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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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统筹规划县医院布局,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和设备的填平补齐。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

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同时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县医院要求。

第六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

第八条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基本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临床服务人员。

第十条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县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按以下公式测算:

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原则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下限2张确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根据本次规划填平补齐原则,县医院床位设置不足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已经达到标准的不再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县级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六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床.

第十二条县级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扩建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三条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县级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1

第十四条县级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五条县级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县级医院的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七条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级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级医院自行选配。

县级医院重点装备表表2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级医院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九条县级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规划时应考虑停车和绿化用地。

第二十一条县级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二条县级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三条县级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 诊查室2.60m,病房2.80m;

2 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六条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6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七条县级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九条县级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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