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的生产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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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的发展与布局
林业的概念
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林业在人和生物圈中,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从事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充分森林的多种效益,且能持续经营森林资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林业发展历史
一、旧中国的林业
(一)古代
我国曾经是一个森林茂盛的国家,孕育了璀璨的华夏文明。
从先秦,经秦汉至鸦片战争的漫长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社会发展、人口增加,朝代更替、战争爆发,我国的森林资源历经数千年的反复璀璨和破坏,逐渐由一个多林国家变成少林国家。
(二)近代
1840至1949,封建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加剧了对我国森林资源的破环和掠夺。
二、新中国社会主义林业的发展
(一)建国初期林业的发展(1949—1957)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林业(1949—1952)
一方面通过没收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帝国主义的林业,建立起全民所有制的国有林业。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中,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竹林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形成个体农业。
从此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国有林业和农民个体所有的个体林并存的林业所有制结构。
全国至上而下成立了林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有计划地管理林业生产。
但是忽视了林业经济规律的影响,没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方法管理林业生产。
2.一五时期(1953—1957)
将个体林业通过林业合作化改造,发展成为集体林业。
国有林区快速发展,在东北和西南西北建起了一批国有森林工业企业和木材加工企业,极大地满足了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
至此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构成社会主义林业体系的基础和主导部分。
但是林业生产内部的营林、采运、加工、多种经营的比例开始失调,集体林区的木材商品的生产受到较大的破坏。
(二)严重挫折时期的林业(1958—1976)
1.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阶段(1958—1962)
一方面林业建设速度加快,取得可喜成绩。
同时忽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瞎指挥,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2.国民经济三年调整阶段(1963—1965)
通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等一系列的政策,缓和了“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给林业带来的伤害。
3.十年动乱阶段
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破坏,林业生产基本处于崩溃的边缘。
(三)恢复和振兴时期的林业(1977至今)
1.转变林业经营思想
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思想,逐步转变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委根本任务,建设林业三大体系(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为基本内容,着力开发林业三大功能(生态、经济、社会),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的现代林业经营思想。
2.推进林业体制改革
2.1以放权为主要标志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在集体林区:从81年“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三定”工作开始,从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落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被誉为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在国有林区:从82年开始承包经营,到06—07年的国有林权改革试点,林权改革进入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阶段。
2.2林业市场体系建设
在集体林区:从81年林产品流通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结合的双轨制,到85年完全放开木材市场,初步建立了林产品经营的市场机制。
在国有林区:逐年减少木材挑拨计划、扩大林区企业自销比重。同时林业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森林保险市场、中幼林林转让市场也开始在一些地区形成。林业市场体系逐渐完善。
2.3林业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强化
加大对公益林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制定了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林业社会服务体系。
3.调整林业产业结构
从86年开始逐步开展对以森工为主的传统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加大了对经济林、竹林、花卉、药材、森林食品和森林旅游等新兴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使林业产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4.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从87年的限额采伐,到04年在东北成立国有林管理分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体制上理顺了森林资源管理的工作。
5.实施分类经营管理
根据森林主导利用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生态利用,政府投入,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商品林:经济利用,市场配置,集约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6.加强林业法制建设
1984《森林法》、1988《野生动物保护法》、2002《防沙治沙法》和各种保护实施条例。
中国林业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