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和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约定,李应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应向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日租金的1%。
合同签订后,李按时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但从第六个月开始,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张于2020年5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支付自第六个月起至诉讼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李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免除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1. 李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2. 法院是否应免除李的滞纳金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滞纳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应向张支付滞纳金。
因此,李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
2. 关于免除滞纳金责任关于李请求法院免除滞纳金责任的主张,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的经济状况:李在诉讼中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
法院应审查李的经济状况,判断其主张的真实性。
(2)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李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乙方):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纠纷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装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租金?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3. 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继续支付租金。
但考虑到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存在违约行为,如装修问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原告同意,且装修过程中造成房屋部分损坏。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装修损失。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
(三)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未经原告同意进行装修、逾期支付租金等。
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但考虑到被告在租赁期间已支付部分租金,原告应退还被告相应款项。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应继续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2. 被告应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3. 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的租金。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篇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关键字】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原告:秦某被告:赵某2004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
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
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
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
2005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理评析】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篇一: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王显彪高旭一、基本案情20XX年2月,周树君与李涵订立租房协议书,约定李涵从周树君处承租坐落在门头沟区大峪南路的楼房一套。
期间,李涵与第三人刘平共同居住此房屋。
后因承租人李涵未按约定给付周树君房屋租金,20XX年4月23日,周树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涵腾退租赁的房屋,给付欠缴的租金,并返还电卡。
20XX年6月3日,周树君与李涵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涵承诺其将于20XX年6月29日前将其租赁的房屋腾退,将该房及房屋配套的电卡返还给周树君,并向周树君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李涵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XX年6月30日,周树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涵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和电卡。
二、执行情况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随即到李涵所在单位将传票发给其单位领导转交给李涵,并向其释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涵务必尽快到法院,与申请人办理腾退房屋、交接设施的手续。
在此期间,申请人周树君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李涵的父亲李金明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认可,李金明同意房主从20XX年7月10日开启李涵所租之房屋,屋内物品请费心给予整理,暂存放周先生处。
如有丢失损坏由李方负责。
”周树君据此要求法院同意撬开房门锁,将李涵的物品清空,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
执行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李金明虽为被执行人李涵的父亲,但其并非李涵的委托代理人,也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权对李涵的物品进行处分,此事还须李涵亲自解决。
随后,在法院执行机制威慑下,李涵在第二次传唤后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联系周树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研究腾房交接的方案。
李涵称该套房屋虽然是由其承租的,但是他是替第三人刘平租的,现在实际上是刘平在里面居住,房子里面有些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哪些物品是刘平的也并不清楚。
专项法律咨询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被告:王五(以下简称“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7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张三还发现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存在严重损坏,怀疑是李四在转租房屋前故意损坏。
张三遂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李四拒绝。
2019年8月,张三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漏水及家具家电损坏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李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三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在转租房屋时并未告知其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且在转租期间,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损坏严重。
原告张三遂申请追加被告王五为本案被告,要求其与李四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漏水及家具家电损坏造成的损失?3. 被告王五是否应当与被告李四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同城法律咨询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小明(甲方)和小丽(乙方)是同小区的邻居,双方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小丽,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乙方需支付押金5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房屋的使用范围、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1. 租赁期间,小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但小明发现小丽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且未征得甲方同意。
2. 2021年4月,小丽突然提出不再续租,并要求小明退还押金。
小明以小丽擅自装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3. 小丽认为小明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4.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建议小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 小丽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退还押金。
三、争议焦点1. 小丽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2. 小明是否有权扣除押金?四、案件分析1. 关于小丽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或者进行装修。
”本案中,小丽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关于小明是否有权扣除押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和违约金。
”本案中,小丽擅自装修房屋构成违约,小明有权要求小丽支付违约金。
至于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但可以扣除因承租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小明有权扣除因小丽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装修费用,但应退还剩余押金。
五、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擅自装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明有权扣除因小丽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装修费用,但应退还剩余押金。
说明法律关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了某市一宗土地的使用权。
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有义务支付转让款。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甲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义务配合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甲公司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乙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乙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权要求甲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有义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保障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处理1. 民事法律途径:乙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2. 行政法律途径:乙公司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甲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如果土地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乙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其他途径:乙公司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违约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违约条款
一、租金支付违约。
1.1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支付违约金,逾期不超
过3天的,每天按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的,每天
按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
1.2 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
立即腾空房屋。
二、违约责任。
2.1 如果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
屋结构、擅自搬入他人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如果承租人违约,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三、违约通知。
3.1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3.2 如果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条款。
