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案例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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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案例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实施在即。这篇文章设计了四个案例,通过分析和说明,帮助大家了解究竟谁有权准予行政许可,谁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行政许可之后的责任以及行政许可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批准征地与听证申请
例一:
某市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1000亩,其中有基本农田200亩。在开发区征地过程中,不断有村民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说征地单位没有就此次征地行为予以公告和组织听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上级部门查处。上级部门调查后发现,征地单位的确在征地前没有公告和听证。那么,征地过程中的听证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此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中有更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未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征用土地审批属于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审批,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就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但可以适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而主管部门未予听证,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主体与相对人
一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000平方米建厂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时,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置之不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发出近3个月,法院迟迟未采取行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属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范畴?
依《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也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
在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因此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申请行政许可,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而是一种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效率
例三:
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半年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那么,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何违法之处呢?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而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行政许可追求的目标之一。对于此类行为,应依《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与过错责任
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并复垦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四至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中,宅基地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如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王某在申请过程中没有说明用地性质,如果他事先知道所用土地为耕地,其行为是否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
判断宅基地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畴,首先要明确行政许可的概念,再分析宅基地审批的性质,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宅基地审批,是先由农村村民提出申请,再由行政机关即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予以批准的行为,符合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应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而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过地籍调查即直接颁发证书,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实为占用耕地建房,但在申请宅基地时并未说明这一点,其行为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又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看来,在这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