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相关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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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相关法规汇编

1、浙江省财政厅浙财会[1999]139号《关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资本公积所属的“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能转增实收资本。

商业、供销、物资企业提取计入资本公积的网点建设基金、简易建设费、物资开发基金,按照我厅(1993)财商100号文件规定可以转增实收资本。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经清产核资机构批复记入资本公积的土地资产价值部分,不能转增实收资本。

2、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4、《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产(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5、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

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等,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

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待被投资单位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或使用、处置后,接受捐赠资产处置后,从“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在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以转增资本(或股本)。

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的现金,投资企业按待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公司接受捐赠的资产时,应将按受捐赠的资产的价值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成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公司接受捐赠资产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价值不转入损益,但应从“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时,已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等,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6、《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

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7、《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第73页

按照《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作为一种资本储备,只能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而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例如捐赠人有特定要求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又如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均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总之,资本(股本)溢价、财政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8、《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发布)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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