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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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2)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略)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退税政策执行时间及退税比例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与审核审批程序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退税初审单位,四川省财政厅为退税复审单位,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为退税终审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退税初审。
1、各市(州)级以下企业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市(州)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上签署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县(区)级及以下企业在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前,应先经县(区)财政局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3日内将意见签署完毕,并上报市[州]财政局)。
2、扩权试点县(市)所在地的企业向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县(市)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省本级企业向四川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省财政厅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退税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四川专员办。
(三)退税终审。四川专员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复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四川省财政厅;省本级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四川专员办向四川省财政厅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四)税款退库。地处成都市的省本级、市、区(县)级退税企业由四川专员办根据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所辖企业,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根据四川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五、退税审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退税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应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申报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