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个人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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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社会学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它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学科,是由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学术派别。它以“社会中的法”为研究基点,它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其方法是结合社会各方面因素来动态地分析法律及其权利义务的社会运动规律;它的风格和目的就在于对实在法进行社会性或历史性的研究;研究方法取向是经验科学取向;研究对象是通过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
法律社会学研究具有以下特征:工具主义的、历史主义的、反形式主义、多元主义的即法律是多元。
优点:1.法社会学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的特性,并衡量其实际领域。
2.法社会学能够揭示对法官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以及影响法官的“价值”方面,提供有益的信息。
3.在更实际的层面上,法社会学可以为立法者制定新法律提供有用的信息,特别是在关于改革的时期和内容方面。
4.法社会学同样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法的适用的宝贵信息,特别是社会对实体法的反应。
缺点:1、实证调查所积累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薄弱,数据采集、分析的技术和方法有待改进。,社会科学研究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将自身限定于处理“是什么”的经验问题,却不能为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提供说明。
2目前中国的法社会学似乎成为显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学热点的泛化,使得法学界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3、还有法社会学在中国被边缘化,早期法社会学是蓬勃发展的,因为它满足了转型中国初期的学术需求,它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当时颇为沉闷的法学缺乏对社会问题的关切,而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为出发点的社科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以学术的方式弥补了这个空缺,然而随着中国转型的深入及对法学知识需求上的变化,社科法学本身的弱点会更加的显示出来,从而影响了它在中国法学的位置。它的前景将决定于它能不能保住原来的需求市场——一种学术的需求,以及开拓的需求。
4、在我国,法律成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工具性使用必然构成对法律的内在属性的伤害。只要法律没有自主性,法律便不能满足最低的规范性诉求。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理论基础是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它是以实在法即制定法为基点;其研究对象着重于实在法规范以及权利义务的运用规律;它的风格和目的;它对实在法进行解释性或说明性地研究,研究方法是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
优点:一是它的研究基点。将法律规范作为基点,可打破将法律视为专受制于历史与民族的法观念,而于此限度内,其贡献甚大;
二是它能够结合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另一条实证的路径。
三是规范分析法学的特点,在法学研究中注重概念的方法性或工具性意义,并借助于概念、范畴及逻辑来研究法律。
缺点:
第一,规范法学仅仅关注法律条文的制定、改进、实施,忽略了法律作为一
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
第二,规范法学过分强调解决问题,而忽略了对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因果关系的分析。
第三,规范法学还有一个缺憾,那就是过分强调对西方理论的运用,把中国现实当作西方理论适用的“例题”。
对比:1、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而规范法学却以规范文本为中心
2、社科法学集中于个案或具体问题的研究,规范法学注重逻辑、体系构建
3、社科法学要从后果出发,逆向分析、解释、评判法律条文和法律问题;而规范法学以实用主义的态度重视法条。
4、社科法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规范法学关心如何解决法律问题,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来解决法律问题。
总之法社会学架起一座西方法学通向中国法学、传统法学通向现代法学、理论法学通向社会实践的桥梁,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发展。
占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的关键性细节在于,对于2017年特首普选,首先需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其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再由500万符合资格的香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最后由中央政府予以任命确定。
