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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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章程
序言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60年的江西省财务会计学校。1988年,更名为江西财经学院九江分院;2002年,更为现名。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英文名称为“Ji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JVCFE”。
第二条学校注册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青年路96号,设置九江(本部)和南昌两个校区。官方网站为。
第三条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省财政厅管理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具备德美品质、具备健全人格、具备专业素养、具备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校校训是明德、精业、体悟、求变。
第六条学校精神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第七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八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以财经类专业为主,旅游、土建、电子信息等专业门类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专业发展布局。第九条学校坚持走“有责任、有爱心、有优质、有深度、有特色”的内涵跨越式发展道路,致力于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中国一流高职院校发展的典范。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管。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权利与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全日制学生,制订招生方案,自主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立二级教学单位和党务、行政、服务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其在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学生、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制度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监督,努力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三章学生及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是指在编在岗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职工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追求进步,投身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临时聘用的编制外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在校工作期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干部、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