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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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村联建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鉴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建设“大坪国学村文化旅游”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及开发过程中政府手续的协调和批复等有关涉及政府和农民及农民组织的协调工作,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流转及必要土地指标的争取,提供现有已经承包的土地(具体面积双方另行协商)。
二、乙方利用多年国学传播的实践经验,结合文化旅游的开发模式,对上述项目进行全盘统筹:包括政策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发建设规划、环境设计和营造,以及对村民的国学公益建设和授课,以及建设后的运营管理。
三、国学文化打造
1、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大坪村国学公益社,甲方负责组织年轻有文化的村民参加公益社,并提供用于对村民授课的场地,乙方负责派遣指导老师,对公益社进行指导。
2、乙方负责国学讲座课程的授课,对传统文化在村民中的落实进行辅导。
四、文化旅游建设
1、甲方负责提供可以联建的土地,负责提供现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包括便道、水电等),用于国学禅修营的建设,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配套基础设施作为投资,享有营房的房费收益。
2、乙方负责国学禅修营房投资,以不破坏土地性质的可移动房屋、帐篷房等为主,乙方以国学禅修营房作为投资,享有营房的房费收益。
3、乙方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4、对于占用地块,甲乙双方单独签订土地联建合作协议,确保项目长期使用的合法性。
五、合作收益分配
禅修露营房的房费收益,甲方获得房费收益的20%,乙方获得房费收益的80%。房费收益=房费总收入-房屋管理总成本。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积极提供包括水电光纤燃气和道路通行等基础设施服务,以及与村委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备批准等事项。
2、甲方应保证在联建期内提供完整合法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房屋使用权。
3、甲方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5、甲方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6、甲方不得另行租赁联建地块且不得因人员变更影响合同执行。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联建的土地。
2、乙方享有联建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新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禅修营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乙方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使用联建土地周边的水、电、光纤宽带及道路等基础公用设施。
5、乙方有权对联建土地、营房进行联营、转租等行为。
八、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如甲方基础设施如水、电、道路无法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但国家对该地内的设施补偿由乙方享受);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联建地块,甲方应支付乙方在联建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联建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外并赔偿甲方建设投入全部资金,以及相应经济损失。
无论何总情况下,乙方投资的营房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乙方,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有权处理和搬走所有的营房及设施。
十、其他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