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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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
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
作。(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免试英语。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命题和阅卷。命题难度应与国内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命题的难度相当。初试合格后,应参加复试。协议生参加考核的科目由培养单位根据协议确定。第四章录取第八条录取条件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研究生院委托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研究生院的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及成绩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考生进行综合审查合格后,直接发放或委托培养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五章入学与报到注册第十条被录取的新生办理来华学习签证、报
到及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第十一条自费新生(不含获全额奖学金者)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有特殊原因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两个月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已经在培养单位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交纳新学期学费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外国进修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培养单位报到,经培养单位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三条新生报到时需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原件到指定的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复查,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凡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四条经体检复查合格的外国留学生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之内到当地省、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第六章考勤第十五条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六条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七章考试第十七条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十八条因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培养单位递交缓考申请。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外国留学生,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本国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来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不到培养单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一条一般不受理外国留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如因特殊原因需做变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章退学第二十二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二)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三)外国留学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外国留学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四)在论文研究工作中表现出业务能力差,达不到基本要求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八)在一学
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第二十三条外国留学生退学须提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二十四条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对于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院纪、院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直至退学。第十二章毕业和结业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证书、进修生结业证书的颁发办法,请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第十三章外国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中国国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国内研究生相同。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习期限及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