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慈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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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弱济贫的美德,通过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本会接受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石林县城阿诗玛南路199号(民政局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动员社会各届力量关心支持我县的慈善公益事业,推动我县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募集资金,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募集活动,接受社会各届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的慈善现金和实物捐赠;
(三)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捐赠公益慈善项目;
(六)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
(七)开展与海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为海内外机构和人士提供在石林实施慈善项目的策划和服务;
(八)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传递慈善活动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
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收集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各单位会员协商推荐,单位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单位的,由单位会员重新推荐的代表自然更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报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八条本会下届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会长。
第二十条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法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兼任),理事2人,理事会在会员大会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