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缺陷及解决策略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它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乏专业性和技能不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无法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这导致一些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培训班、举办专业课程和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议设立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确保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达到一定标准。
二、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时候,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或者被质疑程序不公平。
这严重影响到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为此,建议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管理。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解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监督,遏制不规范、不公平的调解行为。
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应该完善自己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正性,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三、区域分布不均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域分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调解机构条件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能力不足。
这种情况对于一些人民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会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调解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人民调解服务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投入。
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背景介绍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
它通过公正为导向的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化解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二、主要问题与不足1. 工作机构设置不科学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在组建上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配置不合理,缺乏专业背景和相关培训,导致调解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部分工作机构受到地方官员影响,执行力度较低,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再次,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以及政策支持力度有限等原因,很多城乡基层工作站开展的调解活动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2. 调解程序繁琐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程序规定繁琐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申请阶段就需要提交大量文件资料,并且需获得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认可。
这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多繁杂的手续,降低了他们寻求调解的积极性。
其次,在调解过程中,程序条款复杂,让普通民众无法理解和操作,这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和不满。
3. 法律意识薄弱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社会成员对于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了解不足。
因此,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放弃执法权的抵触情绪。
这导致调解结果难以满足公正与合理性的要求,进一步削弱了人民调解的信任度。
4. 调解效果难以保障在部分案件中,虽然经过人民调解取得了初步协议或达成和解,但双方后续对协议履行情况缺乏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落实或违约率较高,进一步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在特殊敏感案件中如家暴、离婚等问题上, 仅依靠民间调解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当事人需要更多专业支持和法律保障。
5. 调解员素质不高当前,一些地方在选聘人民调解员时存在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部分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沟通技巧和学识水平,无法胜任复杂案件的处理工作。
此外,个别调解员缺乏公正中立的原则意识,甚至有利益输送或权谋活动的违纪行为,损害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公信力。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2004-11-1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然而,由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
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某市法院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
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
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调解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调解方式,它在解决个人纠纷、社区纠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人民调解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核心力量。
调解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但是,目前的调解员队伍中,有些人对法律法规、调解流程等方面认识不够深入,对调解技巧也不够熟练,这就会导致调解质量不高。
此外,由于人民调解是一项兼职工作,有些人是在工作之余才来参加调解工作的,可能会出现忙不过来、精力不足等问题。
应对策略: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对于新招募的调解员要进行全面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发现调解员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此外,要逐步提高调解员的待遇,让他们更好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来。
二、调解过程中未注重保密工作人民调解属于私人纠纷解决方式,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往往敏感和个人隐私,需要严格保密。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调解员没有严格的保密意识,或者是当事人自己泄露了相关信息,会导致调解信息外泄,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尊严。
应对策略:强化保密意识。
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同时在调解前,要对当事人进行保密宣传,让他们清楚地了解到调解中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自己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
三、调解仲裁程序不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程序不规范、流程混乱,就会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不信任,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应对策略:加强调解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要严格执行调解仲裁流程,规范调解记录的记录、备份等工作,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要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调解的具体流程和各方面权益,提高他们对调解的信任度。
四、当事人对调解的担忧和疑虑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担心调解结果不能得到保障、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而对人民调解持观望态度,或者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民事纠纷解决诉讼和调解的优缺点
民事纠纷解决诉讼和调解的优缺点民事纠纷解决:诉讼与调解的优缺点民事纠纷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诉讼和调解。
本文将就诉讼和调解这两种方法进行探讨,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诉讼的优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法律强制执行:诉讼是在法庭进行的,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和执行纠纷的解决办法,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2.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进行。
