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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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10年2月11日穗财法[2010]20号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10]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10年1月28日粤财法[2010]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使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营业税税率

游艺5%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5%

台球、保龄球5%

网吧10%

高尔夫球10%

15%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

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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