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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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7.02.14

【实施日期】199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

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各部门:

我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及《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下发各行执行。各发卡行在印制两个章程时应全文照登,不得随意删简其中文字,以保证两个章程的一致性、严肃性、合法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

附件:

第一条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

长城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长城卡特约单位、长城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领个人卡。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个人卡分主卡和附属卡,主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附属卡亦可应其主持卡人

要求而注销。单位卡、个人卡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仍应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第六条申领长城卡者须存入一定金额的信用卡备用金,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3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需以定期存款质押作为保证金的,其保证金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定期利率计息。

第七条长城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每年交付年费。金卡100元,照片金卡120元,普通卡20元,照片普通卡60元。因长城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

第八条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个人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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