3.权威决策:诉讼解决纠纷时,由专业的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决策,具有权威性,能够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诉讼的不足尽管诉讼具有上述优势,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耗时耗力:诉讼程序繁琐,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审理时间较长,耗时耗力。
2.费用高昂:从起诉到判决执行,诉讼涉及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非常高昂,对于经济较为薄弱的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对关系的破坏:诉讼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不注重当事人间的沟通与合作,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加深当事人间的矛盾与敌对情绪,甚至对长期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三、调解的优势调解是由独立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高效快速:相比于诉讼,调解过程更为简洁,可以迅速解决争议,省去繁琐的司法程序,节约时间和精力。
2.经济实惠: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只需承担部分调解费用,相对于诉讼而言经济成本较低。
3.维护关系:调解过程强调当事人的沟通和合作,调解员在协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意见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四、调解的不足然而,调解也存在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缺乏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虽然调解协议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但相对于判决或仲裁决定来说,其强制力较小。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实行调解制度,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但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法院的调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需要在改革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1、过分追求调解率,反复调解,久调不判。
有些法官对于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却在开庭后仍反复调解,故意拖延时间,久调不判,最终迫使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调解,调解效果差。
2、调审合一,办案法官有判前表态之嫌。
目前,我国的审判模式仍然是调审合一,调解人本身就是该案的主审人。
3、违法调解情况不容忽视。
具体的调解手段和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导致诉讼调解质量难以保证,调解后当事人申诉,或者调解的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形经常出现。
主要表现在:(1)以拖压调,有些法官单纯追求调解率,对于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却在开庭后仍反复调解,故意拖延时间,久调不判,最终迫使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调解,调解效果差;(2)以拘压调,尤其表现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久调不成,有的法官就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在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往往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但这种协议很难说是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以调代证,有的法官在案件证据难以确定时,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
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法官判决时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进行调解。
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的赔偿,法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
在调解不成时,就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判决;(4)偏袒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但有些法官或碍于人情,或者出于利益的诱惑,在调解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使调解成为某些人谋利的手段;(5)违法送达,由于法律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仍然可以反悔。
而从达成调解协议到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有一个时间过程。
基层反映: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民事调解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调解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协商结果不公平。
比如,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中,商家通常比消费者拥有更多信息,这使得调解结果更有利于商家。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加他们的信息量,以实现信息上的对称。
其次,调解中的权威性不足。
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方的自愿和主观意愿。
然而,往往情况是,由于一方利益偏向或其他因素的干扰,协商结果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甚至发生恶意耗时。
因此,我们建议在调解过程中加强对各方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提高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使其能够在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
再次,民众对调解程序和法律常识的了解不足。
一些当事人对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民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民事调解的认识和理解,并鼓励他们通过法律援助等途径获取法律援助。
此外,现有民事调解机构的人力资源不足。
由于调解工作需要非常熟练的法律知识和修养,且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往往由于机构的财力和人力资源问题,导致调解工作的效果不佳。
因此,我们建议加大对调解机构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支持,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最后,我们还应加大对调解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力度。
只有通过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才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调解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其评估结果,以实现对调解工作的有效监管。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调解的效果,也损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重要制度,是指⼈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双⽅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存在的问题:1、调解过度神话,侵蚀司法的审判权能,导致审判分流社会⽭盾的作⽤萎缩。
调解是审判权能的重要补充,调解与审判共同构成社会⽭盾化解体系。
在我国⽭盾化解机制中,调解作为⼀种重要的⽅式⽽独⽴存在。
从⼴义上来说,调解涵盖的范围很⼴。
从调解主体来看,调解包括了诉讼调解、⾏政调解与⼈民调解。
出于⾏⽂⽅便的考虑。
本⽂所指的调解主要是由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并不囊括其他调解类型。
从诉讼流程上看,法官主导的调解⼯作包括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及庭后及诉后调解。
从诉讼类别上看,⼈民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包括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及⾏政诉讼的协调。
2、⽚⾯追求调解率,导致久调不结,以判压调现象严重。
从社会⽭盾化解的⾓度来说,调解更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更有社会稳定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建构。
因⽽为建设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法官应当尽可能通过做好原被告双⽅的⼯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作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推进⽭盾的实质性化解。
但我们却不可为调解⽽调解,⽽全然不顾案件本⾝的性质与类型及调解难度,⽚⾯极端追求调解率。
3、诉讼调解效果不佳导致社会⽭盾⽆法真正化解,调解效果不佳。
从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看,因为法官没有认真查清事实,给当事⼈讲事实、摆证据⽽采取和稀泥式处理,⼀⽅⾯导致当事⼈最终反悔⽽不签订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因确认不能⽽⽆法⽣效,另⼀⽅⾯则致使当事⼈提起案件的再审加重司法负荷。
完善的对策:1、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位置。
