按照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可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5个百分点(含)以下,为不够真实;
(三)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应予以撤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离任前,上级行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经审计离任后,在以后年度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情况的,商业银行上级行应及时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暂停或取消部分授信业务;
(四)停止审批新的业务品种;
(五)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对不执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调整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