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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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动物医院诊疗服务制度
一、热情服务顾客,及时对患畜进行检查、诊断、记录病历、书写处方和治疗,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上班着工作服,注重形象,保持整洁;
三、详细了解患病宠物的病史情况及生活情况,准确、快速完成检查、诊断、处方书写和治疗工作,建立病例档案,做好宠物主人的思想工作;
四、医务人员要认真仔细的解答顾客提问,不得无礼貌与客户进行交流;
五、对病例进行细致检查、科学诊断、规范处方书写,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正确地执行处方。
六、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随时关注患病动物输液渗漏、药物过敏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七、医务人员在检查、治疗和手术完毕后必须对诊断台、输液台、手术室、手术器械及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向辖区内畜牧兽医站报告,电话:;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一、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药房药品应定为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二、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和带小孩;
四、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五、严禁“四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品进入药房;
六、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详细记载品名、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做到生物制品出入账物相符;
二、生物制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证质量;
三、按照生物制品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生物制品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四、使用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生物制品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五、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剂量、使用方法、时间要求,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动物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二、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三、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弃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五、建立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六、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弃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七、污水、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畜的排泄物,应当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八、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回笼使用,严禁非法回收一次性医疗用品;
动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四、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
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着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
(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
三、精神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