要做好诉讼调解⼯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盾的功能,就必须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正确位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民调解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之策。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对于自己享有何种权益以及如何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维权并没有充分了解。
这导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或不公平的情况。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担任调解员角色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能很好地处理纠纷或者满足当事人合理需求。
3. 缺乏有效执行机制尽管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是司法程序之外的方式,但协议仍需要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其效力。
目前,人民调解的法律执行效果较弱,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存在疑虑或者担忧。
4. 保密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中,不希望公开审理和曝光。
但是,在一些人民调解实践中,“隔墙有耳”、“声东击西”的情形仍然会发生。
5. 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由于各地区、各单位对于既定政策的领悟和执行程度存在差异以及工作流程等问题所造成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缺失是致命的问题之一。
三、对策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制度与机构组织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社会普遍推广人民调解制度来增加信息透明度并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2. 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确立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
通过聘用专业化调解员、提供持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3. 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建立起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支持与执行保障。
同时在协议达成时引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来增强其效力。
4. 加强保密措施鼓励并加大力度对执行敏感案件进行隐私庇护或封闭审理,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安全。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它以调解员为中介,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认知水平不高导致调解效果欠佳在很多地方,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机制,部分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有限。
他们往往倾向于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调解,没有充分发挥自己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作用。
此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缺乏专业技巧和判断力也会影响调解效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估机制。
针对初级调解员可以组织定期学习班或研讨会,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对资深调解员可以进行职称评审或岗位晋升等激励措施,激发其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同时,建立健全调解员背景审查制度,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
二、调解程序不完善导致公正性缺失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效率和实用性,这也是它被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快速化的背后,我们不能忽视对公正性的追求。
目前人民调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影响公正性。
例如,当事人在选择调解员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部分地方人民调解所依赖于政府主导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干预等。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公正性,需要明确规范和加强管理。
首先,建立一个严格科学的调解员注册和任命制度,着重选拔品德优良、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经验丰富的候选人,并对其进行培训与考核。
其次,在案件分流、责任界定以及调解结果监察等环节上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三、费用问题引起一些争议在当前人民调解机构中,大部分都设有收费项目。
虽然调解费通常较低,并且在很多案件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此类费用的设置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认为公共机构不应该向他们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地方的人民调解所将其作为牟利的手段。
基层反映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今天,公文素材库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民事当前民事调解中缺少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村级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传统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具有缓和纠纷解决效果、增加纠纷解决成本、缓解社会性矛盾和冲突、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利用诉讼案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价值功效和作用。
随着司法为民工作不断地深入开展,同时也暴露了法院调解工作中的一些症结。
一、民事风险问题调解其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调判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偏好调解和轻视调解依存。
当前,部分法官对体认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地认为选择判决方式比调解方式更表示符合诉讼公正、效率的本质要求,片面追求调解率,造成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以骗促调、为调而调的现象,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官裁判作用,轻视诉讼调解,不愿做艰苦细致细心的思想其他工作,以至于让调查取证流于形式;有的法官为了完成订明规定的结案数,而不愿去花大量劝服时间做具体案件的调解说服工作,因而弱化了诉讼调解其他工作。
(二)法官调处纠纷能力参差不齐,法官素质差异很大。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辩法析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实现利益和当事人满意度的价值最大化,这些都要求法官要具有深厚的法学拥有素养、广博的生活知识和雄辩的口才,综合素质强烈要求非常之高。
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处经验丰富,调解率高;而有些年轻伦理法官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调处方法不够灵活、调解水平不高等原因,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造成案件调解的很低成功率较低。
(三)调解资源总体缺少且配置不合理。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繁重的办案压力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多做调解说服工作,而且现行的调解网络不在线视频健全,司法调解与法制互相脱离,没有形成合力,现行诉讼调解体制不能充分调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节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妨碍了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从办案环节、法治建设以及公众参与等角度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效率低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办案过程繁琐、周期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着群众投诉后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实施调解的情况,导致了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一定难度。
2.法律知识不足许多基层调解员所具备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
由于基层社区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进行培训和专业化建设,很多基层调解员缺乏深入系统的法律知识,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3.公众参与度不高当前,很多民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知度较低,对其作用和效果缺乏充分的了解。
