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编写:EHS部

20一五年11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公司安全生产概况 (2)

第二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4)

第三章安全生产及EHS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8)

第四章消防知识 (16)

第五章职业健康知识 (22)

第六章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应急措施 (27)

第七章安全事故案例 (31)

前言

“十五”期间,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2006年3月,国家主席胡锦涛主持召开了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第30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国家以上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安全培训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防止发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事故伤亡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第一章公司安全生产概况

1、公司主要危险源、环境因素的分布情况

公司主要危险源、环境因素分别来自于: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气体、低温冷冻气体和高温气体(如H2、液氮和蒸汽)的使用;升降机、电梯、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等的使用;同时还涉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公司在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过程中,至少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伤、冻伤、火灾、高处坠落、容器爆炸、中毒、其他爆炸等12类危险因素。因此,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系统

公司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分管副总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EHS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控制与审核监视。公司建立了EHS管理体系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进行修订,逐步完善,极大提升了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不断发展扩大,招用大量新员工成为必然,刚进企业的新员工往往由于对企业工作情况不熟悉,缺乏工作经验和安全知识,极易酿成各类安全事故。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就尤为重要,决定着今后公司生产的安全与否。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使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树立安全意识,避免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因此,三级安全教育是公司新员工(包括其他新调入的人员)的必修的一课。本资料主要是针对公司(厂)级安全教育而编写的。

第二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等,本资料只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14年12月1日,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该法共七章114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安全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十大权利和四大义务:

十大权利:

工伤保险权:第4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建议权: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损害求偿权: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大义务:

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第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