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中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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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中国林
北林职鉴字〔2009〕第18号
关于举办木材检验师(二级)职业
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市、县级林业局,各有关林业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林场:
为更好的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林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规范和加大林业行业木材检验工作,提升林业行业木材检验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强化基层木材检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木材检验人员的需要,北京林业大学培训中心、北京林业大学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决定,于2009年9月联合举办两期“木材检验师(二级)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刻、地点
第一期 2009年9月11日—16日
呼和浩特 第二期 2009年9月25日—30日 云南昆明 二、培训对象及报名条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各林业企事业单位、木材检验机构从事木材检验工作的人员,各木材生产、加工、流通、质检领域中从事或拟从事木材检验工作的人员。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
1、取得助理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 年,经本职业木材检验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并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有关资格证书,经本职业木材检验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3.取得一般高等院校本职业有关专业大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
三、培训及考试内容
此次培训考试包括理论和操作两部分。
理论包括:职业道德、木材常识、木材识不、木材检量、木材检验、木材保管、进口木材验收、有关法律、法规等。
操作包括:常见木材的识不、检尺,木材缺陷的检量、进口木材验收以及木材等级的评定等内容。
四、师资与证书
培训班将聘请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单位的有关领导和行业内权威专家授课。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讲授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提升学员参加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二级)鉴定的能力。培训终止,经考试合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印制的《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是持证上岗的有效证件。
五、所需费用
培训资料费1100元/人/期,考试、鉴定及证书费4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另收。所有费用报到当日一并交纳,统一开据发票。
六、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
1、接此通知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集体报名参训;
2、各单位也可按照具体情形直截了当与会务组联系报名;
3、报名参训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工作年限证明并及时回传至培训班会务组注册;
5、报到时必须按规定交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张2寸照片、工作年限证明和培训费、鉴定费;
6、具体报到通知按照报名顺序另行寄发;
7、为确保质量,每期培训班将限额招生,额满为止,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参训人员,及时报名。
七、报名咨询电话
附件: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北京林业大学培训中心
(代章)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木材检验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备注:此表格复制有效,参加不同地点应复印本表后分不填报
X X X X X X X林业局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同志为本单位职工,并已在本单位或本行业从事木材检验有关工作年以上。
特此证明
XXX林业局人事处(科、股)
年月日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