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经济学第七章 防洪工程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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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防洪工程经济评价

第一节洪水灾害的类型及防洪措施

一、洪水灾害的类型

洪水灾害(简称洪灾)主要是指河流洪水泛滥成灾,淹没广大平原和城市,或者山区山洪暴发,冲毁和淹没土地村镇和矿山,或者由洪水引起的泥石流冲毁田地以及冰凌灾害等,均属洪水灾害的范畴。在我国,影响重大而又比较广泛的是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极大的平原地区的洪灾,如长江中下游平原、黄淮平原、松辽平原和珠江三角洲是防治的重点地区。

按洪水峰型特性可将洪灾分为主要由洪峰造成的和主要由洪量造成的洪灾;按漫淤和决堤成灾的影响,可将洪灾分为洪水漫决后能自然归槽只对本流域产生洪水灾害,和不能归槽并危害其他流域的洪水灾害;按洪水与涝水的关系,可分为纯洪水灾害和先涝后洪或洪涝交错的混合型洪水灾害。

二、防洪措施

防洪是指用一定的工程措施或其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或减轻洪水的灾害。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的过程中,早已掌握许多不同的防洪措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这些工程措施现在更趋于完善和先进,效益更为显著,并由单纯除害发展为除害与兴利相结合的综合利用工程措施。

防治洪水的措施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治标措施,这类措施是在洪水发生以后,设法将洪水安全排泄以减免其灾害。这类措施主要包括:堤防工程、分洪工程、防汛、抢险及河道整治等。第二类是治本措施,其中一种是在洪水未发生前就地拦蓄洪水的水土保持措施,另一种是具有调蓄洪水能力的综合利用水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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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是在河流两岸修筑堤防,以增加河道宣泄洪水的能力,保卫两岸低地。这种措施最古老、且应用最广泛,在现阶段仍为防御洪水的一种重要措施,例如我国黄河下游两岸大堤及长江中游的荆江大堤等。

分洪工程是在河流上(一般是在中、下游)适当地点修建分洪闸,引洪道等建筑物,将一部分洪水分到别处,以减轻干流负担。例如黄河下游的北金堤分洪工程及长江中游的荆江分洪工程等。

河道整治也是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的一种工程措施。包括:拓宽和浚深河道,裁弯取直,消灭过水卡口,消除河道中障碍物以及开辟新河道等。

水土保持是防治山区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消除洪水灾害的一项措施。水土保持分为坡面和沟壑治理两方面,一般采用农、林、牧业及工程等综合措施。水土保持不但能根治洪水,而且能蓄水保土,有利于农业生产,是发展山区经济的一种重要措施。

蓄洪工程是在干、支流的上、中游,兴建水库以调蓄洪水。这种措施不但能从根本上控制洪水对下游的危害,而且能与发电、灌溉、供水及航运等结合,是除害兴利、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根本措施。

除上述各项工程措施外,还可采用非工程性防洪措施,这是指在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种植高秆作物、加高房基等防御洪水的措施,或者加强水文气象预报,疏散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人口,甚至有计划采取人工决口等措施,尽可能减轻洪灾及其损失。

防洪措施常常是上述若干措施的组合,包括治本的和治标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的措施,通过综合治理,联合运用,尽可能减免洪水灾害,并进一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

第二节防洪工程经济评价的特点及其内容

一、洪灾特点及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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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灾害的最大特点是在出现时间上具有随机性。年际间不同频率洪水的差别很大,相应的灾情变化也很大。一般性的或较小的洪水虽然经常出现,但并不危害或危害很小;稀遇的特大洪水则危害很大,甚至影响本区域或全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在受洪水威胁的范围内洪灾损失逐年递增,无论何种企业的动产与不动产,无论是个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财产,均如此;即使同一频率的洪水,发生在不同年份其损失也不一样,有随时间变化的特性。

洪灾的大小与暴雨大小、雨量分布、工程标准等因素有关。在洪灾损失中,有一些损失一般是难以用实物或货币直接估算的,称之为无形损失或非经济损失,如人民生命安全、疾病流行、灾区文化古迹遭受破坏、环境方面的损失以及社会的不安定对生产发展的影响等。而另有一些洪灾损失能用实物和货币表达,可以直接估算出来,则称为有形损失或经济损失。

洪灾有形损失还可进一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洪水直接淹没造成的损失,如农作物减产、各种设施的破坏、工商业停工停业等带来的损失等。间接损失是由直接损失带来的间接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如停电停水给工矿企业造成的停产停运所形成的损失等。洪灾有形损失按受灾对象的特点和计算上的方便,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损失:洪水泛滥成灾,影响农作物收成。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叫做受灾面积,减产30%以上的受灾面积叫做成灾面积。一般可按农作物减产的程度将灾害分为四级:

①毁灭性灾害,作物荡然无存,损失100%;

②特重灾害,减产大于80%;

③重灾害,减产50%~80%;

④轻灾害,减产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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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算农作物损失时,为了反映其价值的损失,有两种建议可供采用:其一是采用当地集市贸易的年平均价格;其二是采用国际市场价格,再加上运输费用及管理损耗等费用。在计算农作物损失时,也应考虑秸秆的价值,可用农作物损失的某一百分数表示。

(2)房屋倒塌及牲畜损失:在计算这些损失时,要考虑到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房屋数量增多,质量提高,倒塌率降低,倒塌后残余值回收率增大等因素。

(3)人民财产损失:城乡人民群众的生产设施,如机具、种籽、肥料、农药、树木等;个人生活资料,如用具、粮食、衣物、燃料等,因水灾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可按某一损失率估算。50年代在淮河流域规划时,曾拟定损失率:长期浸水为25%~50%,短期浸水为5%~25%。

(4)城市、工矿的财产损失:包括城市、工矿的厂房、设备、住宅、办公楼、社会福利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家具、衣物、商店百货、交通工具、可移动设备等动产损失。在考虑损失时,对城市、工矿区的洪水水位、水深、淹没历时等要详细调查核定,并要考虑设备的更新程度、原有质量、洪水来临时转移的可能性、水毁后重建性等因素,以确定损失的数量及其相应的损失率,不能笼统地全部按原价或新建价折算成为洪灾损失。城市、工矿企业因洪灾而停工停产的损失,一般只估算停工期间工资、管理、维修以及利润和税金等损失。

(5)工程损失:洪水冲毁的水利工程,如水库、水电站、堤防、涵洞、桥梁、码头、渠道、水井、排灌站等;冲毁交通运输工程,如公路、铁路、通讯线路、航道船闸等;冲毁公用工程,如输电高压线、变电站、电视塔、自来水设施、排水设施等。所有上述各项工程损失,可用国家拨付的工程修复专款来估算。

(6)交通运输中断损失:包括铁路、公路、航运、电信等因水毁中断,客、货运被迫停止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铁路中断对国民经济影响甚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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