4.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出租人(签字),__________ 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违约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租赁合同条款解读考核试卷
D.政策变动
16.在租赁合同中,以下哪些内容可能被包含在租赁物的使用条款中?()
A.使用范围
B.使用方式
C.使用限制
D.使用权的转让
17.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A.承租人严重违约
B.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C.承租人擅自转租
D.承租人改变租赁物用途
18.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的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维修租赁物
B.检查租赁物使用情况
C.遇到紧急情况
D.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时间
14.租赁合同中可能包含以下哪些关于租赁物返还的条款?()
A.返还的时间
B.返还的地点
C.返还时租赁物的状态
D.返还后的验收
15.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导致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调整?()
A.市场价格变动
B.通货膨胀
C.租赁物价值变化
9. D
10. C
11. D
12. C
13. D
14. C
15. D
16. C
17. D
18. A
19. D
20. C
二、多选题
1. ABC
2. ABCD
3. ABC
4. ABC
5. ABCD
6. ABCD
7. ABCD
8. AB
9. ABCD
10. ABC
11. ABCD
12. ABC
13. ABC
3.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的约定应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可能的______条件。
答:______
4.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______责任。
合同终止案例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次年二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
未付租金。
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兴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2000元。
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言明逾期依约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仍未付,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
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7篇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7篇篇1一、案例一:未按时交付租金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需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然而,乙方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内容:1. 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租金支付:乙方需每月XX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3.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未履行维修义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定期维修。
然而,乙方长期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租赁物损坏严重,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内容:1. 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维修义务:乙方需定期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
3.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合同解除权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某日,乙方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遂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合同内容:1. 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租金支付:乙方需每月XX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3. 合同解除权: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行使解除权。
租赁法中关于租金和押金的规定
租赁法中关于租金和押金的规定租赁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措施。
其中,租金和押金作为租赁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条款,对于租赁关系的稳定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租赁法中关于租金和押金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租金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金是指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给出租人的报酬。
租赁法对租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一般而言,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季度、半年或全年支付。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和账户等具体事项,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2. 租金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金的调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例如通货膨胀、市场价格波动等,导致租金的合理性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但是,应注意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调整过程合法合理。
3. 租金的逾期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当地市场租金的百分之三计算。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补足租金。
如果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押金的规定押金是租赁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出租人的权益。
租赁法对押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押金的数额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一般而言,押金的数额通常为租金的一个月或三个月。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押金数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
2. 押金的用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押金应当用于保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原告王诉被告苏有朋、被告时代之家房屋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xx年7月20日,原告王和被告苏有朋、被告时代之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展出租给其用于经营美发店。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苏有朋三个月房屋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
后原告到工商部门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却被告知不得使用台胞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导致其无法在系争的租赁房屋中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进行营业,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水电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时代之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苏有朋答辩称他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苏有朋还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王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万元。
北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于20xx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因苏有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意见》实施的时间仅在其购买房屋前不久,苏有朋无法及时得知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苏有朋对于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明显过错。
而原告既没有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加以留意,故对于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目的亦存在一定过错。
从公平角度考虑,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苏有朋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苏有朋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亦予以驳回。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均不了解境外人士购买的非自住商品房是不能用于经营性出租活动这一规定,是本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本案的租赁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来应属于无效,只是由于该《意见》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法规,故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2条确认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这一结果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先生将其名下的一间商铺出租给李小姐用于经营咖啡馆。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押金为15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1. 租金支付问题:李小姐在第二个季度末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张先生多次催缴后,李小姐仍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
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2. 擅自转租问题:在租赁期间,李小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
张先生发现后,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立即终止转租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房屋维护问题:李小姐在经营过程中,对商铺进行了一些装修改动,但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 合同续签问题: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张先生希望提高租金,而李小姐希望按原租金续签。
双方在续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应如何处理?解决方案:1. 对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支付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擅自转租问题,根据合同法,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房屋维护问题,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改动,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可要求赔偿因改动造成的损失。
4. 对于合同续签问题,双方应基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考试题库及答案
房屋租赁考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A. 5年B. 10年C. 20年D. 30年答案:C2. 租赁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哪些信息?A. 房屋的产权证明B. 房屋的使用情况C. 房屋的维修记录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进行哪些行为?A. 擅自转租B. 擅自装修C.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4. 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立即解除合同B. 要求支付违约金C. 要求支付滞纳金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C5.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什么权利?A. 优先购买权B. 继续租赁权C. 要求赔偿权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A二、判断题1.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对)2.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
