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烟草专卖中级技能鉴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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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中级技能鉴定要点

01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办理的程序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法定条件:

撤回: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撤销: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

注销: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撤回:(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撤销:(1)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注销:(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02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1.事实认定方面: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2.证据提取方面: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3.处罚程序方面: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如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03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程序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则处理有关事项

(1)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审批和决定

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3)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定条件:(1)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的;(3)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8)擅自出售烟草制品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的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审批的程序

1.申请由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出,填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05 准运证的申办程序

1.申请人资格要求。一般情况下依法持有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人企业,具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资格;但非独立法人的县级营销部、卷烟生产点运输烟叶的,要由其上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申请。工业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指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人;商业企业中,由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人应指定相对固定的申办人员,并将申办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机关。

签发机关在受理申请前,应对申办人的身份作以下审查:

(1)申办人所代表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此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独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2)申办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已在签发机关备案,以此确定申办人是否为申请人企业工作人员。

2.申办材料要求。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办人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种类;②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编号;③调出单位;④调入单位;⑤烟草专卖品品名及规格、数量;⑥运输方式及工具;⑦申请期限;⑧申请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⑨已加盖的申请人公章;⑩备注。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方式一般分为书面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类型。

06 准运证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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