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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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股东会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2、拟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6、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7、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处理公司股东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委员会对被激励人员考评程序:
1、每年财务报告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被激励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2、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结果、述职报告对被激励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确定是否可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报公司股东决定。
第九条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股东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决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执行董事和股东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