(错)3. 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租人同意。
(错)4.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对)5.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转租房屋给第三方。
(错)三、简答题1. 请简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答: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及时维修房屋设施,以及在租赁期间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2. 请简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答: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要求出租人及时维修房屋设施,以及在租赁期间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到第二年时,李女士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请问,李女士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李女士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张先生;其次,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张先生因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最后,她需要与张先生协商处理房屋的交接事宜,确保房屋设施完好无损。
超出租赁期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规定了租赁关系的存续时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承租人可能会超出租赁期限继续使用租赁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超出租赁期限的法律后果。
二、超出租赁期限的定义超出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继续使用租赁物。
超出租赁期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2.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搬离租赁物。
3.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
三、超出租赁期限的法律后果1. 承租人需继续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超出租赁期限后,承租人仍需继续支付租金。
2. 承租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租人在超出租赁期限后,未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若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超出租赁期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权益,可以解除合同。
4. 承租人可能面临赔偿损失若超出租赁期限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若承租人未按时搬离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无法及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 承租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承租人在超出租赁期限期间,故意损坏租赁物,或者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造成出租人重大损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超出租赁期限的法律措施1. 明确租赁期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避免因期限不明确而引起纠纷。
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4篇
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4篇篇1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是租赁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一份完整的租房合同不仅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和租赁条款,还应该包括一些条款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责任免除情况。
这些免责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租人的权益,降低风险,同时也提醒承租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般来说,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会在合同的最后加上一段免责声明,并列举一些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例子:1.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承担修理费用。
2. 如果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火灾、水灾等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对他人和房屋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造成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这些免责条款的存在不是为了让出租人完全免责,而是在一定情况下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发生争端和纠纷。
同时,承租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双方在签署之前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因为未读条款引起的纠纷。
出租人在起草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租人在签署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保留一份备份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条款,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好房屋的安全和秩序。
【字数约443】篇2带免责条款的租房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并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乙方愿意租赁该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一、租赁物品及地址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间情况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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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关键字】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
被告:赵某
2004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
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
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
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
2005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理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
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再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综上,本案原告没有解除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适用《合同法》总则存在问题。
《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彭大成律师提示法律风险及防范】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彭大成律师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法条链接】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颁发,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2、《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约定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2009年6月23日原告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与被告张某之妻冉某某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处某商铺租赁给冉某某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09年8月1日将房屋交与冉某某使用,双方于2010年5月18日又签订《补充协议》。
原告按约定收取了冉某某房屋保证金7000元及天然气保证金4000元。
双方在《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冉某某)租赁甲方(余某某)商铺的租赁期限从2009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租赁期限共计5年;第1款约定: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向乙方提供10个月免租期,从接房之日起,第一年免租金6个月,第二年免租金3个月,第三年免租金1月……第3款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包括免租期内)产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第1款约定:……第一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二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三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四年每月租金3310元……第五年每月租金3641元。
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缴纳租金的同时还需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99元(不实行免租期优惠)。
第四条第4款约定:乙方租金以每个季度形式支付,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除免租期之外,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在每个季度末月的第25日-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个月即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七条第5款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时,甲方将每日按应付租金额的5%加收迟延履行金;如迟延支付租金逾期两个月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齐所欠租金及迟延履行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被告方将房租交到2011年10月后就拒付租金,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原告才发现合同签订人冉某某已于2010年9月22日死亡。
现被告从2011年11月起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并欠天然气费及相应的滞纳金3209.96元和水电费167.40元及从2012年4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的物管费(每月98.80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之妻冉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
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处某商铺商铺;
二、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从2011年11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所拖欠的租金(从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7月的按每月租金3013元计算并扣除1个月免租金3013元;从2012年8月起按每月租金3310元计算);
三、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拖欠的天然气费及相应的滞纳金3209.96元和水电费167.40元及从2012年4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的物管费(每月98.80元)。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原告与被告之妻冉某某之间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向冉某某交付房屋的义务,冉某某在世时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在冉某某死亡后,被告张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被告张某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租金缴纳至2011年10月,充分说明了被告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愿意承受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至今欠租金达6个月,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的约定,逾期2个月未交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支付所欠租金及所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主张。
对于被告张某辩解其不认识冉某某的问题,有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被告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系冉某某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