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敦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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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敦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敦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区片标准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
具体标准:
一级区片110元/平方米;
二级区片80元/平方米;
三级区片44元/平方米;
四级区片37元/平方米;
五级区片31元/平方米;
其他地类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
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
附着物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青苗补偿费为菜田500元/平方米;
水田1.80元/平方米;
旱田1.60元/平方米;
(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
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三)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三、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其他事宜
(一)《敦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敦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原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敦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