由于信息不对称,民众往往会选择诉讼而非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外,在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未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对策为了应对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并提升其工作效能,以下是几点可行的对策:1.简化办案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相关法规和程序,并通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简化人民调解案件办理流程。
采取例如在线申请、补充材料或递交证据材料等方式来简化操作流程。
另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可帮助各个环节迅速传递信息,提高办案效率。
2.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动基层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法律素质提升工作。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并配备资深法律专家进行指导,提升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其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3.加强公众宣传和参与政府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度。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人民调解的概念、流程和效果,并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是指在民事纠纷中由社会力量进行的当事人间调解活动,具有快捷、灵活、低成本等优点,因此备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改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调解员不专业人民调解的成效与调解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调解员存在着不专业的问题。
一方面,很多调解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导致无法有效地调解纠纷。
另一方面,一些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缺乏中立性和公正,常常偏袒一方。
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加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在人民调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调解流程不规范人民调解的流程应当是一系列规范的程序,既能够让当事人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也能够让调解员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人民调解中的程序并不规范,例如当事人没有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调解记录没有详细记录等。
建议:完善人民调解的程序,规范各项流程。
尤其是在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纠纷问题进行详细记录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减少调解过程中的争议。
三、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常常不明确,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存在疑虑,同时也增加了诉讼之后的不确定性。
一些当事人因此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也不愿意严格执行,因为他们觉得没有约束力。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协议并没有得到法律机关的认可,造成无法执行的问题。
建议: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让人民调解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公众宣传不到位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不理解人民调解的涵义、优点和流程。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先去诉讼机关解决,却忽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导致无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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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这股经济浪潮的飞速发展,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和复杂,当然其残酷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各种各样互相关联的市场主体之间出现或大或小的纠纷,作为我国解决市场经济纠纷手段之一的调解也在随之加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更是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很多国家和地区加以引用、借鉴和学习。
实践证明调解因其不致引起当事人的人际关系紧张,能使当事人在轻松、和谐、公平、自愿的环境中互相谅解,从而不仅能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而且能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运转,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因此调解的正确执行能使当事人双方都获得“双赢”。
比如在诉讼中,调解比判决会有更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彻底解决纠纷,并具有便捷性、高效性和亲和力的优越性,利于息诉,同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人员的压力,从而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保障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开展,可见调解在解决这些繁多复杂的经济纠纷过程中,能收到其他解决手段无法比拟的良好社会效果,故本人现将在法学本科阶段所学习到的有关调解方面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参考有关方面的资料,对我国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初步的辨析,以其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加大对民事诉讼中调解的认识力度,更好更快的掌握这一解决诉讼争议的手段,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就主要针对调解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发展趋势;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法与策略。
诉讼中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调解能及时解决纠纷,大量减少诉讼的发生,故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了调解制度。
我国则是该制度成功运用并被其他国家学习、借鉴的典范,其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规定的过于简单,短短几个条文难以包括诉讼调解的所有内容,从而在法律实践中令人有不好操作之感。
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纠纷的日益增多,在社会实践中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体现当事人合意的诉讼调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其他解决方法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及特征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果,它主要特征在于它是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我国是一个以礼仪之邦而著称的国家,向来主张“以和为贵”,这一思想使调解成为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争议中也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二、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调解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诉讼调解也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empirenews.page--]⑴、在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上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此适用范围广的诉讼调解,以致于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特别偏好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就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调解结果,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有的居中调解者对于案件复杂难以裁决的民事纠纷就以不同的方式变相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以避免判决主观给自己带来的不利责任。
还有的居中调解者则拖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原则是“和稀泥”。
目前这种状况存在不少弊端,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的严肃性。
⑵、在诉讼调解适用的“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原则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简单的案件标的小,两者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一部分事实清楚,一部分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这势必要求法院必须全面迅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则不尽合理。