香港“泛民主派”认为提名委员会的设置违背了普选的原宗旨,要求在由民众或政党直接提出候选人,实行一人一票。由此引爆了占领中环运动。香港“占中”主要是两部分群体,第一部分是很早就开始组织这次活动的反对派,挑战人大决定的权威,要求特区政府率领香港市民向中央提出新的诉求,要求人大重新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决定。第二部分是青年学生,也包括一些市民,他们成了“占中”主体。
原因:1、首先就是由于香港经济社会的原因,特别是经济发展缺乏持久动力,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这些问题在香港社会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的积累,导致香港社会有普遍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借普选问题释放出来,尤其是年轻学生,他们希望通过政治普选问题来解决社会民生问题。
2、其次,外部力量的介入。外部势力介入香港选举并不是为香港人利益着想,而组织“占中”的泛民主派却将这类势力视为求之不得的重要资源,希望借助之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外部势力的醉翁之意并非在香港,而是中国大陆!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于是,外部势力把这个特区看成他们可以对中国大做文章的好舞台。一场就普选方案表达不同诉求的抗议行为,硬被他们拔高为“雨伞革命”!不少崇尚民主、自由、法治的爱好者及其拥护者们,想当然地认为,导致“占中”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中央政府,是人大常委会关于普选方案的错误决定引发的。事实是,全国人大关于特首选举方案的决定是在恪守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的前提下形成的。反对派提出的所谓“公民提名”候选人方案,恰恰是违背基本法的。
3、再次,香港政治的原因。香港政治原本具有强烈的精英政治传统,但是从香港回归以来,香港反对派逐渐塑造了一种社会运动的政治文化,一点一点地冲破法治的限制,慢慢形成“法不责众”的群体效应,这种效应也在鼓励香港社会集体犯法,无疑在冲击和破坏香港的法治传统。
4、最后,互联网的发展和香港传媒意识形态脸谱化的灌输,符合青年人思维单纯、感情冲动的特点,很容易对青年人形成有效的政治动员。
“占中”跟以往的示威游行是不一样的,即使“占中”组织者真有合理诉求,这种行为的非正义性也远大于正义。其后果已经很明显,那就是撕裂香港社会内部和香港与大陆之间的关系。损害香港经济,败坏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信誉和形象,危害香港社会稳定和港人正常生活,破坏香港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无人监考:考试作弊现象难以根除,我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生的压力太大,由应试教育的现状决定的,这也是目前素质教育在许多场合碰壁的根源所在。如果不变革教育制度,由只看考生分数改变到考察考生综合素质,而只是改变考试制度中的一些细枝末节,我觉得会会落入形式主义的陷阱。
无人监考既是新事物,也是新探索,各地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社会在提倡诚信,校园也在进行诚信教育。在考试作弊现象日益泛滥的今天,无人监考是诚信的示范、是诚信的榜样。一是教师对学生的信任,二是学生自身所具有的诚信。
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呼唤诚信,呼唤具有诚信品质的公民和市场主体,而学校承担着培养诚信公民的职责。无人监考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一个机会来培养学生自信、他信、互信的诚信品质,让学生获得了一次进行诚信自我教育的机会。这也是无人监考的宗旨所在,而且,通过这样的机会也让那些作弊的学生在道德品质上经受严峻的考验,促使他们自我反省。当然,由于是新生事物,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上一些矛盾,并且有些学校也存在着方式方法的问题
优点:首先,无人监考可以免除考生由于看到监考老师而产生的压力,容易令考生发挥出最好的水平。监考时,学生过度紧张有可能带来的一个严重影响就是:原本复习好的知识一时间想不起来,这会直接影响成绩。
其次,不安排监考老师是一种对考生的信任,也是尊重。如果考试时发现监考老师在看我,会使我猜想他为什么看我,难道是怀疑我作弊吗?这不但会影响考试,更会令人感到不被信任,甚至对自尊心造成伤害。
再次,使得师生之间无形地产生了一层最大的隔膜,会使学生对老师、考试产生一种抵触心理。无人监考,会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变得轻松、平等起来。
最后,无人监考有助于培养考生的素质、自觉性。从小培养大家的自觉性和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习惯,这对我们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缺点:首先,有些老师为防止有人在无人监考中作弊,将自己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告诉了同学,一旦发现作弊现象,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向老师报告。所谓“无人”只不过是“无师”罢了。
其次,目前很多学校都组织过无人监考,但往往只是针对成绩较好的班级,这便注定了它只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
再次,有些学校,不乏这样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反监考手段,作弊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倘若无人监考,考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果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