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亲爱的朋友,如果你要在广东省进行不动产登记,下面我就像跟你唠嗑似的给你讲讲具体咋操作。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要准备好各种各样的证件材料。
就像你出门旅游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身份证件那肯定是必须的,如果是房产证登记,那相关的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如果有)之类的都得找出来备着。
我当时啊,就差点忘了找土地使用证,找了半天才找到呢。
还有啊,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登记,夫妻双方的证件都要带齐,结婚证啥的,千万别漏了。
二、实用建议到了登记的地方,别一头就往里冲。
先去咨询台问问流程和有没有特殊的要求。
我记得我第一次去的时候,傻乎乎地就跟着队伍排,结果排到了才知道排错了队。
那里一般都有工作人员可以给你发个流程小单子之类的。
还有啊,把材料按照要求的顺序整理好,像你整理试卷一样,这样工作人员查看起来方便,你也能节省时间。
这里有个诀窍,你可以用小夹子或者回形针把材料分类夹好,工作人员要啥你一下子就能拿出来。
三、容易忽视的点你可别以为材料齐了就万事大吉。
好多时候复印件的要求容易被忽视。
要看看是不是要求正反复印,还有复印件的清晰度也很重要。
我当时有个身份证复印件有点模糊,就被要求重新复印。
还有啊,填写申请表的时候要特别仔细,一个小错可能就得重新来一遍。
比如说名字啊,地址啊,那些字千万不能写错了,别像我当时似的,把一个地址里的字写错了一点,差点耽误了大事。
四、特殊情况如果你的不动产情况比较特殊,比如有抵押、共有产权人在国外这些情况。
要是有抵押的话,你得先和抵押权人沟通好,可能需要对方出具一些同意的文件。
要是共有产权人在国外,那还得按照涉外的法律手续来准备相应的公证文书之类的。
我有朋友就碰上共有产权人在国外的情况,光是准备那些文书就花了好长的时间呢。
五、总结要点总之呢,在广东省进行不动产登记,就是要材料备齐且规范、流程事先搞清楚、特殊情况特殊应对。
重要的事情再强调一遍,证件材料一定得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复印件也要符合规定,申请表填写要认真。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号】粤建房字[2008]58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8]58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各市、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房地产登记簿。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
为规范我省各市、县房地产登记簿设置和管理工作,我厅编制了《房地产登记簿》式样。
《房地产登记簿》按派出所门牌号或项目幢号建立登记簿册,记载各个房屋基本单元的基本情况、权利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以及共有部分情况。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房地产登记簿》式样(略)
广东省建设厅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使用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使用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使用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厅组织开发了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手册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手册系统应用工作。
项目手册系统是我省“数字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市场监测“一网统管”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充分认识应用项目手册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具体实施步骤,落实专责人员,督促指导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手册管理要求填报相关项目数据。
二、明确项目手册系统使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重要资料,其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通过项目手册系统及时填报项目信息。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填写、记录开发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情况,如实记录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审批、核准、奖惩等意见,并将日常监管情况和企业诚信行为等信息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三、统一项目手册系统启用时间。
各地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全面启用项目手册系统。
2021年8月1日后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首次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需使用新版项目手册。
新版项目手册系统启用后,各地新建项目均应采用新版项目手册系统进行管理。
历史项目在做好原有数据备份的前提下,按照规范要求以数据导入或补录的方式,优先将未竣工交付的项目在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纳入项目手册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及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及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粤建房函[2010]39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及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我厅于2009年2月印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1号),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的申报考核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就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下称“规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申报认定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建房〔2009〕2号)规定,规范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先进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
为全面提升我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要求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在2011年底前、其他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通过规范化单位认定,鼓励规范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先进单位认定。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要以申报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认定为契机,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制度,切实提高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申报单位主体。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应当是直接从事房地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属窗口单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报单位是地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交易登记所(中心)的,要报经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同意,县、区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经地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同意。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55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2]5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的部署,在今年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中,进一步重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按照建设部《通知》的要求,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
二、实行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对违规行为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档案,对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违规行为,通过电脑网络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略)
——结束——。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广.doc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46号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要积极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并在2001年l月1日起实行。
二、《示范文本》由各地统一使用A4纸(210mm×297mm)印刷。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需缴纳工本费,其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手续时,应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及时指出并要求双方予以更正。
附:1、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不动产登记概述1.1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按照法定程序在登记簿上予以公示,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1.2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明确不动产权利状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权属证明,维护交易安全;(3)为国家统计和监管提供基础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2.1 首次登记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
2.2 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办理转移登记。
2.3 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登记。
2.4 更正登记对错误登记内容予以更正。
2.5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终止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按照不同登记种类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3.2 材料受理审核将材料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3 现场勘查对需要现场勘查的,由工作人员实地勘查。
3.4 缴纳费用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3.5 证书制作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发放。
四、注意事项4.1 及时办理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后,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2 准确填写申请表认真阅读申请表格,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4.3 提供真实有效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4 了解政策法规了解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5 保管好不动产权证妥善保管好不动产权证书,防止遗失或损毁。
本指南旨在为广东省居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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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宣布失效
20 粤建规字〔2005〕72号
21 粤建函〔1999〕9号
22 粤建函〔2000〕207号
23
粤建机党字〔1999〕91 号
24 粤建监字〔1991〕71号
25 粤建监字〔1992〕137号
26 粤建监字〔1996〕88号
27 粤建科字〔1989〕12号
28 粤建设字〔1987〕385号
29 粤建设字〔1988〕87号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
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城镇私人建、购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行《广东省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通知
印发《关于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钢脚手架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 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管理规定》的通 知 印发《广东省电梯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设备安装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和《机械施 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 通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平面图测绘管理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篇一: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3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获悉,目前广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省国土资源厅已选定汕头市城区(包括金平、龙湖区)、中山市、肇庆四会市、清远市佛冈县为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示范单位,要求4地率先完成不动产信息系统等建设,并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带动全省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数据整理建库、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人员划转与流程再造、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设立和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等4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节点,力争在9月底前达到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条件。
新版证书发放后,旧版证书即停止发放。
