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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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整合工作,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为了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

一、交接单位

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待五年过渡期后,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档案移交内容

原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历史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类登记档案原件。包括电子档案的拷贝、楼房分户图、产权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平面图、规划许可、土地证、竣工验收证明、历史延续的登记资料等)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权档案、抵押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等)、房屋竣工相关资料档案,林权档案、草原登记档案等所有涉及登记的图、表、卡、册、地形图一并移交。

三、移交时间:2015年10月底前

四、实施步骤

登记档案的交接工作必须由原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交接手续。应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

档案交接。

五、登记档案实行追根溯源制

所有移交的登记档案全部实行追根溯源制,如果将来发生信访、拆迁、司法诉讼等相关涉及登记事宜,涉及所移交的登记档案按时间截点,谁审批谁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原登记部门提供原始登记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原登记部门进行接访、应诉等工作。

附件:档案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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