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5]25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科委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国科发政字〔,,,,〕,,,号)国家海洋局:你局,,,,年,月,,日报送的“关于审查并批准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示”(国海法发〔,,,,〕,,,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发布此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分析
1前 言 .
实现 外 部 效 益 的 内在 化 [ 4 1 本 文 研 究 。在
和 贝藻产品采捕场所 , 但保护区近岸海域 禁止大规模采捕 贝藻类作业 , 致使 以此为
田 堡篁 全 南麂列 岛 国家级海 洋 自然保 护 区生 态补 偿机 制分析
口张 鑫 张 绍 文
10 学 院 , 京 北
摘 要: 本研 究在深入南麂 列岛国家级海洋 自然保护 区实地考察的基础 上, 参阅国 内外相 关文 献, 综合运 用生态补偿原理及其经
态 补偿 机 制 的构 建 。 3 保 护 区现 状 分析 . 保 护 区 位 于浙 江省 平 阳 县 东 南海 域 , 是 以海 洋 贝藻 类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为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海 洋 生态 系统 保 护 区 , 目前 南麂 列 岛海 域 基 本 未 受 到人 为 污 染 , 洋 环 境 海 质量保 持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的 环 境 质 量 水 平 ,0 4 评价 结 果表 明 , 区 贝 类 中 20 年 该 的各 重 金 属 ( 、 、 、 残 留 量无 一项 铜 铅 锌 镉)
考察, 通过文献检索、 调查研究、 案例分析 等 研 究 方 法 , 同 时 结 合 19 9 2年 、9 3年 19
本 底调 查 的 部分 基 础 资 料 , 以及 2 0 04年 浙 江省 自然 科 学基 金 项 目调 查 结果 , 从保 护 区生 态 环 境 、社 会 经 济现 状 分 析 入 手 , 探 讨 构 建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为保 护 区 可 持续 发 展 提 供 必 要依 据 。 2 生 态 补偿 理 论 基础 .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
别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国海环字[2008]431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
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海环字〔2008〕431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请示”(浙海渔资[2008]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宁波市渔山列岛地理位置重要,国家领海基点伏虎礁位于其中,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列岛海蚀地貌景观,海洋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显著,符合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条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二、请你局尽快研究制定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经费,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国家领海基点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探索海洋自然景观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海洋特别保护区界线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
二○○八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浙江省濒临东海,海域辽阔,岸线漫长,海岛众多。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较快,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全省海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近岸海域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标准,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或有一定功能顺序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区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的通知》(2004年)第三条区划目标为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提供技术保障;为编制海洋经济规划、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奠定科学基础;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提供指导;为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各种关系、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目标为:至2010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基本控制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至2015年,进一步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完全实现海域环境按海洋功能区划达标。
第四条区划原则(一)自然属性为主。
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和海洋资源再生及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功能,实现海域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兼顾社会属性,考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浙江省温州南麂岛攻略
浙江省温州南麂岛攻略南麂岛,位于浙江温州市台州湾中部,是中国最大的无人岛。
其原生态自然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吸引着众多游客前往探索。
本文将为您介绍南麂岛的交通、住宿、美食和景点,为您制定一份完美的南麂岛旅行攻略。
交通篇南麂岛并没有机场,所以最常用的交通方式是乘坐船只前往。
从温州市区出发,可以在温州外海旅游码头乘坐船只直达南麂岛。
船票价格约为100元,航程大约需要1小时。
此外,南麂岛也有从福建晋江出发的船班,方便福建地区的游客前往。
船班的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动,所以建议事先查询最新的船班信息并提前进行预订。
住宿篇南麂岛虽然是无人岛,但却有部分的度假村供游客居住。
这些度假村按照四星级或五星级标准建造,设施完备,服务周到。
在南麂岛度假村内可以享受到临海的美景,沙滩上海风拂面的感觉令人陶醉。
此外,度假村内有各种不同的房型可供选择,有别墅、海景房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美食篇南麂岛以其丰富的海洋资源而闻名,当地的海鲜菜肴一定不能错过。
尝试一些新鲜的海鲜,如海螺、扇贝、虾蟹等,必定会给您留下深刻的味蕾记忆。
除了海鲜,南麂岛还有许多特色小吃,如南麂咸菜、南麂黄鳝等。
这些美食不仅美味可口,而且食材新鲜,口感独特,值得一试。
景点篇南麂岛的自然景观是其最大的亮点之一。
岛上的海滩洁白细腻,水质清澈透明,可供游泳、沙滩运动等休闲娱乐活动。
此外,南麂岛还有一处自然保护区,拥有丰富的珊瑚群落,各种热带鱼种类繁多。
游客可以选择潜水或者乘坐底部玻璃船观赏这些美丽的珊瑚和鱼群。
另外,岛上还有一座古老的海上灯塔,可以登上灯塔顶部,远眺大海美景,观赏壮丽的日出和日落。
综上所述,南麂岛以其原生态自然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而备受游客青睐。
通过本篇攻略,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前往南麂岛旅行的参考和建议,让您的旅行更加顺利愉快。