例如,在一起赔偿纠纷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个致人轻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但被告辩称,被告虽然打了原告,但原告的伤害不是由被告实施的,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对于该案,法院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伤人无法做出认定,但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了被告在15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的调解协议。
实践中诸如此类纠纷是很常见的,如果非要求法院查明所有案件事实则是不切合实际的,也使调解的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⑶、在调解生效的时间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人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采取签收生效政策,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恰恰给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任意反悔提供了机会,因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再到调解书的送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经过考虑后或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拒收调解书,则使得调解无法生效,审判人员必须进入审判,改判后,以前的调解工作及制作的调解书则毫无意义,之前的努力功亏一篑,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以上仅是我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部分不足加以探讨,实践中,调解还存在着其他不足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
三、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发展趋势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最富特色的一项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只有短短的七条,且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调解程序等没有规定,不能满足法院诉讼调解的需要,为此我国的调解笔者认为必须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首先,在立法上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做出明确规定,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调解,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较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另外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案件则应当适用调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维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mpirenews.page--]其次,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上,笔者认为在适用前述规定的调解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可以取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原则,这样才能使得诉讼调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解决停止诉讼的作用,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除规定自愿原则外,还规定了合法原则,这一规则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已作了约束,再加上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实属多余。
再次,对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上,笔者认为在如前所述适用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达成诉讼调解,无须当事人同意即可以在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就生效,这样就解决了签收生效所带来的任意反悔的弊端。
最后,在调解策略程序上,也逐渐的向开放化、合理化、自愿化、保密化方向发展,调解程序中,我国已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从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到乡街道司法所,形成了完整的纠纷调解系统,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的调解则在法院内部实行调解与审判分离,并重审理的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也是未来诉讼调解的趋势。
在调解的方法及策略上,我将在下面予以浅论。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完善的方法和策略⑴、保障程序[1][2]下一页公正、热情服务正当程序和热情服务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对执法者外在的和最基本的要求,它保障了整个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并让当事人感知和判断实现权利的正当与否。
可以说,程序的公正是看的见的公正。
几年前,调解制度之所以倍受到学者的批判,就是因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有的久调不决,有的强迫调解,更有的利用调解的权力弹压一方当事人,袒护关系方、人情方,利用时间拖跨当事人的意志,利用“自愿”之名行“他愿”之实,在调解中“搭便车”,使得法官的中立与超然的独立性地位荡然无存。
所以,我们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规范送达、权利义务及举证期限的告之、证据交换等诉讼中的每一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调解解决纠纷。
而热情服务,则是法官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以及工作态度,来取信于当事人,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性和不正确认识,并可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调解。
所以法官必须要中立、超然、热情服务,不偏不倚,同时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受当事人不良情绪和态度的影响,要不厌其烦、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
⑵、发挥法官解释与风险告之的作用基于当事人对诉讼知识的欠缺,法官应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诉讼中的事项进行阐释,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之,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判断,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因为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立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审判成本的不确定性都很担心,通过解释与风险告之,当事人也就非常清楚,如果调解不成,必须等待法院判决,各种风险及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做出比较明智的选择。
解释,在我国立法中主要是对法官的要求。
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错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是法官为当事人指明一种交流方向,是“向当事人解释”;在调解中,法官还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展示给当事人,或者将类似案件的裁判让当事人阅读,起到先例的作用,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的胜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而风险的告之,则是开庭之前就告之当事人其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等情况下的败诉风险;调解与判决不同结案方式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当事人的履行态度,审理周期和诉讼成本的比较;以及执行不能风险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当事人自愿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然我们在调解中应让当事人明白,其为调解所做出的让步,不属“自认”范围,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均不得以此为据。
[!--empirenews.page--]⑶、讲究技巧、创造条件推动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对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的把握。
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毕竟是其外在的条件和推进器,法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具体言之,第一是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比如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针对当事人“怄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也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沟通解怨、适时互动”等方法,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言观色、洞悉他人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