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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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1-10-24 阅读:1114次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11〕 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热爱祖国,对党忠诚

执法公正,管理文明

教育为本,安全为先

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

要求。

第二章

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生活卫生制度,保障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健康权益,杜绝狱(所)内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四条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依法保障和维护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述)、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十五条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狱(所)情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定,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实行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八条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五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九条严守群众工作纪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家属,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诊扯皮、故意刁难。

第二十条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亲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不利用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坚决杜绝违反禁令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提高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二十八条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培养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志存高远,积极向上。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穿着警察制服,佩带标识徽章,保持警容严整,端庄大方。

第三十条语言文明规范,提倡说普通话,杜绝有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和尊严的用语。

第三十一条执行公务时,行为举止得体,体现良好精神风貌;着警服时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二条接待来宾,热情周到;涉外工作遵守外事纪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十三条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安静,讲究卫生,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文件资料放置有序。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狱劳教(戒毒)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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