无论是欣赏美丽的海滩景色,品尝鲜美的海鲜美食,还是体验丰富的海洋活动,南麂岛都能满足您的期待,为您的旅行留下美好的回忆。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区监察队是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的封闭式管理;(三)负责保护区内海域、陆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的监察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保护区内的生产秩序;(四)在保护区内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具体实施查处;(五)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协同渔政部门制定渔业采捕配额。
检查、监督二、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活动;(六)设置和维护保护区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七)具体检查指导当地群众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工作;(八)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驻保护区内边防、渔政等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保护区监察队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级保护措施(一)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由保护区监察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除《条例》规定许可的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二)二、三级保护区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开始开展活动,实行保护区监察队和当地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方式;(三)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群众保护管理队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用海审批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理水平。
二、受理审查(一)用海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二)用海审查工作。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涉及海岸线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属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界址、面积是否准确;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浙政函〔2018〕126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8〕126 号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印发〈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函》(浙海渔规〔2018〕6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2017—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予以公布。
二、沿海有关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积极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你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取得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岛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30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3 日。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全国海洋知识竞赛题库
全国海洋知识竞赛题库1、我国一类、二类海洋倾倒区的组织选划主体是()。
A、国务院B、国家海洋局C、环境保护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B2、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是()。
A、《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B、《海洋经济指标体系》C、《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D、《海洋经济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C3、哪一部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基线?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D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生效A、1993年B、1994年C、1995年D、1996年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B5、我国境内素有“海天佛国”之称的海洋旅游胜地是()。
A、普陀山B、崂山C、栖霞D、蓬莱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A6、我国台湾最大的盐场是()。
A、高山盐场B、布袋盐场C、慈湖盐场D、翠路盐场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B7、我国第一个日产淡水200立方米的电渗析海水淡化站是()年建成的。
A、1981B、1988C、1997D、2022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A8、国际捕鲸委员会于()年建立了印度洋鲸类保护区和南大洋鲸类保护区。
A、1978B、1994C、1998D、2003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B9、明朝,郑和七下西洋最远到达的是()。
A、非洲好望角B、印度洋C、非洲东海岸今肯尼亚和坦桑尼亚一带D、大西洋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C10、货船救生衣应按船上总人数的()配备。
A、80%B、100%C、110%D、120%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C11、桩基导管架平台由上部甲板模块和()两部分组成。
A、基础结构B、导管架C、桩腿D、支撑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B12、下列()不是平台甲板的海上安装技术。
A、直接安装B、分块吊装C、浮吊安装D、浮托安装你的选择:D正确选项:A13、属于操作级,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的人员是()。
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2/17
1.4 行业分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江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之一,海岛众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突出优势。
加强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海岛地区加快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浙江省重要海岛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浙江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100个重要海岛;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展望至2020年,以2010年为基准年。
一、重要海岛选择重要海岛是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经济或生态价值,对实施海洋开发开放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起到核心引领作用,并具备较强辐射与带动能力的海岛。