据介绍,目前中山市相关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待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印制出来后便可开始不动产登记,或将成为省内首个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城市。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不动产登记筹备工作已“万事俱备”。
目前,该市的林地、海域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林业、海洋渔业、农业部门登记。
“不动产登记正式启动后,林地和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将转至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则按国家规定,在5年过渡期后再纳入不动产登记部门”。
据悉,中山之所以先行一步,是因为该市土地和房产产权从1999年起已实现了统一登记,整合起来相对容易。
【相关阅读】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XX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粤财资〔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粤财资〔2015〕39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处置管理,明确不动产处置的操作程序,省财政厅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5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规范不动产处置程序,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不动产是指省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定着物等国有资产。
第四条不动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或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不动产的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不动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1.省直单位不动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单位不动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不动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不动产移交;5.其他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不动产调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5]1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0.09【实施日期】200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14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群众购房安全,有效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有关政策的要求,省建设厅决定加快推进我省各地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省、市、县三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和网络技术开发建设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即时监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房地产交易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的实时信息,以全面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水平和对群众购房、交易登记的服务水平。
二、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是:全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争取两年之内完成。
省建设厅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省房地产交易数据平台,并建立房地产数据分析系统。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含区)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在2006年3月前实现预售商品房交易网上实时登记和在公共网站公开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其所辖县(县级市)要在2006年6月前完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含区)要在2005年底前启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其所辖县(县级市)要在2007年3月前完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住房[2002]251号【发布日期】2002-11-13【生效日期】2002-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2]25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
实现政、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与管理机构已经脱钩,房地产测绘工作实现了测绘业务与测绘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
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管理工作流程,将评估、测绘等服务性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
3.实行岗位责任制。
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
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4.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
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
第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
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
第六条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朋友们。
在进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之前呢,你得先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全乎喽。
就像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一样,这可是基础。
比如说,你得带好身份证、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买房子进行登记还得有购房合同。
这些东西可是一个都不能少,我当时就因为忘带了一个小材料,来回跑了好几趟,那个费劲呀。
还有,大家要注意登记的地点。
可别觉得所有的办公点都能办所有类型的登记业务,不是这样的。
不同的地区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指定办理地点。
比如说广州这么大的城市,有的地方专门负责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负责商业类。
要先在网上或者打电话查清楚了。
这就像咱们去超市买东西,不能进错了分区不是。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能省不少事儿。
就是先在网上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需要填写的表格。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的官方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介绍和样表呢。
你可以先把表格下下来,对照着要求在家里慢慢填好。
我一开始就是直接跑到办理地点,现场填,人又多又慌,净出错了。
而且在网上还能预约办理的时间,这样到了地方就能直接办理,不用排队等半天了。
另外呢,如果你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好几方,像是买卖房屋涉及买卖双方这种情况。
大家最好提前商量好,把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解决好。
比如税费谁承担之类的。
不然到了办理的地方开始扯皮,那工作人员可就不耐烦了,可能就让你们回家商量好了再来。
三、容易忽视的点哟,差点忘了这个。
大家注意一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定得按照要求复印清楚、齐全。
我见过有人复印件模模糊糊的,根本看不清上面的字,工作人员不认,还得重新复印。
还有就是如果你的材料有翻译件的,翻译的机构一定要是符合规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翻译了就行,这也是我之前办理时发现的问题。
四、特殊情况有些特殊情况可能大家想不到。
比如说你的不动产有一些纠纷、抵押或者查封的情况。
这时候在登记的时候就得格外小心了。
如果是有抵押的,一定要先把抵押的事情处理好了才能进行正常的登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事权下放的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事权下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穗国房字[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事权下放的公告(穗国房字〔2007〕116号)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事权下放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471号)精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部分事权逐步下放到各区分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荔湾区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业务,委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办理,具体包括:一、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发生转移(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析产等)的转移登记。
二、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现状发生变更(扩建、加建、改建、部分拆除、分割、合并,或房屋地址、名称、面积发生变更,或房屋产权人更改了姓名或名称等)的变更登记。
三、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涂销抵押登记。
四、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更正登记。
荔湾区分局办公地址: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原芳村区房地产登记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周六9:00~12:00。
咨询电话:81503275。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通知(1994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4年7月6日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和参考。
广东省的《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出台后,为贯彻《房地产法》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
这个《条例》充分吸收了几年来房地产管理体制的经验,按照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客观规律,实行“两证合一”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产权登记、审查、确权、核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工作。
这就结束了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分离的现象,完全符合《房地产法》第62条的规定,是机构体制改革的方向。
因此,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差,避免房地产权属纠纷,方便群众,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权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希望各地借鉴和参考广东省的《条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草案,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房地产法》,做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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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
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
文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1-1
执行日期:200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
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改变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触模式电脑或公告栏,向市民公示本规程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办理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缴纳的税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电话,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七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同级财政、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商,从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出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
并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一次性收取税费窗口,实行一次性收
取。
第八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送来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当场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书,受理书应向业主明示前来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时间。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
但在收件后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仍按规定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如开发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代办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确权手续时,对符合确权规定的商品房项目,同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外,不得为本部门或其它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及时纠正,对办事拖拉,刁难当事人的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发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本规程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