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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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区监察队是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的封闭式管理;
(三)负责保护区内海域、陆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的监察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保护区内的生产秩序;
(四)在保护区内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具体实施查处;
(五)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协同渔政部门制定渔业采捕配额。
检查、监督二、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活动;
(六)设置和维护保护区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七)具体检查指导当地群众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工作;
(八)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驻保护区内边防、渔政等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保护区监察队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级保护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由保护区监察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除《条例》规定许可的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
(二)二、三级保护区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开始开展活动,实行保护区监察队和当地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方式;
(三)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群众保护管理队伍。
群众保护管理队伍由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聘任的义务监察队员组成,没有行政处罚权;
(四)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义务监察队的培训工作,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管理局发给义务监察队员证书,凭证书上岗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分级保护区的标志物界碑:
(一)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海域标志设红色浮球(灯)为界,陆域设石碑为界,刻有“核心区界碑”字样;
(二)二级保护区(缓冲区)海域标志设黄色浮球(灯)为界,陆域设石碑为界;
(三)三级保护区(实验区)海域设绿色浮球(灯)为界,陆域设石碑为界。
第九条 凡需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的有关人员,必须在七天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有,详细报告人员名单、进出时间、目的和活动内容。
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请省海洋局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局派员带队在指定的区域活动,并按规定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
档。
第十条 凡需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学习的,要在三天前提出申请,报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活动,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一条 需要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一个月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填写人员名单、活动内容、时间计划,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报省海洋局批准,一级区的涉外活动,须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局支持和鼓励户籍在南麂列岛的渔民改变张网以及在保护区内的采、捕作业。
第十三条 凡在二、三级别保护区内进行贝藻类采捕活动的渔民,都必须向保护区管理局书面申报登记,领取准予生产许可证,按规定的时间、范围、采捕品种进行作业。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进行捕捞或其他可能对保护区造成损害活动,除渔政航管、边防批准我,还必须到保护区管理局办理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内海域及陆地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进行的各种建设项目,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的同意,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殷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己建的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设施,限期在一九九九年底前治理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达标排放;逾期未治理或不能达标的,必须关闭或拆除。
第十七条 现在设在保护区的宾馆、渡假村、招待所及居民区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按指定
地点堆放,统一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排污费和处理费用。
第十八条 绿化岛屿、保护植被、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保护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每年都必须进行义务植树。
第十九条 保护区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岛上开发淡水资源和承包绿化岛屿。
第二十条 保护区研究所是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和计划,组织科研工作实施,报告科研成果,总结和推广科研经验;
(二)保护区管理局提供贝藻类的品种,采取保护的措施,研究发展计划;
(三)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供贝藻类的现状及生态环境监测资料,提出保护措施,研究发展计划;
(四)对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视工作,并定期发布监测通报;
(五)负责保护区内贝藻类生物标本的采集、研究和保管;
(六)参与和配合国内外海洋及科研机构开展的科研活动;
(七)保护区管理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合理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料,积极发展污染轻的生态旅游,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第三产业来提高岛上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保护区的旅游开发活动由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级织,并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开发活动需要招聘从事与旅游相关行业的从来人员时,应优先从户籍在当地的居民中招聘。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二、三级保护区内采捕下列贝藻类及其他海洋生物的珍稀品种:
(一)贝类:龟甲戚、中华牡蛎、美丽珍珠贝、肩榧螺、杂色蛤、美
叶雪蛤、栉孔扇贝、黑田皱石鳖、格氏戚、杜氏小节贝、赫氏小节贝、整齐背尖贝、穿结单齿螺、美丽茅草螺、山椒螺、水泡扁玉螺、花扁玉螺、帽秣螺、出众爱克螺、完美菊花螺、海氏光角贝、杂色鲍、皱纹盘鲍、灰云母蛤、侧小须蚶、角隔贻贝、不规则丁蛎、迷人栉纹螺、圆裂齿蛤,日本凯利蛤、小弯曲蛤、西施舌、马氏珠母贝;
(二)藻类:清澜鲜奈藻、扁江篱、金膜藻、错综红皮藻、粗凝菜、钩凝菜、舌形藻、异管藻、美丽异管藻、柔弱爬管藻、裙带菜、喇叭藻、
藓羽藻、叉开松藻、平卧松藻、松藻、蛙掌菜、萤光环节藻、细爬管藻、褐舌藻、黑叶马尾藻;
(三)其他海洋生物:中国鲎、剌参、海豆芽、酸酱贝、日本海马、克氏海马、花点鲥、达氏鲟、黄唇鱼、中华鲟、鲥鱼、龟、玳瑁、棱皮龟、江豚、
第二十五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下列贝藻类在繁殖期、幼苗期严禁采捕:
(一)羊栖菜:9月至翌年2月份;
(二)紫菜:9月至翌年3月份;
(三)石花菜:11月至翌年6月份;
(四)荔枝螺:5-6月份;
(五)等边浅蛤:5-6月份,9-10月份;
(六)牡蛎:4-7月份;
(七)厚壳贻贝:3-10月份;
(八)曼氏无针乌贼:4-6月份;
(九)短蛸:3-8月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据《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主管部
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浙江省海洋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