这些海岛是浙江省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特色领域,是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的重要支撑,是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重要区域,是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综合考虑海岛资源禀赋与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海岛,具体选择标准如下:一是陆域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岛屿。
二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属于乡级以上行政区驻地的岛屿。
三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在“十二五”期间具有重要开发需求的岛屿。
四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处于海洋保护区内的核心岛屿。
根据上述标准,在全省现状海岛(除2008-2009年我省开展的海岛甄别调查统计的2878个海岛外,还包括玉环岛)中筛选了100个岛屿作为本次规划的重要海岛(详见附表)。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第一个世界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南麂列岛——我国第一个世界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南麂列岛是我国第一个世界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浙江南麂列岛。
以下介绍一下美丽的南麂列岛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介绍:南麂列岛,位于浙江省鳌江口外30海里的东海,距鳌江港56千米,离台湾岛约150千米。
区域总面积200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1.3平方千米,由大小52个岛屿组成。
南麂列岛隶属平阳县,海洋风光秀丽,生态保持良好,1990年成为中国首批5个海洋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是中国唯一的国家级贝藻类海洋自然保护区,被誉为“贝藻王国”。
于199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
二、地理概况:南麂列岛,位于浙江省平阳县以东海域,其中心点为北纬27°27′,东经121°25′。
总面积20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1.3平方公里。
距鳌江镇30海里,距大陆最近的苍南县炎亭镇20海里,距温州市区70海里,距台湾基隆140海里。
它是中国首批5个海洋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由大小52个岛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组成。
其中,最大的岛屿为南麂岛,面积7.64平方公里,因形似麂而得名。
三、历史概况公元1582年(明代万历十年),明朝为了加强海上防卫,始设南麂副总兵。
清初,郑成功坚持海上抗清,曾驻军南麂西岙。
岛民以郑成功赐姓为朱,封延平王,遂称西岙为国姓岙。
公元1661年(清代顺治十八年)清廷厉行海禁,将岛民驱逐一空,致数百年荒悬海上。
民国初年,成立南麂渔佃公司,招渔民上岛垦殖,从开始仅数十人,但数十年间即聚集居民万余人。
抗日战争期间,日军两次占领南麂,复为海盗“乌军”和大刀会轮番迭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浙南国民党残部退守南麂,1955年2月继大陈岛撤退后,岛上居民均随军裹挟去台湾。
此后,由平阳、瑞安和文成等县移民岛上,隶洞头县,1957年划归浙江温州市平阳县。
四、自然资源南麂列岛海洋生物资源极为丰富,有贝类403种,藻类174种,鱼类397种,贝类和藻类数量均占中国海洋贝藻类总数的20%以上,誉之为“贝藻王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01.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1、《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3、《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4、《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5、《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6、《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7、《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权限的决定》(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南麂岛简介
位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口外30海里的东海海面上的南麂列岛,距大陆最近的鳌江镇30海里,距温州市70海里,距台湾基隆140海里。
它是我国首批5个海洋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位于浙江省平阳县以东海域,总面积20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1.3平方公里,距平阳县鳌江港56公里,离台湾省约150公里。
其中,最大的岛屿为南麂岛,面积7.64平方公里,因形似麂而得名。
坐标位于东经121°08“,北纬27°30”之间,由大小52个岛屿组成。
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有贝类403种,藻类174种,鱼类397种,贝类和藻类数量均占我国海洋贝藻类总数的20%以上,誉之为“贝藻王国”。
南麂岛1990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之一。
海洋风光秀丽,生态保持良好,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贝藻类),南麂岛在海洋生态方面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是海洋生物“南种北移,北种南移”的资源库,于199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
南麂边防派出所官兵就常年驻扎在这个美丽的小岛上,多年来一直默默地守护着一方平安。
2011年7月,浙江温州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连续下发《关于将南麂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岛创建工作纳入地方新农村建设规划活动的通知》等3个文件,明确将该所“爱民固边模范岛”创建工作纳入到南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边防部队实施“爱民固边”战略以来,南麂边防派出所的官兵们深入辖区走访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与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去年底,该所提出了“创建爱民固边模范岛,携手共创新农村”的设想,为有效推进模范岛创建工作,今年初,该所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辖区11个村两委成员召开座谈会,协商创建“爱民固边模范岛”工作,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建设新农村,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大家当然都愿意,很快南麂办事处新码头村、马祖岙村、后隆村3个村居明确提出要在创建模范岛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海岛保护法制度法规
海岛保护法制度法规
海岛保护法制度是指国家对海岛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制度。
下面是中国海岛保
护法制度的一些主要法规:
1. 《海岛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87年颁布,对海岛的管理、利用、保护和改造等
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岛屿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颁布,对国家岛屿的保护、
