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出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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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 出国(境)人员确定后,员工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根据商务部印发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贯彻安全 政策,按不同目标国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指导手册。 2.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或指导手册对本部门境外公出员工进行事前培训,对于 涉及境外生产作业的,通知安技环保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对设立境外办事机构或租住房屋的,要按照国家、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履 行手续,并按当地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同时对机构或房屋进行管理 。 4.对出现的境外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 汇报。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部分 公司相关出差管理制度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
HTC/R 05–08–2012
外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事工作的管理,根据 外交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监察部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 中央企业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哈电集团公司 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
下面这些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上班途中走天桥摔伤; 2、上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急刹车摔成骨折; 3、出差在宾馆洗澡摔伤; 4、在校生实习期间造成骨折; 5、工会组织羽毛球比赛时拉断韧带;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出差、出境人员 安全知识培训
非常荣幸与
懂安全、重安全
的优秀员工们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须在行前接受有关政策教育、安全教
育、保密教育后,方可领取护照,办理请款、体检等手续。
出国(境)人员,必须到安技环保处接受安全培训,并签署培训
记录存档,确认接受相关安全教育,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后,安技环
保处培训教师在安全培训回执中签字并盖章后,出国(境)人员才 可办理机票、领取护照。
第四章 驻外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派驻外机构人员时,要从政治和业务上综合考虑,选 派具有政治敏感性和国际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驻外机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常 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驻外机构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 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因商业活动引起的纠 纷。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国家驻外使领馆。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要建立与国(境)外雇用员工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
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与雇员产生的 分歧或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经请示公司领导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要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 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妥善处理。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团组负责人的管理,要保持国格、人格,政策性 强、不泄密。 (二) 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及时地完成所指派的任务。 (三) 出访人员要在对外交往中严格保守国家和企业技术秘密,不得与出国(境 )任务不相关的组织、公司、个人接触,遇此情况要及时同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机构联系。 (四) 未经批准,不得前往本次出国(境)任务批准范围以外的地区;不得以任 何理由绕道旅行或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应事先报批,必 要的过境应遵循最经济、合理的原则。 (五)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际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绕路的团组,给 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和团组长按违纪论处,三年内不再审批出国(境)。 (六) 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 期居住证(绿卡)、赴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责任部门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
,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 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五章 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专家(外商)来访,须经公司分管副 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在被邀请人来华前两周,将相关材料报集团外办办理审批 手续。
4.5.3 安全员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编写教育教材,并对所 有出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5.4 安全员需编制生产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文件 包括: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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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现场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通讯联系手段,以便安 全员随时汇报现场工作及接收公司指令。
4.5.7 出差人员除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公 司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 他要求和生产作业现场所属管辖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需邀请外国人来华的业务部门对受邀请来华的外国人身份应详 细了解,并对真实情况负责,排除移民、恐怖、间谍等倾向。
第三十二条 外国专家(外商)来华后,各业务部门需在三日内到总经理办 公室备案。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作业指导文件
HTC/OEID 39-2013
出差管理制度
4 管理要求 4.1 公司在选定出差人员时,原则上应选择身体健康 、业务能力强的员工出差。出国(境)人员的选定按 HTC/R 05–09–2012《外事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4.2 人力资源处每年将涉及生产作业的出差人员的安 全教育列入培训计划。
4.3 非生产作业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由本部门进行安 全教育。
事故案例警示:
违章使用气瓶
1、氧气瓶压力表损坏;
2、乙炔气瓶未使用回火防 止器;
3、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在使 用时未保持安全距离; 4、登高作业未进行危险作 业审批;
1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涉及生产作业的出差人员的安全,特 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生产作业的出差人员(包括因 公国内出差人员及因公出国出差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出差牵头部门是出差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涉及 生产作业的应由出差牵头部门提前通知安技环保处进行 安全教育。 3.2 派出部门负责对非生产作业出差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 3.3 安技环保处负责对涉及生产作业的出差人员的安 全教育,负责根据公司要求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 异地(境外)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 人力资源处负责对每年涉及生产作业的出差人员 的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 3.5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每个出国(境)团组的团组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这些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中午休息时突发脑淤血,经抢救康复; 2、早晨正式上班前准备工具时突发心脏病死亡; 3、98年抗洪期间,拉运抗洪物资车辆起火被烧伤; 4、工程兵复原4年后,在单位被查出尘肺;
4.5.12 现场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 长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并留存检查记录。
4.5.13 当发生事件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 案。安全员应及时向安技环保处汇报事件情况。
4.5.14 安全员应每周向安技环保处汇报现场安全管理 情况,包括:现场情况通报、查改隐患情况等。
4.5.15 安全员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将工作总结、相关文 件、记录、图片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驻外机构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确保驻外 人员安全。特别是驻风险较高国家(地区)的,要及时掌握驻在国(地区)形 势变化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四条 公司驻外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和哈电集团公司通报驻在国(地区 )的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和哈电集团公司外办有关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团组 的出访并完成境外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
生产作业安全生产知识
习惯性违章之一:进入生产环境未按规 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操作时佩戴饰物
事故案例警示:
习惯性违章之二:攀爬、登高作业未 采取防护措施或上下台阶不扶扶手
事故案例警示:
垂直高 度15米
习惯性违章之三:未执行监护监督制 度单人进行操作
事故案例警示:
习惯性违章之四:选用工具不当,随意 放置和丢弃工具,忽视工具维护保养
4.5.8 安全员应根据出差生产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安 全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4.5.9 当需要更换安全员时,由安技环保处和出差牵头 部门协商,确定可行后方可调换安全员。
4.5.10 当生产作业现场需要进行人员更换时,应通知 安全员对更换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5.11 现场负责人应在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 演练。
第二章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人员的选定: (一) 根据出国(境)任务所涉及的业务和要求,由公司相关领 导初步拟定相应部门及职级人员,或直接确定出国(境)人员。 出国(境)牵头部门负责拟订出国(境)计划,确定培训内容、 时间和人数。拟定部门及职级人员的,由派员部门挑选政治素质 高、业务能力强、有外语基础、身体健康、符合职级要求的员工 ,报本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将名单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 报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直接拟定出国(境 )人员的,由相关领导直接将拟订人员名单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聘国(境)外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规定,履行必要的
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 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责任部门要为国(境)外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遵守东道
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 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4.4 对于涉及异地(境外)生产作业的,出差牵头部 门通知安技环保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5 公司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对 异地(境外)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5.1 安全员由安技环保处负责指定,直接对现场负责 人负责。
4.5.2 安全员在接受出差任务后,要与出差任务牵头部 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了解生产作业现场的基本信息包 括:地点、气候、民俗、政治、作业内容、涉及工种、 使用设备和工具、人员配置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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