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相关内容行政执法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人员必知法律规定

1、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当场处罚的围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法人员当场处罚时程序

(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0、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1、当事人的权利规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3、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决定,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容的;

(三)行政决定,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应当确认的其他情形。

14、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容不可能实现的;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15、行政决定无效后果

(一)行政决定的部分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二)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17、行政决定撤销的相关规定

(一)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

(三)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18、结案期限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办结。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三)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办结;6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9、执法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转交送达

(四)委托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公告送达。

20、送达文书的规定

(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1、期限的规定

(一)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

(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