修复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了岛屿资源的归属、利用权等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该法于2018年颁布,对国家公园的设立、管理、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一些属于海岛的国家公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82年颁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包括对海岛资源的保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该法于1986年颁布,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
了规定,其中包括对海岛渔业资源的保护。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各省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岛屿利用规划等,来具体落实和执行国家层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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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北纬27°30′00″、东经120°56′30″至东经121°08′30″之间的南麂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一百九十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并将保护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对保护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土地、工商、交通、旅游、建设、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
保护区管理局是隶属于平阳县人民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海洋管理部门的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平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南麂列岛的机构受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八)监督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九)按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平阳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六条保护区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户籍在南麂列岛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建立专业监察队伍保护管理与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体系。
第八条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实行三级分区管理:(一)大山、大山礁、虎屿岛、小柴屿岛、上马鞍岛和大沙岙部分沙滩,以及上述岛屿和沙滩的陆域海岸线外的部分海域为一级保护区;(二)稻挑山岛、后麂山岛、大檑山岛、海龙山岛、破屿岛、尖屿岛、平屿岛海岸线外二百米处和小柴屿一级保护区区界外二百米处的联线以内的海域和陆域,以及上马鞍岛一级保护区以北、以东、以南各一千米、以西至保护区西界的海域,除去与一级保护区重合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保护区内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海域和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地理座标的联线范围为准。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禁止除下列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一)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二)行政管理活动;(三)船舶在大山南端与门屿岛之间航道内的无害通航;(四)经省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特别许可的其他活动。
平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一级保护区内门屿尾村的居民迁出,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活和生产。
第十二条二级保护区实行有重点的保护,在确保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有规划、有控制的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等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第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实行开发性保护,可进行指导性的开发活动,但不得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在三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前条和本条所称禁采期以及禁采品种,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进入二、三级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保护区管理局的规定进行。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五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张网、凿挖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海水养殖、外海捕捞、旅游等产业。
第十六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采捕活动的,除按规定领取捕捞许可证外,还必须经保护区管理局许可。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渔业采捕,实行配额控制。
具体办法,由渔政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报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活动的,开发计划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污染与破坏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严禁在保护区内开设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一级保护区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制定绿化规划,绿化岛屿,保护植被。
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等破坏陆域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在保护区内已建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必须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二)研究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界碑和标志物的;(二)未经批准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三)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采集、捕捞贝藻类和其他海洋生物的;(二)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擅自采集、捕捞珍稀贝藻类品种或者在贝藻类禁采期内采集、捕捞贝藻类的;(三)未经许可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生产的;(四)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超过批准的配额采捕的;(五)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设的旅游项目,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取消该项旅游项目,并对开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不适用本条例有关保护区禁入的规定。
但在停留期间,超过救助或者紧急避险必需限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海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