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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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小型工程是指在开发区范围内工程总额在50 万以内的工程。

小型工程分为紧急小型工程和一般小型工程。紧急小型工程指出现重大险情或不处理将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的小型工程。一般小型工程指非紧急处理且工程总额在20 万元以内的小型工程。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开发区范围内零星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宣州经济开发区紧急小型工程和一般小型工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1、开发区招投标中心职责:组织组成部门人员参加工程议标会议,并按程序确定

中标单位,出具中标意见书。

2、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申报工程计划;

(2)审查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3)参与确定施工单位;

(4)工程实施中管理;

(5)配合建设局组织验收。

3、建设局主要职责: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并严格按照小型工程合同对工期、质量、安全、施工范围、工程量等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

4、财政局主要职责:

按财务规定审核工程票据,并按合同和实际情况付款。

第五条:报批程序

一般小型工程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小型工程报审表》,内容应包括小型施工的项目概况、附图、工程量估算、控制性造价、拟推荐 3 家以上施工单位等。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开发区招投标中心招标。

紧急小型工程由主管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开发区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中选择一家优秀单位,先确定价格后进行施工,做好施工记录和签证。主管部门必须于三日内补办《小型工程报审表》。

工程造价在 5 万元以内的一般小型工程按紧急小型工程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签订合同及结算办法小型工程必须在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合同由主管部门草拟,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

合同一式三份,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合同,并作为验收、结算、报审的材料。

小型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小型工程报审表》、《中标意见书》、《合同书》、《小型工程签证单》、《小型工程结算单》、《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付款方式

小型工程原则上按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方式付款。

如合同签订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当工程具备合同进度付款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填报《小型工程支付申请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主管部门接到支付申请后,按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由开发区纪工委负责监督。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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