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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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零见面”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8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8〕19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政务服务大厅(中心)受理的新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一网通”是指企业开办申请人一次性通过“贵阳市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系统”完成网上登记手续,并利用

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要件提交,经审核通过后,依据申请人事前提交的个性化需求,2020年前实现在24小时内领到营业执照、印章、发票、获得银行预开户账号,实现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第四条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应当遵循基于互联网上受理、内部并联流转审批、数据共享支撑融合、企业开办“零见面”、共商共建共治共享、营造贵阳特色营商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工商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督促做好全市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工作。

第六条市税务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要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时限,为纳税人办结发票领购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市公安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要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的公章刻制单位信息并及时更新,对全市公章制作单位

的公章质量、服务需求、保管等作出具体规范。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要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应用机制,积极推动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减少业务办理环节,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九条鼓励在筑银行机构参与到“一网通”系统中,并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及时将银行网点预开户账号实时推送。

第十条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负责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企业开办工作列入政府(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市场监管(工商)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地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根据辖区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的实际情况,整合提升有关窗口,及时指导市场监管(工商)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应用信息化大数据管理手段,做好新设立企业的登记受理、录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窗口设置及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市、区两级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岗位设置为行政审批岗位和政务服务岗位。

(一)行政审批岗位:由单位派驻窗口的干部担任,实行“零见面”审批,主要在后台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准,审核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出件。

(二)政务服务岗位:主要由购买服务人员承担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系统的引导、全程代办、信息录入、办理事项解答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和企业开办涉及部门的工作后台应加强工作规范:

(一)完成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岗位人员应承担全程代办服务,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引导申请人通过现场“贵阳市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系统”PC端或手机微信端完成登记信息录入、实名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相关资料扫描、自选服务等流程。

(二)完成工商审批工作。对已通过“贵阳市企业开办全程电子

化系统”推送到后台的信息,行政审批岗位人员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等文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推送相关数据,完成营业执照打印。

(三)完成相关审批工作。税务、公安、人社、银行等部门机构按各自工作职责,对已收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备案。税务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时限,完成控税设备、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的相关申领工作。公安部门应对推送的信息及时备案,发放印章印模,并督促公章制作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将印章送达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人社部门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应用机制,积极推动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减少业务办理环节,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银行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及时将银行网点预开户账号推送至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系统。

(四)完成送件需求。申请人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含控税设备、报税盘、发票领购簿)通过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直接领取或寄递方式送达。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分级承担”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及管委会每年要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一)市级承担经费包括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市级窗口购买政务服务岗位费用和全市企业股东及法人签字、人脸识别费用。

(二)各区(市、县)政府及管委会承担经费包括辖区内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购买政务服务岗位费用和企业落户辖区所产生的要件寄递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所需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领导调度,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

安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推进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延误工作、执行不力的,将予以曝光并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零见面”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黔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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